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可以在立遺囑時指定一名執行人。
(1) 誰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管理人?
死者可以在立遺囑時指定一名執行人。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未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2) 遺產執行人/管理人的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核實並製作一份完整的遺產清單;
- 向繼承人報告有關遺產的信息;
-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損壞或丟失;
- 清除死者的債權和債務;
- 根據遺囑或法律分配遺產; 和
- 執行管理遺產所需的任何其他行為
(3)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約定領取報酬。
參考:民法典第1133、1145、1147、1149條
封面照片作者: 長李 (https://unsplash.com/@chantli) 在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