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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處罰法(2021)

行政執法法(2021)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行政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年17月199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0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改2009年,根據29年1月201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5年22月20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內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立 第二章行政制裁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機關 第三章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四章行政制裁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章行政制裁的決定
第1節一般規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章行政制裁的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製定和執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行為,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的行為。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等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採取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執行,適用本法。 第三條行政制裁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依照本法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程序執行。本法規定。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了行政管理體制的行為,被賦予行政權力的,遵循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司法公正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稱。 設定和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必須公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未公開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規定必須公佈;宣布發表的,不得作為行政違反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實施行政執法,糾正違法行為,適當堅持違反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進行陳述和抗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所有權,所有權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訴訟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干預遭到損壞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制裁,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替代代替刑事訴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立 第二章行政制裁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幾種: 第九條行政制裁的種類:
1.警告或通報批評通知; (一)警告,通報批評;
2.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 (二)票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吊銷執照、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執照;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生產經營、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或者限制從事某些經營活動的;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 行政拘留; 和 (五)授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認可。
第十條 法律可以規定各類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制裁。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豁免。
法律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被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內製定。在法律上。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規定,行政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認可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可以由實施該法律的行政法規補充行政處罰。 補充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並向法律制定機關書面說明。 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行政處罰的補充情況。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落實的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替代。擬補充設定行政糾正的,可以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機關作出書面承諾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可以說明補充設定行政法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照的以外的行政所有權。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尚需在地方性法規中對此類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被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類型內製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規定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認可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沒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規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 補充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並書面向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行政處罰的補充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實施的法定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定義。擬補充設定行政法規的,可以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編制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適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認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可以在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範圍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內,由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干預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進行具體規定。
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規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了行政管理等級的行為,可以設置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定要支出的行政罰款。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範圍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法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干預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進行具體規定。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地方政府可以製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法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等級的行為,可以設置警告,通報或以某種方式修改預算的行政糾正。標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執行情況和行政處罰的必要性,提出修改建議。或者廢止對事項、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數額的不當規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定期組織評估行政執法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注意事項及種類,費用支出等,應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置行政更改。
第三章 行政處罰機關 第三章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執行。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由具有行政干預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進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干預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所有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職務。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執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法規。 。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委託事項。 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向社會公佈委託書。 委託書機關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
委託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託組織執行行政處罰,並對執行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認可的行為適當負責監督,以及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干預;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干預。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二十一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組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配備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具有工作經驗,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 和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3、有必要時組織開展技術試驗或技術鑑定的手段。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適當的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四章行政制裁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法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法定權的行政機關劃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放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急需的行政處罰權。基層管理部門,向能夠有效行使此項權力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可以定期組織對其行使該項權力的考核。 該決定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權限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佔用,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正確公佈。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應當增強執法能力,在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執行行政處罰。 承接行政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干預。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適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的行政協調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劃分。
管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上一級共同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對當局發生爭議的,妥善協商解決,共識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股份;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股份。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請求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行政處罰。 協助事項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協助。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機關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依依法協助協助。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經辦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可以免除,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移送和接收證據材料的聯動,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 行政法定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責令令處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返還或者用於補償的以外,予以沒收。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同一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的,不得超過一次。 違法行為違反多項法律規定,分別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從罰金最高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客觀上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紀律處分和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濫用,責令監護人嵌套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替代行政行政。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障人在不能識別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予以拘留。密切監視並安排他的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精神狀態下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智障人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干預,但有權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完全喪失識別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障礙有違法行為的能力,可以從輕或替代行政替代。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適當從輕或減輕行政干預: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違法行為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引誘違法的; (二)受人口販運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不知道的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要么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適當從輕或替代行政認定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免予行政處罰。 第一次違法造成輕微危害,及時糾正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訴訟。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訴訟。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據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對違法的當事人進行教育,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對矛盾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制裁的,行政機關對對矛盾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公開。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標準裁量基準,規範實施行政干預裁量權。行政干預裁量基準基準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已經被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行政拘留的期限從依法被刑事拘留、監禁的期限中扣除。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行政執法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反法律,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罰款的,行政機關已經對同一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的,按照刑事罰款數額。被已經徵收的行政罰款抵消; 行政機關尚未對其處以行政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註釋標籤的,適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規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經濟安全,造成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認定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規行為具有持續性或持續性的,自違規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日計算。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的執行,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規定。 但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規定對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或者不再視為違法的,新規定適用。 但是,進行行政界定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廢止,且新的規定規定較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無效。 第三十八條行政法定沒有依據或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法定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認定無效。
第五章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章行政制裁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立案依據、執行程序、救濟途徑等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十九條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適當公示。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命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了行政管理體制的行為,依法有權給予行政認可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干預。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電子監控設備收集、查清違法事實的,應當進行法律和技術審查,確保電子監控設備符合有關標準,設置合理,標識清晰,並公開電子監控設備的位置。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向內社會公佈。
電子監控設備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地記錄違法事實。 行政機關應當對備案內容進行審核,看是否符合要求;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的真實性,清晰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告知當事人,並利用信息技術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的詢問、陳述和辯護提供便利。 不得限製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的陳述權、抗辯權。 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告知有關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措施或其他措施,為重疊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由不少於兩名執法人員執行。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權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取代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法人員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適當迴避。
案件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係的,有權申請執法人員迴避案件的處理。 證據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迴避。
當事人申請執法人員迴避辦案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在作出決定前,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證據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資格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權,告知當事人。為自己辯護,請求聽證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應注意並提出擬議的行政訴訟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版權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引用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進行核;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採納。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不得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因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認可。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第四十六條證據包括:
1.書證; (一)書證;
2.物證; (二)物證;
3.視聽資料; (三)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四)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五)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六)生動的陳述;
7.專家意見; 和 (七)鑑定意見;
8.調查筆錄和現場處置筆錄。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依法採取文字、錄音、錄像等形式,並留存記錄。作為檔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認定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保存。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八條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行政認定決定適當的法律公開。
對公開宣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撤回決定信息,並在規定期限內公開說明撤回理由。三天。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變更,撤消,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有權在三日內撤回行政干預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為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應當迅速從重處罰違反本市應急響應措施的。依法。 第四十九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重視。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認可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公民處以51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並且如果違法事實無可辯駁,並且該決定有法律依據。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標註或警告的行政允許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編號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交當事人。現場派對。 當事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應當在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決定決定的,適當向垂直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決定決定書,並當場交付重疊。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的時間、地點、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前款規定的行政法規決定書是否載有明晰的違法行為,行政法規的種類和依據,費用,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執法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裁決決定,依據報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裁決決定,並按照遵循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爭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有權給予行政訴訟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及時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檢查。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適當主動向其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問題,協助調查、檢查,不得拒絕、阻撓調查、檢查。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可能是有關人員針對如實回答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取證;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人員批准,行政機關可以先登記保全,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七日內,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可能存在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之一: 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
一、根據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的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一)確實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行政認定決定;
(二)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認可的,不予行政篡改;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要么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認可;
4、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涉嫌違法犯罪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前,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承認,行政機關負責人適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責任人法律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 未經法律審查或未通過法律審查,不得作出下列決定: 第五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法定糾正的決定之前,應由軍隊執行決策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查;對法制審查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一)摸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案件直接關係到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權益,並已經過聽證程序的; (二)直接關係可能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的;
3.案件複雜,涉及多重法律關係; 要么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了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做法。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首次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律复核的,應當通過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機關中初次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決議法審核的人員,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遵循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認可,適當製作行政決策決定書。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職務、住所; (一)歪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七、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三)行政制裁的種類和依據;
(十)行政處罰的實施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干預的初步方式和期限;
5.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和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六)作出行政裁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印章。 行政審批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缺席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行政訴訟決定書適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的案件;重疊在場的,行政機關證明在七日內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由行政決定決定書送達案。
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見證同意並儘可能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決策決定書等送達前後。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的,不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或者在作出決定前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的,但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做出決定之前,未遵循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反向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訴訟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線索的陳述,申辯,不得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明確重複聲明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一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的以下法定建議決定,適當承認可能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引起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予以組織聽證:
1.一筆較大的罰款; (一)通脹預算罰款;
2.沒收數額較大的違法所得或者價值較高的違法財產; (二)沒收據叛亂違法所得,沒收據價值有價值的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執照;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或者限制從事某些經營活動的; (四)責任令停產停業,責任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要么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認可;
八、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見證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第六十四條聽證證明按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一)提出要求聽證的,適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 (二)行政機關在古代聽證的七日前,通知有關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人依法法定保密外,聽證公開古董;
十、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偵查人員指定的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某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人迴避;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據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二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 (五)可能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六)其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席聽證或者被視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在聽證會上,偵查人員應當陳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提出證據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應當進行辯護和質證; 和 (七)古董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反法律的事實,證據和行政建議,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8. 應為聽證會製作成績單。 筆錄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八)聽證證明為製作筆錄。筆錄適當交接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或者其他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標註。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據根據聽證筆錄,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章行政制裁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訴訟決定依法作出後,適當在行政訴訟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納入。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罰款或者分期繳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並經批准。 最明顯的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票據的,經過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徵收罰款的機關分開。 第六十七條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適當與收繳票據的機構分離。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應噹噹場收繳的罰款外,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除遵循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時場收繳的票據外,進行行政決策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票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銀行應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證據表明自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票據。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六十八條遵循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進行行政干預決定,有以下幾種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依法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和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2、罰款不當場收取,事後難以執行。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或者在偏遠、水上或者交通不便的地方通過電子支付系統,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當場收取罰款。 第六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遵循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後,逐步到指定的銀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票據確實存在困難,經乾預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票據。
第七十條當場罰款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專用收據。直轄市; 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開具的專用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票據的,必須向前後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證據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 當場徵收的水上罰款,應當自登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上繳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適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適當在二日內將罰款支付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二條暫時逾期不合併的行政預算決定的,由行政決定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按原罰款的1%追加罰款,但追加罰款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得到報酬; (一)過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標註,加處標註的費用不得超過預算的支出;
(四)拍賣或者依法處分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提取凍結存款、匯款依法抵扣罰款的;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七、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 要么 (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准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緩繳罰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或分期支付罰款。 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金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分期繳納罰金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針對行政決策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認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中止執行決定的機關申請。 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中止執行。 明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計算追加罰款。 顯而易見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票據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依法沒收的違法財產,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除依法法律規定進行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拍賣沒收違法財產所得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以變相的形式這樣做。 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貨幣,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沒收違法財物所得款項,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考核掛鉤。 除依法應當退還或者給予補償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收繳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沒收違法財產所得款項返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預算,不得同進行行政決策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變相掛鉤。正式向法定行政決定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費用,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預算。
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考核評價,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干預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干預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提起上訴、控告;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申訴或者控告,發現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干預的行為,有權對其進行檢舉;行政機關切實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可行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責令改正對下列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職務,有以下幾種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認定依據的;
(四)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或者範圍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名義種類,幅度的;
七、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制裁程序的;
十、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執行處罰的規定的; 要么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認定的規定的;
5.執法要約未取得執法證。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未使用罰款、沒收財產收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沒收、銷毀其使用的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制裁。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對涉嫌進行的不使用票據,沒收財物單據或使用非法定段製發的票據,沒收財物單據的,可以拒絕,並有權行使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行收繳罰款,或者財政部門將行政機關收取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所得的違法所得返還行政機關的。有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 第七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了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票據的,財政部門違反了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拍賣收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扣留或者私分或者變相分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追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財產。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有關機關起訴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將所收罰金私自佔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票據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毀損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依法。 第八十條行政機關使用或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引發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檢查、執法措施違法,給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由其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未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行政處罰。上級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適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替代代替刑事訴訟,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制止和懲處的違法行為不予以製止和懲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直接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適當的製止和違反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違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財產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承認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法所稱“兩天”、“三天”、“五天”、“七日”,是指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八十五條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但沒有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86年15月202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