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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處罰法(2021)

行政執法法(2021)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行政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年17月199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0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改2009年,根據29年1月201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5年22月20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立
第三章 行政處罰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1節一般規則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製定和執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行為,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執行,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依照本法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程序執行。本法規定。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稱。
必須公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未公開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進行陳述和抗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立
第九條 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幾種:
1.警告或通報批評通知;
2.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
3、吊銷執照、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執照;
(四)限制生產經營、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或者限制從事某些經營活動的;
5. 行政拘留; 和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規定各類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被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內製定。在法律上。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由實施該法律的行政法規補充行政處罰。 補充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並向法律制定機關書面說明。 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行政處罰的補充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尚需在地方性法規中對此類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被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類型內製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沒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規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 補充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並書面向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行政處罰的補充情況。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可以在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範圍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內,由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
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規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地方政府可以製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執行情況和行政處罰的必要性,提出修改建議。或者廢止對事項、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數額的不當規定。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執行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委託事項。 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向社會公佈委託書。
委託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託組織執行行政處罰,並對執行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組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二)配備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具有工作經驗,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 和
3、有必要時組織開展技術試驗或技術鑑定的手段。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放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急需的行政處罰權。基層管理部門,向能夠有效行使此項權力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可以定期組織對其行使該項權力的考核。 該決定應當公開。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應當增強執法能力,在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執行行政處罰。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管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上一級共同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請求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行政處罰。 協助事項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協助。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經辦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可以免除,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移送和接收證據材料的聯動,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返還或者用於補償的以外,予以沒收。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同一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的,不得超過一次。 違法行為違反多項法律規定,分別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從罰金最高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紀律處分和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障人在不能識別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予以拘留。密切監視並安排他的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精神狀態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智障人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二)受他人脅迫、引誘違法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不知道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要么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免予行政處罰。 第一次違法造成輕微危害,及時糾正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對違法的當事人進行教育,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公開。
第三十五條 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已經被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行政拘留的期限從依法被刑事拘留、監禁的期限中扣除。
違反法律,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罰款的,行政機關已經對同一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的,按照刑事罰款數額。被已經徵收的行政罰款抵消; 行政機關尚未對其處以行政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規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經濟安全,造成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規行為具有持續性或持續性的,自違規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的執行,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規定。 但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規定對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或者不再視為違法的,新規定適用。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立案依據、執行程序、救濟途徑等信息應當公開。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命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電子監控設備收集、查清違法事實的,應當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確保電子監控設備符合有關標準,設置合理,標識清晰,並公開電子監控設備的位置。
電子監控設備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地記錄違法事實。 行政機關應當對備案內容進行審核,看是否符合要求;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告知當事人,並利用信息技術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的詢問、陳述和辯護提供便利。 不得限製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的陳述權、抗辯權。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由不少於兩名執法人員執行。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案件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係的,有權申請執法人員迴避案件的處理。
當事人申請執法人員迴避辦案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在作出決定前,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權,告知當事人。為自己辯護,請求聽證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不得從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專家意見; 和
8.調查筆錄和現場處置筆錄。
證據必須經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依法採取文字、錄音、錄像等形式,並留存記錄。作為檔案。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對公開宣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撤回決定信息,並在規定期限內公開說明撤回理由。三天。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為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應當迅速從重處罰違反本市應急響應措施的。依法。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公民處以51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並且如果違法事實無可辯駁,並且該決定有法律依據。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編號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交當事人。現場派對。 當事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應當在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的時間、地點、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執法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問題,協助調查、檢查,不得拒絕、阻撓調查、檢查。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取證;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人員批准,行政機關可以先登記保全,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七日內,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之一:
一、根據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的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要么
4、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涉嫌違法犯罪的。
對情節複雜或者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前,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責任人法律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 未經法律審查或未通過法律審查,不得作出下列決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案件直接關係到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權益,並已經過聽證程序的;
3.案件複雜,涉及多重法律關係; 要么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首次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律复核的,應當通過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職務、住所;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七、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十)行政處罰的實施方式和期限;
5.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缺席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的,不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或者在作出決定前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的,但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一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一筆較大的罰款;
2.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所得或者價值較高的違法財產;
3.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執照;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或者限制從事某些經營活動的;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要么
八、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見證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
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十、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偵查人員指定的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某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人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二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
6、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7、在聽證會上,偵查人員應當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提出證據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應當進行辯護和質證; 和
8. 應為聽證會製作成績單。 筆錄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罰款或者分期繳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並經批准。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徵收罰款的機關分開。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應噹噹場收繳的罰款外,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銀行應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依法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和
2、罰款不當場收取,事後難以執行。
第六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或者在偏遠、水上或者交通不便的地方通過電子支付系統,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當場收取罰款。
第七十條當場罰款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專用收據。直轄市; 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專用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 當場徵收的水上罰款,應當自登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上繳指定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按原罰款的1%追加罰款,但追加罰款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得到報酬;
(四)拍賣或者依法處分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提取凍結存款、匯款依法抵扣罰款的;
七、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 要么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准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緩繳罰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或分期支付罰款。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中止執行決定的機關申請。 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中止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計算追加罰款。
第七十四條 依法沒收的違法財產,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拍賣沒收違法財產所得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以變相的形式這樣做。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沒收違法財物所得款項,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考核掛鉤。 除依法應當退還或者給予補償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收繳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沒收違法財產所得款項返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考核評價,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提起上訴、控告;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申訴或者控告,發現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責令改正對下列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
(四)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或者範圍的;
七、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十、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執行處罰的規定的; 要么
5.執法要約未取得執法證。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未使用罰款、沒收財產收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沒收、銷毀其使用的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制裁。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行收繳罰款,或者財政部門將行政機關收取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所得的違法所得返還行政機關的。有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扣留或者私分或者變相分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追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財產。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將所收罰金私自佔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毀損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檢查、執法措施違法,給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由其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未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行政處罰。上級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制止和懲處的違法行為不予以製止和懲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直接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法所稱“兩天”、“三天”、“五天”、“七日”,是指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86年15月202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