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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2017)

刑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2017年修正案(十)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危害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等級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危機徵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危害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有害害司法罪
第三節有害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法定罪
附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內部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時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財產和勞動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規模,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遵循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適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歧視的除外。
第九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訴訟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凡在政府領域外犯罪,遵循本法適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歷外國審判,仍然可以按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罰款的,可以免除或減輕替代。
第十一條享有版權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合法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遵循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承諾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格局,侵犯財產或勞動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刑罰歧視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惡意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正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稍稍造成了損壞結果,但不是出於謹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無法抗拒或無法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適當從輕或替代替代。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侵害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干預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拘留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非法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替代替代;過失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替代替代。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責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暫時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歧視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適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替代取代。
醉酒的人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替代或者免除減少。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分配的,而採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確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視。
對對抗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有損的,適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違約。
第一個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能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消除懷疑或免除違約。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重複。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適當免除罰款;造成損害的,適當替代的。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適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認定。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多個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嫌疑。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嫌疑。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適當從輕,減輕或免除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強迫參加犯罪的,適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取代替代或免除減少。
第二十九條教唆非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用。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替代。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替代認定。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則規定。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理;
(二)拪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手指。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長期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犯罪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款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採取訓誡或者責任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軍隊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軍隊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了人民法院遵循前款規定規定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承認;情節嚴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軍隊相關職業以及禁止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監管,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進行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違法》的規定認定。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的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正確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人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死刑
對於規定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批准。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否犯罪,情節嚴重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爆炸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判罰金,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適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存在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免除。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評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首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監管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類似,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補充剝奪政治權利;關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關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奪取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適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成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有效性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要么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償還還。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適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判,從輕違情節的,適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少犯罪情節的,適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替代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適當的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被視為沒收。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法定刑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假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證處。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替代消除。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罰款。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的,可以從輕歧視;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能夠偵破破敗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替代的替代;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視。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另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役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調節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犯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證明對新犯的罪犯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犯判處的刑罰,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關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布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強制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超過一年以下,但不能停留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高於五年以下,但不能重複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關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審查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橫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公開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可以緩解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犯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了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監管,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章,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適當減刑:
(一)阻止平民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補充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干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取代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縮短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延續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關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假釋的犯罪分子,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形式,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布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可以恢復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無判決的,可以恢復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假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採取程序取消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犯罪通過以下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歷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偵查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適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以下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替代或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以下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平民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軍隊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軍隊公職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公務人員,以及其他按照法律強制公職的人員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三種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大於,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制裁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適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歧視,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最初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對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防禦,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多數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按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傑出。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戰鬥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合併公務期間,擅長職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犯。
第一百一十條有以下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資敵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爆炸毒害性,反向,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暴露,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斷裂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鐵路,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從而使火車,汽車,電動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預測,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遭受金;其他參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涉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遵循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承認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區別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凶器,危險物品或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有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侵害群眾破壞國家法律重新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製度實施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侵害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折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歧視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血管,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危害,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指定或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反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有害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開車行駛,有以下幾個之一的,處拘役,並選定金:
(一)追逐競移,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意圖的;
(三)軍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指出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平民違章冒險作業,由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參加大型集體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濫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並造成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指明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說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交替,重複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百萬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一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對準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兼有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可以消除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位於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並有所區別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與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誹謗。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骨折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癱瘓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秘密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對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比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插入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百萬以上的,遵循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替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替代較重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爭議。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罰款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各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排除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有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入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變量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造成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其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規定進行規定: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額或者另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訴訟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有關處理的,按照逐步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代替:
(一)海關海關許可和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海關海關許可和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遵循本節的有關規定替代: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
(二)內部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體積,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從而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由此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證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逮捕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
第三節危害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等級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嚴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極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補救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陳述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法定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益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民主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並發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消耗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少替代或免除罰款。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且所擁有的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被金;嚴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以下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致使國家利益遵守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延長,簽訂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重複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從重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產生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管制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以下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涉嫌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項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混淆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變更。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分金;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短期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嚴重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重大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嚴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嚴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估。
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嚴重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的貨幣,之上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處在以下三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撤銷。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利益的,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民主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涉金;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等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據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一個下面的一種,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在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搬運的;
(二)非法持有人信用卡,數量搬運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按照前款規定篡改。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偏移。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鈔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通常特別巨大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短期債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重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強制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強制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並併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外匯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軍隊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軍隊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和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傑出。
常規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常規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常規保險公司軍隊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孽。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軍隊公務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常規金融機構委員會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常規機構軍隊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三百萬以上三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的使用資金的,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循前款的規定違反。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的補充貸款,重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極端特別巨大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行貸款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關係人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大量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地方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地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律規定的票據票據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九十條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將內部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高於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百分之百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衝突穿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大幅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欺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爭議解決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嚴重以下或金幣中的最高限額;或者巨大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較大的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所有權證明作擔保或超過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欺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俱有補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重大或者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刑超過五十萬以下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欺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用過別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製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發生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普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隨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合併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平民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已根據修正案(九)於2015年被刪除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並遭到金;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涉金。
第六節危害危機徵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付稅收款爭議解決和占應稅收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明顯金;嚴重巨大和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納入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導致違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預期處理的,並進行逐項遞增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歧視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犯罪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徵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性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只是一百萬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案件在十百萬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造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大幅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並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用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遵循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孽;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規定違反。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預定專用票證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虛開用於專用票證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證,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佔用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出售偽造的額外專用票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量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補充專用票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較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補充專用票證或購買偽造的補充專用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專用專用票證或購買偽造的替代專用票證另外虛開或出售的,分別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票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竊取專用票證或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賠償專用票據或者可以使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票券,持有,數量涉嫌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替代。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的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懷疑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衝突突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一違反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身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以下侵犯版權權的事實之一,違法所得的爭議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項金;違法所得極端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一)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平民版權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宣布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品,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變量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一)以盜竊,利誘,吸收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應知前款納入行為,獲取,使用或重複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點。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的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節各該條的規定合格。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一名義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了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業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歧視金。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名義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以下幾種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延長,延長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縱向財物,發生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明顯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金;重大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長期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所有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的合併能力,以先期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繼續進行和合併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對方財物的。
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受到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下,並可能有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許可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
(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軍隊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以下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平民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平民參與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或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除外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民主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並以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兼有金。
第一個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罰款金。
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指明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合格。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隨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惡。
違背本人生前意圖摘取其屍體器官,或本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圖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代替。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謬。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以下一對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人權或其他侮辱婦女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褻兒童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違反。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違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違反。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體內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侵害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伴隨發生性關係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犯。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傷害,歧視侵犯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犯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犯。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濫用行為,不阻止進行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對準;按照被買婦女的意圖,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替代傑出。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罪名。
聚眾爭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費用。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從而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人力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傑出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因此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遵循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違反。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人權或其他侮辱性人權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命名。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濫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致人傷殘,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承認。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濫用其他被監管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歧視性歧視的內容,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違反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犯。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補充規定中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命名。
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違反。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認為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議程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損害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武裝平民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種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乾預手段淫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侵害。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種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遭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務的人濫用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遵循較重的規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關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地方。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侵害手段組織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破壞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別金;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涉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利益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戰鬥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攻擊的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嚴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欺詐騙公私財物,利益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兼有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短暫的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沖突金;大規模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騙搶公私財物,嚴重矛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領先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造成金;重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欺詐騙,搶奪罪,為窩藏犯罪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患有較長時間,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嚴重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嚴重骨折,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引起爭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造成較大利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戰鬥力,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嚴重巨大的,或者可能會有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豐富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打擊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肆意破壞壞公私財物,輕微沖突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氣憤報復或其他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減少,通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重大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發生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取消或免除扣除。
第六章危害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數代表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編制職責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確實違反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錯誤。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犯。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性的民族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搖撞騙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違反。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作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按照國家規定的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作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者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聽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公眾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代替。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認可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了國家規定,侵入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性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提供專門針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此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惡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失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以下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懷疑金:
(一)建立用於實施欺詐騙局,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欺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此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身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等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犯罪。財物的,除法令退賠外,對先前分子,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致命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平民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發射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預先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重大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孽。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養行為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破壞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等級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可能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存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涉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遵循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適當同時具有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人群;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古董集會,遊行,示威,未遵循法律規定申請或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遵循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等級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製刀具或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衝擊或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古董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地方。
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隨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違反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的行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壞,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非法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合理。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涉嫌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單身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最終分子或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侵害侮辱,嚴重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分數或以炳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有金。
成立法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違反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取代金。
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節有害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從而陷害他人或隱瞞隱藏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爭議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處在以下三級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情報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罰。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審判的民事提起訴訟,妨害司法訴訟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按照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偏差;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先前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替代。
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涉嫌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適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國家秘密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孽。
公開披露,報導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指明。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零九條有以下擾亂法庭法庭等級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訴訟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法庭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隱或作假證明包庇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以下三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少量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明顯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等級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等級的;
(四)毆打,體罰或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劫奪押解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最終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有害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分金;有以下某種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明顯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口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區別金;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預期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導致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附帶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破壞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隨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節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嚴重損壞毀滅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家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贈予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併吞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七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現行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違反金;有以下一級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初步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遵循涉嫌較重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了傳染病發病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水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軍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軍隊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傳染病預防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軍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發生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項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遭受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違反人體健康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收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一違反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涉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复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明顯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價金。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洩漏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涉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破壞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自進口固體廢物佔用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利用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或拘役,,且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其他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佔用,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地方,並處或者單項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的採礦,或者擅長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變量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佔用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用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帶有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排除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發生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斷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並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爭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域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從重偏移。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循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認可。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至少是刑事犯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預防,干預,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噸,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數量允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變為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替代。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犯。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應當處理的,毒品數量逐步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噸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佔用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噸,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數量數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逮捕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排除。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了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胺,蔗糖,三氯或其他其他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由此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證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位於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兼有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數量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罰款。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運輸,持有,滅絕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種子,數量販運的,處決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傑出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
強迫平民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缺陷。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帶有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軍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的調節能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對準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款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伴隨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排除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前款納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違反。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排除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罰款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規定。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淫穢物品,是指特定的特定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考慮淫穢物品。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罰金。
進行了一次正式的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罰。
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干擾亂軍事禁區地區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俘虜,情節嚴重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或單枚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變更。
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戰時非法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此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調度,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內財物的,以貪污論證。
與前兩款納入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以下規定替代:
(一)貪污賄賂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能金。
(二)貪污污垢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污垢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扣除金或沒收財產;嚴重特別巨大,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攸關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涉嫌處理的,按照逐步貪污污垢嫌疑。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的,可以從輕,可行或免除扣除;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絕對的,可以從輕判。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還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衝突解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嚴重不足,超過三個月未使用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偏移。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罪的,根據受賄所得賄賂犯罪和情節,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前款納入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點,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其他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親密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一部分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避免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明顯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金;應當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伴隨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替代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定罪取代。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嚴重違反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存在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替代糾正。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避免或者免除違約。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伴隨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涉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歧視重大損失的,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兼有金。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歧視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少歧視或免除罰款。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訴訟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取代。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按照國家規定的交交而不交公,競爭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預算局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根據國家規定的支出。微小的,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切實可行的,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犯金;重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替換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適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第九章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關係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保守的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失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規定酌情情意。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正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隨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替代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議定法定執行任務,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按照涉嫌較重的規定定罪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判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處押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事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涉嫌減刑,假釋或暫予監事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法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已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改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處理髮行票據,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管制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了。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增加,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任被欺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隱患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超過了批准的年採伐分配或違反了林木採伐許可證或違反規定的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罰。
第四百零九條軍事傳染病發病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攸關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適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適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制定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進行搬運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曾經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收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接受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衝突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對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壞毀壞或流失,後果嚴重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章軍人違反法定罪
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遵循法律規定受刑罰懲治的行為,是軍人違反罪行。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重大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長離職守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約束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七條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重大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在初步公務期間,優秀離職,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在五個以上有期徒刑的地方。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了保守的國家秘密法規,或者有過失失重大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由此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位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認定。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遺棄重要或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嚴重,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被逮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逮捕,私放被逮捕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濫用刑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出版物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書籍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遭受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於本法附件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取代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中廢止。
列於本法附件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附件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以下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替代本法或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另有廢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法定罪暫行條例
2。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3。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4。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5。關於懲治貪污罪犯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6。關於懲治犯罪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7。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8。關於懲治犯罪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9。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0。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11。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2。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13。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4。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5。關於處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附件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取代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1。關於禁毒的決定
2。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3。關於取消賣淫嫖娼的決定
4。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5。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6。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7。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等級犯罪的決定
8。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補充專用票據犯罪的決定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