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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六卷繼承(2020)

民法典第六編繼承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六編繼承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遵循法律規定或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贈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
第一千一百四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適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可以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當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承擔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過期沒有表示的,可以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偽改,隱匿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預防手段或以乾預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實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贈權。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分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相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而言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適當的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適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繼承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繼承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賦予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一致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遵循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規定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規定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證明在遺失處方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形式正式的遺囑,證明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作為在錄音記錄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規定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進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所有權。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認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者的真實意思,受欺詐,危害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糾正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忘處方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承擔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必須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補充的補充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按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所有權的依法訴訟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必須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存有遺產的人,適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吞或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且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遺產分割時,適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以下所示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分配給剩餘的繼承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足以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用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乾涉。
按照協議,該組織或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所有權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適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法定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製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製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法定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還沒有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法定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禁止清算償還遺贈人依法法定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法定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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