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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在國外立法中不合理地域外適用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措施(2021)

違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商務部

公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21號1個 二〇二一年第1號
特此發布國務院批准的《關於製止外國不正當實施境外立法的規則》和其他措施。該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聯邦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長王文濤 部長王文濤
2021 年 1 月 9 日 2021/1/9
打擊外國立法不合理地域適用的規則和其他措施 違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本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的,旨在消除外國立法不合理地域外適用等措施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 ,安全和發展利益,並保護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為了克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部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在境外適用外國立法和其他措施,無理禁止或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的情況。與第三國(或地區)或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正常經濟,貿易和相關活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部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規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實質。
第三條中國政府奉行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恪守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包括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遵守國際條約和協定。中國是一個黨派,履行國際義務。 第三條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係基本原理,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國家建立由中央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制止外國立法不合理地域外適用等措施。 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務由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四條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外國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中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或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正常的經濟,貿易和有關活動。 ,應當在5日內如實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申報的事項,由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求保密。 第五條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給予保密。
第六條工作機制在評估,確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域外適用外國立法和其他措施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第六條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部適用範圍,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了國際法或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潛在影響;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潛在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4)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四)其他適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存在不合理的域外適用外國法律和其他措施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禁止令,其效力是:不接受,執行或遵守相關的外國法規和其他措施(以下稱為“禁止令”)。 第七條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部適用的事實,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禁止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工作機制決定中止或撤銷。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撤銷禁令。
第八條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止令。 第八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免除遵守禁令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包括申請免除的理由和豁免範圍。 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是否批准申請的決定; 緊急情況下應及時作出決定。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必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範圍等內容。的決定;情況緊急時適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個人在禁止令的範圍內遵守外國法律和其他措施,從而侵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 除根據本規則第9條授予前者豁免權的情況外。 第九條遵守遵守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賠償損失;但是,可能遵循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禁止令令範圍內依照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給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後者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受益於上述判決或裁定的人賠償。 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做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歧視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定額替代的訴訟中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人員拒絕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或者裁定的,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執行。 。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拒絕拒絕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工作機製成員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以應對不正當的境外適用外國法律和其他措施。 第十條工作機製成員單位針對其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遵守禁止令而蒙受重大損失,原因是不遵守有關外國法律和其他措施,有關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中國政府針對外國立法不合理地在域外適用等措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必要的對策。 第十二條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如實如實申報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並可能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報告有關情況或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對依照有關規定作出報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應當依法懲處。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則不適用於中國作為締約國的條約或國際協定所規定的對外國立法和其他措施的域外適用。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的事實,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