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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處罰法(2021)

行政執法法(2021)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行政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制裁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行政制裁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行政制裁的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章行政制裁的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等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採取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制裁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了行政管理體制的行為,被賦予行政權力的,遵循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司法公正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規定必須公佈;宣布發表的,不得作為行政違反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執法,糾正違法行為,適當堅持違反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所有權,所有權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訴訟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干預遭到損壞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制裁,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替代代替刑事訴訟。
第二章行政制裁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制裁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票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授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認可。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制裁。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豁免。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行政規定,行政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認可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落實的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替代。擬補充設定行政糾正的,可以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機關作出書面承諾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可以說明補充設定行政法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照的以外的行政所有權。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規定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做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認可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實施的法定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定義。擬補充設定行政法規的,可以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編制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適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認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干預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進行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了行政管理等級的行為,可以設置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定要支出的行政罰款。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法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干預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進行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法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等級的行為,可以設置警告,通報或以某種方式修改預算的行政糾正。標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定期組織評估行政執法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注意事項及種類,費用支出等,應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置行政更改。
第三章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由具有行政干預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進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干預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所有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職務。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法規。 。
委託書機關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認可的行為適當負責監督,以及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干預;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干預。
第二十一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適當的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第四章行政制裁的管轄和適用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法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法定權的行政機關劃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權限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佔用,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正確公佈。
承接行政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干預。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適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的行政協調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劃分。
對當局發生爭議的,妥善協商解決,共識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股份;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股份。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機關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依依法協助協助。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法定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責令令處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客觀上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濫用,責令監護人嵌套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替代行政行政。
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干預,但有權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完全喪失識別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障礙有違法行為的能力,可以從輕或替代行政替代。
第三十二條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適當從輕或減輕行政干預: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違法行為後果的;
(二)受人口販運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適當從輕或替代行政認定的。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訴訟。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訴訟。
證據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矛盾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制裁的,行政機關對對矛盾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標準裁量基準,規範實施行政干預裁量權。行政干預裁量基準基準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行政執法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註釋標籤的,適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認定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日計算。
但是,進行行政界定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廢止,且新的規定規定較輕或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法定沒有依據或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法定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認定無效。
第五章行政制裁的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制裁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適當公示。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了行政管理體制的行為,依法有權給予行政認可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干預。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向內社會公佈。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的真實性,清晰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行政機關正確及時告知有關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措施或其他措施,為重疊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權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取代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適當迴避。
證據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迴避。
證據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資格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應注意並提出擬議的行政訴訟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版權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引用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進行核;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認可。
第四十六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生動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認定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保存。
第四十八條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行政認定決定適當的法律公開。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變更,撤消,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有權在三日內撤回行政干預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重視。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認可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標註或警告的行政允許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決定決定的,適當向垂直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決定決定書,並當場交付重疊。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法規決定書是否載有明晰的違法行為,行政法規的種類和依據,費用,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裁決決定,依據報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裁決決定,並按照遵循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節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爭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有權給予行政訴訟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及時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適當主動向其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檢查。
可能是有關人員針對如實回答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可能存在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
(一)確實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行政認定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認可的,不予行政篡改;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認可;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承認,行政機關負責人適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法定糾正的決定之前,應由軍隊執行決策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查;對法制審查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摸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可能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了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做法。
行政機關中初次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決議法審核的人員,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遵循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認可,適當製作行政決策決定書。
(一)歪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制裁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干預的初步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裁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審批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訴訟決定書適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的案件;重疊在場的,行政機關證明在七日內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由行政決定決定書送達案。
見證同意並儘可能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決策決定書等送達前後。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做出決定之前,未遵循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反向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訴訟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線索的陳述,申辯,不得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明確重複聲明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的以下法定建議決定,適當承認可能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引起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予以組織聽證:
(一)通脹預算罰款;
(二)沒收據叛亂違法所得,沒收據價值有價值的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任令停產停業,責任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認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聽證證明按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提出要求聽證的,適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在古代聽證的七日前,通知有關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人依法法定保密外,聽證公開古董;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據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可能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其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席聽證或者被視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古董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反法律的事實,證據和行政建議,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證明為製作筆錄。筆錄適當交接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或者其他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標註。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據根據聽證筆錄,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制裁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訴訟決定依法作出後,適當在行政訴訟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納入。
最明顯的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票據的,經過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做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適當與收繳票據的機構分離。
除遵循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時場收繳的票據外,進行行政決策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票據。
證據表明自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票據。
第六十八條遵循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進行行政干預決定,有以下幾種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遵循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後,逐步到指定的銀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票據確實存在困難,經乾預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票據。
第七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票據的,必須向前後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證據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適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適當在二日內將罰款支付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暫時逾期不合併的行政預算決定的,由行政決定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過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標註,加處標註的費用不得超過預算的支出;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金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分期繳納罰金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針對行政決策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認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明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
顯而易見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票據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除依法法律規定進行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貨幣,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預算,不得同進行行政決策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變相掛鉤。正式向法定行政決定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費用,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干預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干預的實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干預的行為,有權對其進行檢舉;行政機關切實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可行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職務,有以下幾種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認定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名義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制裁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認定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對涉嫌進行的不使用票據,沒收財物單據或使用非法定段製發的票據,沒收財物單據的,可以拒絕,並有權行使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了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票據的,財政部門違反了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拍賣收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票據,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有關機關起訴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票據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行政機關使用或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引發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適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替代代替刑事訴訟,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機關責任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適當的製止和違反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違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財產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承認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但沒有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