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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2017)

刑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在2017年的X修正案之後 2017年修正案(十)後
(1年1979月1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8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屆會議修正,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第1997號令頒布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 目錄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與刑事責任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準備,犯罪的嘗試和犯罪的中止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實體犯下的罪行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處罰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處罰的種類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公眾監督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款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處罰的具體適用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願投降和立功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幾種犯罪的綜合處罰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五節緩刑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限制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破壞公司和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三節危害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等級罪
第四節破壞財務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 第六節危害危機徵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和民主權的犯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六章危害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司法行政損害罪 第二節有害害司法罪
第三節危害國家邊界控制的犯罪(邊防) 第三節有害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危害文物罪 第四節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危害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犯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運,運輸和製造麻醉藥品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誘使,庇護或誘使他人從事賣淫的犯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生產,銷售,傳播色情材料罪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損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受賄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過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法定罪
第十一章附則 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了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本法是在憲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制定的。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內部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目的是利用刑罰打擊一切犯罪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權力,保護國家所有的財產,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及其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公共和經濟秩序,並確保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建設。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時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財產和勞動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規模,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對被明確定義為犯罪行為的行為,依法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他們將不會被定罪或處罰。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遵循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犯罪同等適用法律。 沒有人有權超越法律。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處罰的程度應與犯罪行為和犯罪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稱。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適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空間內犯罪的任何人,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本法律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飛機上犯罪的任何人。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如果犯罪行為或其後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或領海或領空內發生,則該犯罪應被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領空內犯下的罪行。 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海以外地區犯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但是,如果最高刑罰是本法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可以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法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空間以外犯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或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地以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其任何公民實施犯罪的外國人,如果是針對該犯罪的話訂定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最低刑罰; 但是,這不適用於根據犯罪發生地的法律不予懲處的犯罪。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歧視的除外。
第九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在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範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犯罪。履行。 第九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訴訟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地以外犯罪的,依照本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有犯罪行為,也可以依本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已經在國外受到審判。 但是,如果他已經在國外受到刑事處罰,則可以免除他的刑罰或減輕其處罰。 第十條凡在政府領域外犯罪,遵循本法適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歷外國審判,仍然可以按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罰款的,可以免除或減輕替代。
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享有版權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但在本法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在當時的法律下不被視為犯罪時,應以該法律為準。 如果該行為被當時有效的法律認定為犯罪,並根據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受到起訴,則應根據這些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根據本法律,該行為不被視為犯罪或應受到較輕的處罰,則應以本法律為準。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合法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在本法生效之前,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並已經生效的任何判決均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以前,遵循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承諾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與刑事責任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公共經濟秩序,侵害國有的行為。財產,勞動者集體擁有的財產或公民私有的財產,侵犯人的公民權利,其民主或其他權利,以及任何危害社會並受到依法懲處的其他行為。 但是,如果情況顯然是輕微的,所造成的損害並不嚴重,則該行為不應視為犯罪。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格局,侵犯財產或勞動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刑罰歧視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社會帶來危害性後果,但希望或者允許發生這種後果,構成犯罪的人的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惡意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有害後果,但沒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後果,或者在預見後果後輕易認為可以避免的情況下,實施該行為。 ,這樣的後果確實會發生。 第十五條正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應對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不是故意或過失客觀地導致有害後果,則不是犯罪。 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稍稍造成了損壞結果,但不是出於謹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無法抗拒或無法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十六歲以下的人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一個未滿14歲但未達到16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另一個人以致造成該人的重傷或死亡,或實施強姦,搶劫,販毒,縱火,爆炸或中毒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未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人犯罪,則應從輕或減輕刑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適當從輕或替代替代。
如果由於未滿16歲而未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戶主或其監護人對其處以紀律處分。 必要時,他可能會被政府收留以進行康復。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侵害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干預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拘留教養。
第十七條(a)17歲以下的人犯有故意犯罪的行為,可以處以較輕或減輕的刑罰; 如果他犯了疏忽大意的罪行,則應處以較輕或減輕的罰款。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非法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替代替代;過失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替代替代。
第十八條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有害後果的,經法律程序核實後,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責令其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在嚴格的監視和控制下,安排他的醫療。 必要時,政府可以強迫他接受治療。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責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人,如果在正常精神狀態下犯罪,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暫時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認識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他可能會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歧視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適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替代取代。
酒後犯罪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適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替代或者免除減少。
第二十條為防止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或為了防止侵犯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或為了防止他人侵犯其本人或他人的權利,財產或其他權利,為製止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行為侵權因此損害了肇事者,是合理的辯護,他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分配的,而採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一個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並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確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視。
如果某人為防禦持續的襲擊,謀殺,搶劫,強姦,綁架或任何其他嚴重危害其人身安全,從而使違法行為的肇事者受傷或死亡的暴力罪行而辯護辯護,他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對抗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避免對國家或公眾的利益或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或其他權利的直接危險,在緊急情況下,有人被迫採取行動,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危險所採取的行動超出必要限度並造成不當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有損的,適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替代或免除違約。
本條第一款關於避免自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務或職業中負有特殊責任的人。 第一個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能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犯罪的準備,犯罪的嘗試和犯罪的中止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的準備,是指犯罪工具的準備或犯罪條件的創造。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與完成犯罪的人相比,為犯罪做準備的罪犯可以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或者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消除懷疑或免除違約。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者已經開始犯罪,但由於其意志獨立而無法完成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與犯罪者相比,企圖犯罪的人可能會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重複。
第二十四條停止犯罪,是指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自願中止犯罪或者自願有效地防止犯罪後果發生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犯罪的罪犯,如未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或者,如果造成損害的,則應減輕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適當免除罰款;造成損害的,適當替代的。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的過失犯罪,不應作為共同犯罪予以懲處; 但是,負有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其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適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認定。
第二十六條主要犯罪分子是組織和領導犯罪團伙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團是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組成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目的是共同犯罪。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多個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或領導犯罪集團的頭目,將根據犯罪集團所犯的所有罪行予以懲處。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嫌疑。
第3款未包括的任何主要罪犯,應根據其參與或組織或指揮的所有犯罪予以懲處。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嫌疑。
第二十七條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共犯應給予較輕或減輕的處罰,或免於處罰。 對於從犯,適當從輕,減輕或免除罰款。
第二十八條被強迫參加犯罪的,根據其犯罪情況,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強迫參加犯罪的,適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取代替代或免除減少。
第二十九條煽動他人犯罪的,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 煽動29歲以下的人犯罪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非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用。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替代。
如果受煽動者未曾實施過煽動性犯罪,則可以對肇事者給予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替代認定。
第四節實體犯下的罪行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組織依法將危害社會的行為定為單位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犯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給予刑事處罰。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其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則規定。
第三章處罰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處罰的種類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處罰分為主要處罰和補充處罰。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要處罰如下: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公眾監督; (一)管理;
(二)刑事拘留; (二)拪役;
(三)有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和 (四)無期徒刑;
(5)死刑。 (五)手指。
第三十四條補充處罰如下: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款;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和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三)沒收財產。
補充懲罰可以獨立執行。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或者補充實施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情節判處經濟損失賠償。 第三十六條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長期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犯罪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同時判處罰款,但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賠償和罰款,或者同時被判處沒收財產,則應:首先,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款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責令他或責令他作出pent悔聲明,對所造成的損失道歉或賠償,或者由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 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採取訓誡或者責任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a)如果人們利用其職業的便利或違反該職業要求的具體職責實施犯罪,並處以罰款,則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該人從事相關職業。根據罪行的情況以及需要防止屢犯的規定,刑罰完成之日或假釋之日起37至3年。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軍隊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專業但是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以本法第313條作為定罪和處罰的依據。 被禁止從事軍隊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了人民法院遵循前款規定規定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承認;情節嚴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應當遵守其他禁止或限制該人從事相關職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軍隊相關職業以及禁止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節公眾監督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公眾監督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但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鑑於所犯罪行,在執行期間,也可能被禁止判處有罪的定罪者從事某些活動,進入某些地區或地方或與某些人聯繫。 判處監管,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進行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判處控制的罪犯將受到社區懲戒。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限制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行政管理處罰法》處罰。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違法》的規定認定。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公開監視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公眾監督的機關批准,不行使言論自由,新聞出版,集會,結社,遊行或示威的權利; (二)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公共監察機關的要求,匯報其本人的活動;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的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公共監督機關規定的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和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舉報,從其居住的城市,縣境變更或者居住變更,取得執行公共監督機關的批准。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被判處公共監視的罪犯在從事勞動時應獲得同工同酬。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正確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公共監視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被判處公共監視的罪犯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人民宣布終止公共監視。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人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公開監視的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果罪犯在判決執行前已被拘留,則應視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兩天。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刑事拘留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由附近的公安機關執行。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處決期間,被判刑事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 可以給參加勞動的人以適當的報酬。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刑事拘留期從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起算; 如果在判決執行之前將罪犯關押,則應視為有期徒刑一天。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處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地方服刑。 有工作能力的人應當接受勞動的教育和改革。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從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判決執行之前將罪犯關押,則應視為有期徒刑一天。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死刑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 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立即處以死刑,則可以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布緩刑兩年。 對於規定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批准。
第四十九條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處以死刑。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之時,年齡不超過75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除非該人以特別殘酷的手段造成了另一人的死亡。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犯罪分子被判緩刑的,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從兩年刑期滿減刑為無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從兩年期限屆滿之日起,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蓄意犯罪,情節嚴重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對犯有故意犯罪但未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重新計算緩刑期限,並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否犯罪,情節嚴重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累犯,謀殺,強姦,搶劫,綁架,縱火,爆炸,傳播有害物質或有組織暴力的緩刑者或定罪者,緩刑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從量刑中決定限制減刑。根據犯罪情況對他判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爆炸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中止執行死刑的,自判決終裁之日起計算。 因執行死刑減免死刑的有期徒刑,自執行死刑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罰款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款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確定。 第五十二條判罰金,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款可以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果在該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罰款,則必須繳納罰款。 不能全額支付罰款的,人民法院發現有財產可以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其罰款。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適當隨時追繳。
如果某人因不可抗拒的災難而在支付方面確實有困難,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定,根據情況推遲,減少或減免罰款。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存在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免除。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權; (二)評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在國家機關中擔任職務的權利; 和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在任何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首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但不得超過五年。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公共監視的任何人被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與公共監視的期限相同,並且處罰應同時執行。 判處監管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類似,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犯有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爆炸,中毒或搶劫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罪行,可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懲罰。 第五十六條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補充剝奪政治權利;關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僅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下,應適用本法的具體規定。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七條關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奪取政治權利終身。
暫停執行死刑的,改判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無期徒刑的改判為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補充刑期應當改不少於三個。年,但不超過10年。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適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的期限,自監禁或者拘役之日起或假釋開始之日起計算。 理所當然地,剝奪政治權利應在執行主要懲罰的期間內有效。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成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有效性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監督管理條例,並接受監督; 他不得行使本法第54條所列的任何權利。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或部分財產。 沒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財產的,應當提取犯罪分子本人及其supported養的家庭日常支出所必需的數額。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要么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時,犯罪人的家庭成員擁有或應當擁有的財產不應當被沒收。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有必要使用被沒收財產的一部分償還犯罪分子沒收財產前發生的正當債務時,應債權人的要求償還。 第六十條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償還還。
第四章處罰的具體適用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判處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本法有關規定處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適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情節要求依照本法規定加重或者減輕刑罰的,應當在規定的刑罰範圍內處以刑罰。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判,從輕違情節的,適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對定罪者處以低於法定刑罰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根據本法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量刑範圍,則應在法定範圍的下一個範圍內處以罰款。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少犯罪情節的,適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但是,在犯罪情況不能根據本法規定減輕處罰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犯罪分子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的刑罰少於規定的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替代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追回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金錢和財產,或者責令賠償; 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立即歸還; 沒收犯罪嫌疑人的違禁品和贓物。 所有沒收的金錢,財產和罰款應移交給國庫,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私下處置它們。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適當的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被視為沒收。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重刑的罪犯再次犯刑的,應當在服滿刑期或者赦免五年後,處以有期徒刑或者重刑。並處以較重的刑罰,除非是過失犯罪或他未滿65歲。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法定刑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期限。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假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其服完刑期或被赦免後的任何時候,如再次犯下此類罪行,應處以累犯。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證處。
第三節自願投降和立功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願移交,是指犯罪後自願自首,並如實承認犯罪的行為。 自願投降的任何罪犯都將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犯罪較小的人可以免予處罰。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替代消除。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罰款。
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被告人或者服刑的罪犯如實地承認司法機關不知道的其他犯罪的,視為自願移交。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儘管前兩段沒有自願交出,但如實供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處以較輕的刑罰; 如果避免因他的真實供詞而避免任何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的,可以從輕歧視;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
第六十八條犯罪嫌疑人通過揭露他人犯罪,經偵查核實或者為解決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事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能夠偵破破敗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替代的替代;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替代或免除歧視。
第四節幾種犯罪的綜合處罰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宣判前有罪以上的,除死刑或無期徒刑外,應根據下列情節之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執行刑罰的期限。最高刑罰; 但是,如果有期徒刑的總和少於69年,則決定的控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有期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且有期徒刑的決定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5年或如果期限總和為25年或以上,則不得超過35年。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另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役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數項犯罪的並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處以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公開監督,或者有刑事拘留和公開監督的,在實施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後,仍然應當進行公開監督。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調節仍須執行。
如果對罪行處以附加刑,則仍必須執行附加刑。 同類的附件罰款應合併執行,不同種類的附件罰款應分別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在宣判後但尚未完全執行處罰之前,發現在宣判前該罪犯又犯了另一項未被判刑的罪行的,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犯作出判決。犯罪; 應當執行的處罰,根據早前,最近的判決的處罰,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任期的任何部分均應計入最新判決所強加的任期。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犯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宣告判決但未完全執行處罰之前,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應當對新近犯罪作出另一判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待執行的處罰,應當根據對先前犯罪尚待執行的處罰和對新犯罪要實施的處罰,並根據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證明對新犯的罪犯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犯判處的刑罰,遵循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緩刑 第五節緩刑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可以宣布緩刑;未滿3歲,懷孕或者年滿18歲的,可以宣布緩刑。 第七十二條關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布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輕微的; (一)犯罪情節較輕;
(2)他表現出悔改; (二)有悔罪表現;
(3)他不太可能再次犯法; 和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布緩刑不會對他所居住的社區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布緩刑後,鑑於所犯罪行,在緩刑期間,也可能禁止罪犯從事某些活動,進入某些地區或地方或與某些人聯繫。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強制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如果對緩刑犯施加任何附加懲罰,則仍必須執行附加懲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中止刑事拘留的試用期不得少於原決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超過一年以下,但不能停留二個月。
中止有期徒刑的試用期不得少於原決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五年,但不得少於一年。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高於五年以下,但不能重複一年。
緩刑的試用期自作出終審判決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不適用於犯罪團伙的累犯和領導人。 第七十四條關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觀察機構的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觀察機構規定的接待遊客的規定; 和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報告其居住城市或縣的任何變更或居住變更的情況,均須獲得觀察機構的批准。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審查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罪名成立,緩刑期間應當進行社區矯正;在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發生的情況下,緩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判,並宣告成立。公眾。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橫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公開宣告。
第七十七條在緩刑的緩刑期間,緩刑的罪犯再次犯罪,或者發現在宣判前,又犯了另一項未被判刑的犯罪的,緩刑。對於新犯或發現的犯罪,撤銷其判決並作出另一判決; 待執行的處罰,應當根據對舊犯罪和新犯罪的處罰,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可以緩解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犯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罪犯在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限制令的,情節嚴重的,緩刑。撤銷,執行原句。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了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減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對被判處公開監視,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獄條例,接受勞動教養和改革,表現出真正的悔改或表現的,可以減刑。優異的服務; 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重大功功的,減免處罰: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監管,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章,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適當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 (一)阻止平民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通報在監獄內外進行的重大犯罪活動,並經過調查核實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具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功勞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搶救他人,有喪失自己生命的危險;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擊自然災害或控制重大事故方面的卓越表現; 或者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為國家和社會做出其他重大貢獻。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為: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補充下列期限:
(1)受到控制,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的,少於原來刑罰期限的1/2;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干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有期徒刑不超過十三年的; 或者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取代十三年;
(3)如果將被定罪的緩刑死刑在緩刑期屆滿後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則少於25年;如果將緩刑期屆滿的緩刑而改判為20年的監禁,則應少於25年。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死刑減刑實行減刑限制。 (三)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縮短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延續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減刑的,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的書面建議。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罪犯表示true悔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下達減刑令。 但是,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減刑。 第七十九條關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減刑。
第八十條有期徒刑從無期徒刑減刑的,從減刑令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不低於其原判刑期的一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不低於十三年的,可以由認真處分。遵守監獄規則,接受教育改革,表現出真正的悔改,不太可能再次犯罪。 在特殊情況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不考慮服務期限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准予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因謀殺,強姦,搶劫,綁架,縱火,爆炸,傳播有害物質或有組織暴力犯罪而被判處至少十年監禁或無期徒刑的累犯或定罪者,不得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在對有罪犯作出假釋決定時,應考慮其釋放對假釋對其居住社區的影響。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准予罪犯假釋。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試用期,應當為該刑期未完成的部分; 無期徒刑的假釋試用期為83年。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的試用期應自罪犯被假釋之日算起。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假釋的犯罪分子,適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報告監督機構要求的本人活動;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構規定的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和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報告離開其居住的城市,縣或者居住地有任何變化的,應當取得監督機關的批准。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適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假釋的罪犯,應當依法在假釋期間進行社區矯正,如果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發生的,原判決應當視為已滿期服刑。假釋,應向公眾宣布。 第八十五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形式,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布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的試用期內犯另一罪的,應當吊銷假釋,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幾種犯罪給予綜合處罰。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可以恢復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如果發現被假釋的罪犯已宣判,則在宣判前,應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並依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假釋,並處以多種犯罪的綜合處罰。該法律。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無判決的,可以恢復假釋,按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的,不構成新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銷,並處以假釋。應被羈押以繼續他的剩餘刑期。 被假假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採取程序取消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八節限制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訴: 第八十七條犯罪通過以下期限不再追訴:
(1)五年,規定的最高刑罰是少於五年的有期徒刑;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有期徒刑的,最高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有期徒刑的,最高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年; 和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歷十五年;
(4)20年,規定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十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四)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罪犯,不設起訴期限。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偵查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受害人提起公訴後,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起訴訟的,不對起訴期限施加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適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起訴的時效期限應當自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或者連續性的,從犯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起訴時效期間內又犯了罪,則對舊犯罪的起訴時效期限應自新犯罪發生之日起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本法的規定不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完全適用的,自治區或者有關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適應性或者補充性規定。以及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定自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內容;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以下財產:
(一)國家所有的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財產; 和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消除貧困或者其他公益事業的公共捐贈或者專項資金。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替代或專項基金的財產。
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或者集體所有的組織或者人民組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應當視為公共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的私有財產,是指下列內容;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以下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住房和其他謀生手段;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屬於私有或者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合法擁有的財產; 和 (三)個體戶和平民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屬於私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軍隊公務的人員。
在國有公司或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指派給非國家或人民所有的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的人員從事公共服務的組織和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人員,均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軍隊公職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公務人員,以及其他按照法律強制公職的人員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人員,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監督和控制職能的人員。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三種之一的傷害:
(1)導致人員傷殘或毀容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
(2)導致人喪失聽力,視力或任何其他器官功能的傷害; 或者 (二)使人喪失聽覺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的;
(3)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傷害。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或決定,違反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和決定或命令的行為。由國務院。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領頭人”,是指組織,策劃,指揮犯罪集團或者群眾犯罪的罪犯。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僅在投訴時處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投訴的情況下,才可以處理案件。 但是,如果受害人由於脅迫或恐嚇而無法提出投訴,則人民檢察院或受害人的近親可以提出投訴。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不小於”,“不大於”和“以內”均包括該給定數字。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大於,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在被徵召入伍或者受僱前,向有關單位報告。 他可能不會掩飾它。 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制裁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適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歧視,不得隱瞞。
對未滿5歲的犯罪者處以輕於五年徒刑的刑罰,免除前款所述的舉報義務。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於有刑罰規定的其他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與外國串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以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中國境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共謀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計劃,圈套人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最初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領導者和重大犯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動的,領導者和其他重大犯罪,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對初步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脅迫,誘騙,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或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策動,防禦,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領導分子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散佈謠言,誹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負責人和其他重大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多數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與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串通的,分別依照本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按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傑出。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為執行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犯罪行為提供財務支持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的有期徒刑。 107年,刑事拘留,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對敵人有瑕疵並變賣叛徒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叛逃,叛國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戰鬥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未經許可離開本職,逃離本國或者逃離本國時,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9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合併公務期間,擅長職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道任何國家機密的國家工作人員逃離該國或在已經不在該國逃離時,應按照前款的規定處以較重的刑罰。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犯。
第一百零一條從事下列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有以下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加入間諜組織或接受該組織或其代理人指派的任務; 或者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將敵人引向任何轟炸或砲擊目標。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竊取,間諜,購買或者非法向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在戰時協助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軍事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條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資敵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實施本章以上提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犯罪的,除第2條第103款和第105條,第107條和第109條所規定的犯罪外,如果該犯罪對警察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國家和人民或者情況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提及的任何罪行的,可同時判處沒收財產。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縱火,破壞堤防,引起爆炸,傳播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定期處罰。有期徒刑114年以上3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爆炸毒害性,反向,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縱火,破壞堤壩,引起爆炸,傳播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手段,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甚至重大公私損失財產,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暴露,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機動車輛,電車,輪船,飛機的危險,以致傾倒或破壞的危險程度,沒有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116年。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斷裂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鐵路,橋樑,隧道,公路,機場,水路,燈塔或標誌或進行任何其他破壞活動,以致使其傾覆或毀壞的危險程度,但沒有嚴重後果的,應處以下列各項:有期徒刑不少於三年,但不超過十年。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鐵路,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從而使火車,汽車,電動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設施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運輸工具,運輸設施,電力設施,燃氣設施或者易燃易爆設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預測,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疏忽犯前款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成,領導恐怖組織的,處沒收財產,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積極參加恐怖組織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其他參與者將被處以不超過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遭受金;其他參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涉金。
除前款所稱犯罪外,還犯有殺人,爆炸,綁架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幾種犯罪的並處處罰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遵循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二十條(a)任何人向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恐怖組織或個人提供資金,或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培訓,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承認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事恐怖組織人員的招募和運輸,從事恐怖活動或進行恐怖活動的訓練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實體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零二條(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區別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一)準備進行恐怖活動的武器,危險材料或其他工具;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凶器,危險物品或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聯繫外國恐怖組織或者人員進行恐怖活動;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人員聯絡的;
(四)策劃或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c)關於通過書籍,音像製品或其他材料製作,散佈和宣揚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或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活動,以煽動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行為,應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十年的監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有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120條(d)極端主義被用來煽動或脅迫公眾破壞國家法律規定的婚姻,司法,教育和社會管理制度的實施時,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侵害群眾破壞國家法律重新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製度實施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e)強迫他人在鼓吹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的公共場所穿上服裝或徽章的人,將處以不超過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侵害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折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歧視金。
第一百二十條(f)知悉書籍,視聽材料或其他物品產生,散佈和宣揚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但掌握情況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以罰款,或僅可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飛機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劫機者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害的,處以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舶,機動車輛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劫持血管,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機上任何人施加暴力從而危害航空安全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嚴重後果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疏忽犯前款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放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或者儲存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危害,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法指定生產,銷售槍支的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直接作為負有責任的其他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一)為非法銷售目的,製造或者銷售超過限額或者與規定品種不同的槍支;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指定或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為非法銷售目的,製造沒有編號,編號重複或者偽造的槍支; 或者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3)非法出售槍支,或在中國出售製造用於出口的槍支。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竊取或者強行沒收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取或者強行沒收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過127年;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反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搶劫任何槍支,彈藥或爆炸物,或搶劫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從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從國家機關或武裝部隊成員手中搶劫或搶奪任何槍支,彈藥或爆炸物的人,警察或民兵,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擁有,隱瞞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法裝備槍支以執行公務的違法租賃,借貸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依法為槍支提供者非法租賃,借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單位犯第二,第三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槍支以履行公務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舉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情節嚴重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可控切割工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或腐蝕性材料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以重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開監視。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有害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飛機上機組人員違反規定操作,造成重大航空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空難或他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工作,造成鐵路經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或者重大損失的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逃離現場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他人死亡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條(a)款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罰款,並處以刑事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開車行駛,有以下幾個之一的,處拘役,並選定金:
(一)追逐比賽,比賽情況嚴重的; (一)追逐競移,情節惡劣的;
(二)酒後駕車; (二)醉酒駕駛意圖的;
(三)校車,客運的經營業務,載客量大大超過其有限的數量,或者嚴重超過了旅行速度的; (三)軍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對前款第3項和第4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車輛的擁有人或管理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 指出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後果的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在危險條件下工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事故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令平民違章冒險作業,由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事故,由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a)違反安全規定進行大規模群眾活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後果的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參加大型集體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材料管理規定,造成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這些材料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定額賠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濫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反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當處以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並造成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指明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對直接負責的人明知在學校建築物,教育設施,教學設施中沒有採取防範危險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應當處以定額罰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直接負責的人違反消防法規的規定,經消防監督機關告知,拒絕採取糾正措施的,發生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責任。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a)發生危害安全的事故後,有責任舉報該事故的人沒有舉報或對事故進行虛假舉報,從而導致營救工作延誤,如果情況屬實。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說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以所得為準)將產品中的雜質摻混或摻假,假冒偽劣產品為真品,次品為優質品,不合格品為標準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金額; 銷售收入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的兩倍以上; 銷售收入超過五十萬元,不足兩百萬元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 銷售收入超過140萬元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交替,重複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百萬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一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對準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兼有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屬於偽劣藥品類別或被視為偽劣藥品的任何非醫用物質。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質藥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半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的兩倍以上;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從銷售所得額的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或者處罰。沒收公有財產。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質藥品,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歸為劣質藥品的藥品。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或有特別嚴重的後果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摻混到生產,銷售或者明知是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摻混而成的食品中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14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可以消除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位於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並有所區別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與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誹謗。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或者醫療衛生材料,或者在明知危害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事實下出售此類物品的,處以下列情形: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銷售收入不少於一半但不超過兩倍的罰款; 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金額;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其所得額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出售或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骨折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產品,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明知銷售此類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定額罰款。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147條生產假農藥,假動物藥品或假化肥,或者在明知其是假的或不再有效的情況下銷售農藥,動物藥品,化肥或種子的,或者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不合格農藥,動物藥物,化肥或種子達不到標準,造成相對較大的生產損失,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處以或僅處以不以下的罰款。銷售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不超過兩倍; 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如果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終身監禁,並處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癱瘓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秘密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對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故意銷售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不低於銷售收入的一半但不超過銷售收入的兩倍。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百分比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的,分別不是構成本條所述犯罪的,但從銷售中取得的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本節第149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插入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百萬以上的,遵循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生產,銷售本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列產品的,分別構成本條第一款所述犯罪和本節第一百四十條所述犯罪的,依照下列規定定罪並處罰。較重的懲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替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替代較重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一百五十條實體犯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述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條款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爭議。
第二節走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偽造貨幣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沒收財產,並處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凡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金屬,或者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稀有動物及其製成品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十年併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輕微的,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
走私稀有植物或其製成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商品,物品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或者僅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罰款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各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營利,散佈為目的走私色情電影,錄像帶,磁帶,圖片,書籍,期刊或者其他色情材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並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排除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有金。
情節嚴重的,為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或氣體廢物從中國境外運入中國境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 ,或僅將被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入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變量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造成金。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前兩款的規定。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述貨物或者物品以外的物品,依照下列規定,從犯罪的嚴重程度出發: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其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規定進行規定:
(1)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應納稅額較大的稅款,或者在一年內因走私兩次受到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不低於應納稅額的數額,但不超過應納稅額的數額的五倍的罰款。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額或者另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訴訟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額應納稅款或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XNUMX年以下的數額以下的罰款。應納稅額,但不超過應納稅額逃稅額的五倍。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額應繳稅款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以所逃稅額不少於XNUMX萬美元的罰款。應繳稅額,但不超過應繳稅額或沒收財產的逃稅額的五倍。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貨物,物品而未受到處罰的,將根據其偷渡,逃避走私貨物或物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累計予以處罰。 對多次走私有關處理的,按照逐步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依照本條規定,有下列任何一種構成犯罪的走私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代替:
(一)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逾期應納稅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進口的保稅貨物內銷售利潤,如外國客戶提供的加工材料,組裝用的零件,或用於補償貿易的原始或加工的材料,零件,成品或設備; 或者 (一)海關海關許可和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逾期應納稅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特殊目的減稅,免稅進口的商品和物品,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銷售。 (二)海關海關許可和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走私罪,依照本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遵循本節的有關規定替代:
(一)直接和非法從國家禁止進口的走私物品中,或者直接和非法向走私者購買數量較大,價值較大的其他走私商品或物品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
(二)在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內河,領海,邊界河,邊界湖內運輸,買賣,無法律證明且數量較大的運輸,買賣以及進出口受國家限制的價值,商品或物品。 (二)內部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體積,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或證明,或者提供運輸,倉儲和郵寄便利的,視為走私犯罪的同謀,並處以刑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從而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由此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證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提供武裝護送走私的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估。
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拒絕緝獲走私貨物的,應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罪和阻止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罪予以懲處。以及關於對幾種罪行的綜合處罰的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逮捕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
第三節破壞公司和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三節危害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等級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虛假註冊資金數額巨大的,以虛假宣告註冊資本的方式,以虛假證明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公司註冊主管部門,以申請註冊。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者僅處以不低於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虛假申報註冊資本。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有前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支付承諾的現金或者有形資產或者不轉讓財產,或者在出資後秘密地提取出資的,作出虛假出資。公司的成立,如果涉及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則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應僅,處以虛假出資額或秘密提取的出資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嚴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條在募集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偽造招股說明書中的重大信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應當予以公允。 ,或在其他嚴重情況下,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或僅可處以不低於基金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極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義務依法披露信息的公司或者企業向股東和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或者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的,應當依法執行。依法披露,對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情況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補救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在清算過程中隱瞞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資產清單中記載虛假信息,或者在未清償債務之前分配公司,企業資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為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應處以;僅處以162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陳述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a)情節嚴重的,隱瞞或者故意毀壞會計憑證,賬簿或者財務會計報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僅處以162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法定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162條(b)某公司或企業通過隱瞞其財產或承擔不存在的債務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處置其財產,以使其認為自己已經破產,從而對該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出於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上述人員另加或者僅加收20萬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者財產,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錢或者財產,以換取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以及涉案金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益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民主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接受各種描述的返利或者服務費,違反國家規定歸自己所有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符合前款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或由該公司,企業或實體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實體的人從事公共服務業有前兩款所述行為的,分別依照本法第385條和第386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私利而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提供金錢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並發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消耗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任何人以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向外國工作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的官員提供財產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賄賂者如果在對他的刑事調查開始之前自願承認賄賂,可以給予減輕刑罰或免予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少替代或免除罰款。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利用其職務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擔任的公司或者企業相同的業務,並取得違法利益的,涉案金額巨大,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且所擁有的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被金;嚴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下列行為,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以下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致使國家利益遵守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1)將其實體的盈利業務的管理權移交給其親戚或朋友;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向其親戚朋友經營的實體購買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向該實體出售商品; 或者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其親戚朋友管理的實體購買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直接負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人員,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時,由於嚴重疏忽責任而被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延長,簽訂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或者企業的僱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而導致該公司或者企業破產或者重大損失,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特別是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重複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機構從業人員犯前款規定的犯罪,造成重大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僱員,為了個人私利從事瀆職行為,並犯有前兩款所述的犯罪行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從重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直接負責上級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主管部門的人,以低價將國有資產轉換為股份或者以低價出售,以私利為目的謀取不正當行為。從而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產生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管制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條(a)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並利用其職務,操縱公司犯下以下行為之一,從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或者處以罰款; 如果對公司的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應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以下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涉嫌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項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混淆金:
(一)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無法償還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無法償還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無正當理由向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或者承擔債務的; 或者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以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控股股東或者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指示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市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構成前款所稱犯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處以罰款,並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變更。
第四節破壞財務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170條修改為:“假冒貨幣,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有期徒刑。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分金;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組織負責人;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假幣數額巨大的; (二)偽造貨幣短期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買賣假幣或者故意運輸假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71萬元以上的罰款。不超過二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嚴重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重大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嚴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機構的僱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其職務將這種貨幣兌換為真正的貨幣,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判處沒收財產;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嚴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買賣偽造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估。
第一百七十二條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貨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不超過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嚴重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期有刑徒,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通貨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的貨幣,之上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處在以下三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撤銷。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七十五條為牟取暴利目的,以欺詐手段從銀行業取得信貸資金,高利貸資金轉讓給他人的,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刑事拘留,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利益的,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民主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有前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a)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其他銀行機構獲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等,從而給銀行或其他銀行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損失的人在其他嚴重情況下,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附加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特別重大的損失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涉金;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向公眾收取存款,或者以變相的方式破壞財務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當或者僅應當構成犯罪。處以17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等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7萬元以上;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或更改銀行的結算憑證,如帶收據的委託憑證,匯款憑證和存款憑證;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據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或者改變信用證或者其所附的票據,單據; 或者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4)偽造信用卡。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177條(a)犯下列妨礙信用卡管理的行為之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僅處以以下罰款: 10,000元至100,000元;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元以上: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一個下面的一種,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在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故意持有或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故意持有或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搬運的;
(二)非法持有較大數量的他人信用卡; (二)非法持有人信用卡,數量搬運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取得信用卡的; 和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或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獲得的信用卡。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有關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和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按照前款規定篡改。
銀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實施第(2)款所述的行為,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偏移。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發行的國庫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鈔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通常特別巨大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但不超過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短期債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有前兩款所述犯罪行為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兩個規定處罰。段落。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非法募集資金不少於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重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條掌握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取得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或者在發布涉及發行證券,證券,期貨交易的信息或者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之前,證券或期貨的交易價格,買賣該證券,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地建議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應視情況而定。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強制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強制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並併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定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從業人員或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任何工作人員利用通過利用內部構架以外的其他職務獲得的任何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或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或暗示地建議他人違反相關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所,外匯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軍隊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軍隊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八十一條偽造,傳播對證券或者期貨交易造成不利影響,破壞證券或者期貨交易市場的虛假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和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或期貨代理機構的任何僱員或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和期貨監管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更改或破壞交易記錄的,為了使投資者參與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從而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處以或僅處以10,000以上的罰款。人民幣,但不超過十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處期徒刑,不超過一期。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操縱股票,期貨市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僅僅是:被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
(1)通過集合資金或股份或頭寸的優勢或利用信息方面的優勢,通過單獨工作或與他人密謀共同或連續完成交易來操縱股票或期貨的價格或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之間進行股票或期貨交易,從而影響股票或期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或者以自己作為交易對象的期貨合約進行交易,從而影響股票或期貨交易的價格或數量; 或者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操縱股票或期貨市場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之一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任何僱員利用自己的職務故意捏造被保險事故的發生,並虛假地解決了虛擬索賠,從而將保險金額從公司中騙取並歸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判處和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傑出。
國有保險公司的僱員或者國有保險公司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保險公司的人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根據本法第382條和第383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常規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常規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常規保險公司軍隊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184條從事金融活動的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機構的僱員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財產,或非法從他人收取金錢或財產以換取該人獲得的利益或違反國家規定,接受各種形式的回扣或服務費,並將其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孽。
國有銀行機構的僱員或者國有銀行機構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銀行機構的人,犯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定罪並處以罰款。根據本法第385條和第386條的規定。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軍隊公務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應利用其職務挪用其所屬實體或客戶的資金。根據本法第272條的規定被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或國有商業銀行指派的人員,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前款提到的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共服務活動,構成前款提到的犯罪的,定罪並處以罰款。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常規金融機構委員會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常規機構軍隊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一百八十五條(a)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銀行機構違反其信託義務,未經許可使用其客戶的資金或其他委託或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倍以下罰款。少於三萬元但不超過三十萬元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三百萬以上三十百萬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上述資金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的使用資金的,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循前款的規定違反。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造成巨額或者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損失的,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的補充貸款,重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極端特別巨大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違反國家規定為其聯繫提供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行貸款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估。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認定。
連接範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業務的規定確定。 關係人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吸收客戶的資金而沒有將其記入賬簿的,所涉及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不超過一萬元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8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大量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地方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銀行事業單位的僱員,情節嚴重的,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書,流通票據,存款證明或者財務狀況證明的,處以下列情節: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地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在處理票據時,接受,支付或者擔保與《票據法》規定相抵觸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票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律規定的票據票據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九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中國境外存放外匯或者將中國境內外匯非法轉讓給其他國家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條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將內部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清楚地知道所得是從與毒品有關的犯罪,犯罪團伙性質的組織,恐怖分子或走私犯,貪污賄賂,破壞銀行管理秩序或貨幣犯罪的收益中獲得收益的人為掩蓋或掩蓋收益或收益的來源或性質,進行欺詐或從收益中取得收益的行為之一,是為了掩蓋或掩蓋收益或收益的來源或性質,應沒收犯罪所得和收益。應當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僅處以洗錢金額的百分之五至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洗錢數量: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高於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百分之百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2)幫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其他形式的結算幫助轉帳資金; (三)通過轉帳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向國外匯款; 或者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和收益。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期徒刑不超過一百萬元。五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少於192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衝突穿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大幅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行為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193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欺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爭議解決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嚴重以下或金幣中的最高限額;或者巨大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較大的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發現虛假理由從國外獲取資金,項目等;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書作為擔保的,或者重複使用同一抵押物作為擔保的,超出其價值的; 或者 (四)使用虛假的所有權證明作擔保或超過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 (五)以其他方法欺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以金融票據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94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故意使用偽造或變造的匯票,本票或支票;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故意使用無效的匯票,本票或支票;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或支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為騙取金錢,財物而簽名,簽發橡皮章或支票的,其印章與預留的標本不符; 或者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俱有補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無擔保地以抽屜的形式簽署或發行不帶資金的匯票或本票,以虛假地指明發行時的詳細信息,以騙取金錢或財產。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收據,收據,匯款,存款收據等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九十五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以信用證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5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重大或者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刑超過五十萬以下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或更改的信用證或其所附票據或單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無效的信用證;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以欺詐手段取得信用證的; 或者 (三)騙取信用證的;
(4)以任何其他方式。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欺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使用信用卡欺詐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19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重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五十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通過虛假身份證明獲得的信用卡;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和 (三)用過別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有惡意透支,是指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透支超過規定的限額或期限,並拒絕發卡銀行催款的透支額度的信用卡持有人他這樣做。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製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用,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19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發生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列方式之一犯保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98萬元;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10,000萬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嚴重不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普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申請人故意偽造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一)投保人隨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虛假說明被保險事故的起因或高估損失程度來騙取保險金;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發明未發生的被保險事故的故事來欺騙保險金;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申請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發生導致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詐騙保險金的; 或者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申請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致殘或患病,騙取保險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犯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又構成另一種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合併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單位犯第一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平民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保險事故的任何專家證人,證人或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從而為他人實施欺詐行為創造了條件,應視作保險欺詐的幫兇,並應受懲處。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根據199年修正案(IX),刪除了第2015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已根據修正案(九)於2015年被刪除
第200條實體犯本條第192、194或195條規定的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處以5以下的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並可能另外判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並遭到金;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大部分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涉金。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 第六節危害危機徵管罪
第一百零二條納稅人以作弊,隱瞞,虛假申報不申報或者未申報納稅,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付稅收款爭議解決和占應稅收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並明顯金;嚴重巨大和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扣繳義務人因作弊,隱瞞未能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納入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導致違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前兩款行為中的任何一項發生多次而沒有受到處罰的,其數額應累計計算。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預期處理的,並進行逐項遞增計算。
作出第一款所述行為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但因逃稅而在五年內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稅務機關兩次或更多次行政處罰的除外。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歧視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犯罪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條拒絕以暴力,威脅手段納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其拒絕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支付;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其拒絕支付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不繳納應收稅款而採取轉移或隱瞞財產的方式,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款的,數額超過一萬元但不足十萬元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應被處以或僅處以拖欠稅款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欠款。 第二百零三條徵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性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只是一百萬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案件在十百萬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假出口申報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從國家取得出口退稅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以罰款,並處以欺詐金額不少於一倍但不超過五倍的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次以上一次以下罰款。欺詐金額的五倍;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罰款。倍數欺詐或判處沒收財產的金額。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造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大幅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並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採用前款規定的欺騙手段取得退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超過其已構成的詐騙罪。有償勞動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用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遵循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孽;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按照前款的規定違反。
第二百零五條虛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三證。處以205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嫌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十萬元以上;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處以五十萬元或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預定專用票證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錯誤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欺詐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消稅款的行為,是指任何人為自己,他人偽造發票或要求他人這樣做的行為。自己,或推薦另一個人這樣做。 虛開用於專用票證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證,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a)虛假開具本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述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佔用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並處20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人數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涉案人數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出售偽造的額外專用票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涉及人數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量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並處20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補充專用票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較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僅處以罰款。少於208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補充專用票證或購買偽造的補充專用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
除違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虛假開具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或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此法分別。 非法購買專用專用票證或購買偽造的替代專用票證另外虛開或出售的,分別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偽造其他發票,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款,抵銷稅款,賣出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人數特別多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百萬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偽造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監督,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不低於10,000元但不超過50,000元;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或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票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其他可用於欺詐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非法銷售第三款以外的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規定。
第210條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用於欺詐出口退稅或抵銷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竊取專用票證或可以用作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證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欺騙性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賠償專用票據或者可以使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210條(a)故意持有偽造發票的,應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 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票券,持有,數量涉嫌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211條實體犯本節第201、203、204、207、208或209條所述的犯罪,應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分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替代。
第一百一十二條實施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零五條所述的罪行,並處沒收財產或罰款,判處沒收財產,由稅務機關追繳逃稅和騙取出口退稅後,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的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懷疑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故意銷售帶有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衝突突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一違反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215條偽造或未經他人許可對他人註冊商標進行陳述或者出售該陳述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僅將被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216條偽造他人專利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只能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身金。
第217條為牟利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以下侵犯版權權的事實之一,違法所得的爭議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項金;違法所得極端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和傳播書面作品,音樂作品,電影,電視節目或者其他視覺作品,計算機軟件或者其他作品; (一)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專有權的書籍; (二)出版平民版權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製作人許可,複製,散發他人製作的音像製品的; 或者 (三)宣布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生產或銷售帶有另一名畫家偽造簽名的美術作品。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218條為牟利目的,故意銷售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述侵犯所有者著作權的複製品的,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品,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使權利人蒙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變量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一)以偷竊,誘騙,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債權人的商業秘密的; (一)以盜竊,利誘,吸收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前款所述手段從債權人獲得的商業秘密; 或者 (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在債權人要求保留商業機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擁有的商業機密的協議。 (三)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他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前款所列行為的,取得,使用或者洩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人。 明知或應知前款納入行為,獲取,使用或重複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點。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公眾不知道的,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際意義的,為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債權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者,是指被許可使用商業秘密的人。 本條所稱的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220條實體在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中犯了本條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和其他直接負責該罪行的人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節各該條的規定合格。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編造故事並傳播故事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用或商品聲譽的,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一名義金。
第222條廣告主,廣告代理人或廣告發行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虛假宣傳商品或服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了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業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歧視金。
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危害投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名義金。
投標人和邀請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224條在簽訂或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非法佔有目的而欺詐另一方的金錢或財產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如果涉及的數額較大,應處以定額罰款: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如果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以下幾種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延長,延長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縱向財物,發生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明顯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金;重大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擬實體的名義或以另一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長期合同的;
(二)提供偽造,變更或者無效的流通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保證;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所有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在無力履行合同的同時,誘使另一方繼續履行和履行合同,合同涉及金額不多或履行了一部分合同; (三)沒有實際的合併能力,以先期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繼續進行和合併合同的;
(四)收到對方的貨款,貨款,預付現金或擔保財產後隱瞞的; 或者 (四)收受對方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其他行為。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對方財物的。
第224(a)條:組織或領導金字塔銷售活動以欺騙財產參與者並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人,其中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任何其他商業活動的名義要求參與者為了通過支付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任何其他方式獲得參加資格,參加者按照一定的順序分為不同的級別,對參加者的報酬或回扣的計算直接或間接地取決於人數。招募,誘使參與者繼續或被迫繼續招募他人參加,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受到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下,並可能有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還應或僅應處以非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非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處以沒收財產。 :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壟斷經營或銷售的貨物或者其他限制貿易的貨物; (一)許可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或者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文件;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軍隊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226條因暴力或威脅實施下列任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以下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
(一)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其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試演; (三)強迫平民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或者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任何其他人參加或退出某項商業活動。 (五)強迫平民參與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火車,輪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流通票,數額較大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給予監督。或僅應被罰以票面價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或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除外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民主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以頭皮火車,輪船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一次或者一次以上一次以下處以,但處一次以下處分。不得超過門票價值的五倍。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八條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違反土地管理的規章制度,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謀利,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被處以罰款,或僅處以從該處獲得的金錢不少於百分之五但不多於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五倍以上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中介組織的成員有責任進行資本評估,驗證或者確認,進行會計或者審計或者提供法律服務等,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應當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應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並以金。
前款規定的會員犯前款規定的犯罪,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者財產,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金錢或者財產的,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兼有金。
第一款提到的任何成員嚴重忽視其職責,出示與事實高度不一致的證詞,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予以刑事處分。 ,或僅將被罰款。 第一個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罰款金。
第230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和市場或者使用或者接受經商檢機構檢驗但未申報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出口商品的,受到商檢部門的檢查,但未經情節報關證明不合格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或者只能被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指明金。
第231條實體在本節第221條至第230條中犯了本條所述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根據下列情節處罰。條款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合格。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和民主權的犯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條因疏忽致死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二百三十四條隨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以特別殘酷的手段造成人員嚴重傷害,減輕人員完全殘疾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非本法另有明確規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第234條(a)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而摘取他人器官,摘取未滿18歲的任何器官,強迫或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條和第232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法律。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惡。
違反國家規定違反死者遺體器官或死者近親的遺囑,但死者未得死者同意者,可處以定罪。並根據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圖摘取其屍體器官,或本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圖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按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代替。
第235條疏忽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傷害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行為的任何人均應被視為強姦,並應受到較重的處罰。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謬。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強姦婦女或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行為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以下一對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一)情況公然的;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許多14歲以下的婦女或女童;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對婦女進行強姦;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相繼與一個或多個人強姦婦女的; 或者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對受害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任何強迫手段in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人權或其他侮辱婦女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集很多人在公開場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下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e褻兒童的行為,應在前兩款規定的刑罰範圍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褻兒童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違反。
第238條非法拘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他毆打或屈辱,將受到較重的懲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他因暴力給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10條或第10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刑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以償還債務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違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和職權實施前三款所列犯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勒索或者綁架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如果犯前款所述罪行的人殺害或故意傷害被綁架者,對被綁架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應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偷盜勒索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違反。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罰金或者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擔任綁架和拐賣婦女兒童的幫派頭目;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綁架和販運三個或更多婦女和/或兒童;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姦被拐賣的婦女;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拐,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該婦女賣給強迫其賣淫的其他人;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體內其賣淫的;
(5)以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綁架婦女或兒童,目的是為了出售受害者;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侵害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買賣被害人為目的盜竊嬰兒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或者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在中國境外買賣婦女或兒童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綁架和販運婦女或兒童是指以下任何行為:綁架,綁架,購買,販運,獲取,送交或轉移婦女或兒童,目的是為了出售受害者。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241條購買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誰買了一個被綁架的婦女並強迫她與他發生性行為的,應根據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伴隨發生性關係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犯。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非法剝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犯有傷害和侮辱受害人之類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該法律。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傷害,歧視侵犯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犯罪。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並有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對多種犯罪的綜合處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買賣被綁架的婦女,子女,其後變賣受害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犯。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但不身體虐待該婦女或兒童,不妨礙其救助的,可以處在規定範圍內的較輕刑罰; 如果買主不阻止婦女返回自己的原住地,可以按她希望的那樣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或者可以減輕刑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濫用行為,不阻止進行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對準;按照被買婦女的意圖,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替代傑出。
第242條凡因暴力或威脅而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買賣婦女或兒童的,應根據本法第277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罪名。
罪魁禍首是為防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營救被販賣的婦女或兒童而集會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他訴諸暴力或威脅的參加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聚眾爭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費用。
第243條情節嚴重的,故意捏造故事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從而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前款所述罪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罰。
前兩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無意的虛假指控,錯誤的投訴或毫無根據的指控。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工作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人力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傑出金。
故意招募或運輸勞動力以使他人從事前款所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工作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因此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遵循前款的規定替代。
單位犯前兩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對他人進行搜身,搜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犯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違反。
第246條情節嚴重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以虛構故事誹謗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其財產。政治權利。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人權或其他侮辱性人權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提到的犯罪,只有在受到投訴後才能處理,除非對公共秩序或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除外。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當第一款所述行為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並且受害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確實很難提供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以酷刑勒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認,或者以暴力毆打證人的證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247條或第234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較重的刑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命名。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禁機構的警察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毆打囚犯,虐待他人的,處以體罰,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248條或第10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較重的刑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濫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致人傷殘,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承認。
任何警察或其他官員煽動對被拘留者的毆打或虐待,以使其受到體罰,毆打或虐待他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濫用其他被監管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或歧視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條出版物載有旨在歧視或侮辱種族的文章的,如果情況公然,後果嚴重,對犯罪直接負責的人將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第二百五十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歧視性歧視的內容,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51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處以不超過一萬元的有期徒刑。超過兩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違反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百二十二條情節嚴重的,隱瞞,破壞或者非法打開他人信件的行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的,處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3條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打開,隱藏或者破壞郵件,電報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犯罪,盜竊金錢,財產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犯。
第253條(a)當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時,可判處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下情況: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項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當人們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時,應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加重刑罰。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補充規定中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命名。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違反。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判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應對犯罪負責的人員,應分別按各自的條款判刑。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254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利用公職作私人目的,對報仇者,請願人,批評家或向他舉報的人進行報復或陷害,應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兩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認為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或者人民組織的主要領導人員對報稅員,統計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公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議程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6條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擾亂選舉或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以暴力等方式參加選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或虛假選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損害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257條利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武裝平民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處以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有在提出申訴後才能處理。 第一種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夫妻有重婚,或者故意結婚的,夫妻有期徒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9條故意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利用本人的職權或下屬關係,以脅迫手段與現役軍人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乾預手段淫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侵害。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的,情節公允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應在投訴時處理,除非受害人因脅迫或恐嚇而無法投訴或未能投訴。 第一種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遭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260條(a)負有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或殘疾人監護人的人虐待他們,情節嚴重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務的人濫用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第一款所述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遵循較重的規定定罪犯罪。
第261條拒絕履行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者或任何其他無法獨立生活的人的撫養義務,情節很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 第二百六十一條關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地方。
第262條綁架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使兒童與家人或監護人隔離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62條(a)凡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組織14歲以下的殘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討,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另外處以:被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侵害手段組織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破壞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262(b)條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欺詐,搶奪,勒索或其他違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六十二條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搶劫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款: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侵害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別金;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涉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闖入他人住宅搶劫; (一)入戶搶劫的;
(二)搶劫公共交通工具; (二)在公共利益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機構;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反复搶劫或者搶劫巨款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戰鬥巨大的;
(五)搶劫過程中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人或警察搶劫;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 或者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事物資或者用於搶險,救災或社會救助的物資。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264條偷竊大量公共或私人財產,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或攜帶致命武器偷竊或掏腰包的,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監禁,刑事拘留或控制和//或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攻擊的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嚴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存在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秘密將自己的通訊線路與他人的通訊線路相連接,複製他人的通訊代碼,號碼或者使用電信設備的,明知與他人秘密或者重複連接的,應當以該人為受益人。根據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定罪和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款,私款或者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除有其他規定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特別規定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欺詐騙公私財物,利益衝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多數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兼有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強行沒收公私財產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重複作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該句子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短暫的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沖突金;大規模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運用致命武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集群眾強行沒收公私財產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對領導和積極參加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應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騙搶公私財物,嚴重矛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領先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造成金;重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實施盜竊,詐騙或者強佔財產罪,在現場使用暴力或者隱瞞贓物,拒捕或者銷毀刑事證據的行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欺詐騙,搶奪罪,為窩藏犯罪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罪。
第270條非法佔有他人保管的金錢或財產,數額較大的,拒絕歸還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患有較長時間,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嚴重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非法佔有,遺忘,掩埋,遺失的物件,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嚴重骨折,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本條提及的犯罪應僅在投訴時處理。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271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任何僱員,利用其職務,非法佔有其本人的金錢或財產,如果數額較大,應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數額巨大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引起爭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僱員在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分配給公司的人員,企業或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272條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實體的僱員利用其職務將自己實體的資金挪作個人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如果金額較大且資金數額不大)在三個月屆滿之時歸還,或者如果在三個月屆滿前歸還資金但所涉金額較大且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則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但未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造成較大利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戰鬥力,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嚴重巨大的,或者可能會有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僱員在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指派給公司的任何人,企業或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軍隊公務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軍官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四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273條挪用用於救災,緊急救援,防洪和防洪的資金或物資,對殘疾軍人和革命烈士和軍人家庭的支持,對窮人的援助,移民和社會救濟(視情況而定) (三)造成重大損害的,是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對直接負有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豐富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4條多次敲詐相當數量的公共或私人財產或勒索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和/或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七十四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打擊金。
第一百二十五條蓄意破壞或者損害公共,私人資金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款。 ;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肆意破壞壞公私財物,輕微沖突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為了放縱或報復或出於其他個人動機目的,破壞或損壞機器或設備,殘酷傷害或屠宰牲畜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和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應判處以下固定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氣憤報復或其他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a)誰通過轉移財產或逃逸躲藏來逃避支付相對較大的勞動報酬,或者儘管有能力卻拒絕支付相對較大的勞動報酬,並且即使在有關政府的命令下仍拒絕支付支付部門,應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罰款; 有嚴重後果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減少,通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重大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發生金。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實施前兩款所述行為沒有嚴重後果,但在提起公訴之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取消或免除扣除。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六章危害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罰款。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妨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理職責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以暴力,威脅方法制約國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數代表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在自然災害或緊急情況下,以暴力或威脅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人依法履行職能和職責的,應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編制職責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故意阻撓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共安全機關的人員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儘管不訴諸暴力或威脅,應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確實違反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錯誤。
對合法履行職責的警察使用暴力,應在第一款規定的範圍內加重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犯。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人民反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性的民族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騙人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到處騙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搖撞騙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違反。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竊取,強行沒收或者破壞國家機關的正式文件,證書或者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8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能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險卡,駕駛執照及其他證明公民身份的文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作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280條(a)使用偽造,變造或被盜的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險卡,駕駛執照和其他證明公民身份的其他證件的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判處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罰款的組合,或者句子可以是單獨的罰款。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按照國家規定的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作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
如果這些人具有前款所述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則應判處較重的刑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製造,買賣買賣人民警察工作服,警用車牌以及其他警察標誌或者警察用具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單一名義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282條非法通過偷竊,間諜,購買等手段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歸類為“嚴格機密”或“機密”國家機密的文件,材料或其他物體,並拒絕說明其來源和目的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 非法持有者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83條非法製造或銷售任何專門的間諜設備,竊聽或秘密照相設備,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下列情節:單獨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實體犯前款所稱犯罪的,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任何專用設備進行竊聽或者秘密照相的,後果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聽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4條(a)組織在法律上的全國考試中作弊的人,將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處以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提供設備以作弊或其他協助以犯前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受到處罰。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認定。
非法將第一款規定的問題和考試重點賣給他人或以作弊為目的提供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公眾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代替。
代表他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或要求他人代表他們參加此類考試的人,將被處以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一認可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或者先進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了國家規定,侵入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闖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其他技術手段取得在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人。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性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殊程序或工具的人,或者知道其他任何人犯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的人,仍為該人提供程序或工具的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提供專門針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此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
單位犯前三項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分別依照本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修改。
第二百六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取消,變更,增加,阻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後果嚴重的,致使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取消,更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應用程序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的,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故意創建或傳播破壞性程序(如計算機病毒),從而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應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惡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認定。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286條(a)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職責,在監管機構責令其糾正不履行行為後拒絕糾正其行為的,處以定額罰款。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可以並處罰款或判處刑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1)導致大量非法信息的傳播;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造成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失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情節嚴重的,造成刑事證據丟失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況。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實體犯前款所稱犯罪的,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判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有前兩款所述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七條使用計算機從事金融詐騙,盜竊,挪用,挪用公款,盜竊國家秘密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犯罪。
第287條(a)利用信息網絡進行下列任何活動的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罰款。可以單獨判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以下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懷疑金:
(一)為欺詐,傳授犯罪方法,生產,銷售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等非法犯罪活動建立網站和交流小組; (一)建立用於實施欺詐騙局,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製造,銷售毒品,槍支,色情材料和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信息,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發布用於進行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的信息。 (三)為實施欺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實體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287條b知悉他人使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但向他們提供互聯網訪問,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和其他技術支持,或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提供廣告,付款和結算及其他協助的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獨可以處以罰款。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此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身金。
實體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犯其他罪行的,依法從重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並依據較重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設立,使用無線電台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造成無線電通信正常運行的,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刑事拘留或公開監視的,可以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88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等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毆打,砸爛,搶劫”,造成人員傷亡,傷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公共,私人金錢或財產被破壞,損壞或被強行奪走,應責令違法者退還金錢或財產或作出賠償,此外,根據《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頭目定罪並處罰。該法律。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犯罪。財物的,除法令退賠外,對先前分子,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犯。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損失,造成無法從事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學研究,醫療等工作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重罪。有期徒刑290至3年;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判處不超過7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致命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集人民毆打國家機關,使國家機關無法從事其工作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對領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者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屢次破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在行政處罰後不糾正行為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屢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集會,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多次組織,資助平民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遵循前款的規定認定。
第291條聚集人們在火車站或公共汽車總站,碼頭,民用機場,市場,公園,劇院,電影院,展覽館,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擾亂秩序,或阻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或抵抗情節嚴重的,對牽頭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監督。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91條(a)傳播爆炸,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的騙局,捏造爆炸,生化,放射性或其他威脅的恐怖分子信息,或故意傳播恐怖分子信息而明知是捏造,從而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發射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警察捏造危險,疾病,災難和局勢的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散佈此類信息,或意識到上述信息的虛假性,但故意將其散佈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的人員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群眾從事反叛活動的,對犯罪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領導小組和在職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預先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召集人們反復從事騷擾活動;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的人數眾多,規模也很大,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重要交通線路上聚眾鬧事,造成嚴重的社會騷亂; 或者 (三)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重大嚴重混亂的;
(四)集結人從事武器騷亂。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鬧事,造成重傷或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遵循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孽。
第二百九十三條以下列挑釁,干擾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養行為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一)在有執行情況的情況下任意毆打他人;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在可以執行的情況下追捕,攔截,殺害或者恐嚇他人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在嚴重情況下強行奪取或者要求或者故意破壞或者侵占公共財產或者私有財產的; 或者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破壞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製造麻煩,導致公共場所的嚴重混亂。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等級嚴重混亂的。
多次組織他人實施前款所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可能金。
第294條組織或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存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涉金。
海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招募該組織的成員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藏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或縱容該組織的非法或犯罪活動的,應處以不超過五年的徒刑;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款所稱犯罪的同時還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混合犯罪的並處刑罰的規定處罰。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遵循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具有以下所有特徵: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適當同時具有以下特徵:
(1)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數量相對較多,並且有特定的組織者或領導人,並且基本固定了核心成員。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取得經濟利益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來支持其活動。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它多次進行有組織的非法或犯罪活動,以作惡,欺凌和殘酷地傷害或殺害人。 (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人群;
(4)它通過從事非法或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窩藏或縱容,在某個地區或部門形成非法控製或重大影響,從而在某一地區占主導地位,從而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秩序。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295條講授犯罪方法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296條舉行集會,遊行或示威而未依法提出申請或未獲得許可的,或者未按照起止時間,地點和路線舉行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遵守解散命令,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由負責人和直接負責集會,遊行或示威的人員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超過五年,刑事拘留,公眾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古董集會,遊行,示威,未遵循法律規定申請或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遵循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等級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97條違反法律規定,參加集會,遊行或遊行示威並攜帶武器,受控切割工具或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製刀具或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98條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遊行,以其他任何方式乾擾,闖入或破壞,造成公眾騷擾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衝擊或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古董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地方。
第299條故意在公共場所焚燒,毀損,亂塗,踩踏,踐踏,踐踏,褻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隨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違反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的行為。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故意燒毀,損壞,亂塗,踐踏或踐踏國旗而褻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壞,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歌詞或樂譜,或以歪曲或貶低的方式演奏或演唱國歌,或在公共場所以其他方式褻瀆國歌的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在公共場合,非法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合理。
第三百條構成,使用迷信教派,邪教組織或者使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涉嫌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單身金。
構成,使用迷信宗派或邪教社會,或者使用迷信欺騙他人,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對於違反第一款並同時強姦,欺詐或其他犯罪活動的人,對這幾種犯罪,應當根據對數罪併罰的有關原則,一併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301條聚集群眾從事淫蕩活動的,領導和反复參加活動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最終分子或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誘使未成年人參加掃盲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骨架,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侵害侮辱,嚴重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集群眾從事賭博活動或者從事賭博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分數或以炳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兼有金。
經營賭博場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成立法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違反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取代金。
第304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忽視其職責,故意拖延郵件交付,從而造成公共資金或財產或國家或人民利益嚴重損失的,應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超過兩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節司法行政損害罪 第二節有害害司法罪
第305條在刑事訴訟中,目擊者,專家證人,記錄員或口譯員有意為案件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作出虛假的證詞或作出虛假的專家評估,記錄或翻譯,以構架他人或隱瞞犯罪證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從而陷害他人或隱瞞隱藏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條訴訟中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破壞或偽造證據,幫助任何當事方破壞或偽造證據,或脅迫證人或誘使他無視事實改變證詞或提供虛假證詞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爭議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處在以下三級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或代理人訴訟中提供,展示或引用的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與事實不符,但並非故意捏造的,不應視為對證據的偽造。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式妨礙證人作證或者煽動他人作假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協助當事人破壞,偽造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幫助情報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兩款所述任何犯罪行為的司法人員,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罰。
第307條(a)凡因捏造事實發出民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開監視。處以罰款,或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審判的民事提起訴訟,妨害司法訴訟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定金。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違反第一款,非法擁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在處罰範圍內,從重處罰。給定的。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按照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罰。
司法人員利用前三項規定的權力與其他人共同犯下的,應當處以相應的處罰,並處以重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其他犯罪的,還應當從重處罰,在處罰範圍內,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偏差;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先前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替代。
第一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條(a)訴訟中的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披露了不得在機內聽證會中披露的信息,導致信息傳播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判處有期徒刑處以不超過3年的監禁,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以罰款,或單獨判處罰款。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涉嫌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適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對已經犯了先前的罪行並披露了國家秘密的人,應適用本法第398條的定罪和處罰規定。 有前款行為,造成國家秘密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孽。
情節嚴重的,對第一款所述案件的信息進行公開或者舉報的,依照第一款判處死刑。 公開披露,報導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指明。
當實體犯有前款所述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應根據第一款判處刑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擾亂法院命令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罰款: 第三百零九條有以下擾亂法庭法庭等級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一)集會打擾或者攻擊法院; (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加人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加人,不聽取任何制止令的,嚴重破壞了法院的秩序;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訴訟的;
(4)情節嚴重的,銷毀法院設施,搶劫和損壞訴訟文件或證據。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法庭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條故意向犯罪分子提供隱匿處,金錢或者財產,或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或者提供虛假證詞保護犯罪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隱或作假證明包庇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犯罪的共謀者,應視為共同犯罪者,並應予以懲處。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311條知道他人的間諜罪,恐怖主義罪或極端主義罪,但在司法機關調查案件,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情況很嚴重。 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以下三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12條清楚地知道所得是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皮革,轉讓,購買,幫助出售,掩蓋或以其他方式隱瞞的,應將其定為定額罰款。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應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少量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明顯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單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313條情節嚴重的,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但拒絕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一十四條藏匿,轉讓,出售,故意破壞,損害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被罰款。 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破壞監獄管理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毆打監獄警察或任何其他人員;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被拘留者破壞監獄管理秩序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等級的;
(三)召集被拘留者惹事,擾亂了監獄管理的正常秩序; 或者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等級的;
(4)毆打或對被羈押的其他人進行體罰,或煽動其他人這樣做。 (四)毆打,體罰或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羈押後逃逸的犯罪分子,被告,犯罪嫌疑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押解下解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奪押解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領導者和在職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者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煽動暴亂逃離監獄或集結人用武器突襲監獄的participants徒,積極參加者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其他參加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最終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危害國家邊界控制的犯罪(邊防) 第三節有害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318條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區分金;有以下某種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明顯金或者沒收財產:
(1)擔任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團體的頭目;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或者安排大量人員越境;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口眾多的;
(三)對其安排非法越境(邊境)的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其安排非法越境(邊境)的人員的人身自由; (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抵制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巨額; 或者 (六)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七)涉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除前款所述罪行外,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並出售其安排非法跨越國境(邊界)或對其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或殺害,傷害的人對檢查人員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認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濟往來,貿易往來等名義,為幫助他人非法越境而以欺詐手段取得護照,簽證或其他出境證的,應當以詐騙罪為由。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條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明書或者出售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明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涉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運送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區別金;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一)多次運輸人員非法越境(邊境),或者運輸大量人員;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舶,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不符合必要的安全條件,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預期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導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所得巨額; 或者 (三)違法所得重大巨大的;
(七)涉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運送他人非法越境(邊境),對被運送人員造成重大傷害,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抵制檢查的,處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無期徒刑。被罰款。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附帶金。
除前兩款所述的任何犯罪外,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和出售所運輸的人,或對他們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或對檢查員實施殺害,傷害或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人;依照《關於合併若干罪行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家邊界(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如果出於加入恐怖組織,接受恐怖活動訓練或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而跨越國界(邊境),則應判處322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破壞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三百三十二條蓄意破壞國境邊界碑,邊界標記或者永久性測量指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三條隨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節危害文物罪 第四節危害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害,毀滅受國家保護的寶貴文物或者國家,省級歷史文化遺產指定保護的主要遺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一爭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情節嚴重的,故意破壞或破壞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名勝古蹟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 嚴重損壞毀滅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一歧視金。
任何人因歷史和文化價值而在國家保護下或指定在國家或省一級受保護的主要遺址的過失損害或毀壞的,如果後果嚴重,則應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保護文物的法律,法規,擅自出售或者贈予外國人收藏的珍貴文物,國家禁止出口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也可能被罰款。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家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贈予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併吞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六條出於牟利目的,轉賣經國家禁止銷售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26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二十七條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機構未經許可向非國有機構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贈予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應當處以罰款,並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七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現行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搶劫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罰款;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兼有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違反金;有以下一級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搶劫被確定為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或省保護的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搶劫一批古代文化遺址和古墓。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初步分子;
(三)多次搶劫古代文化遺址和古墓; 或者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搶劫古文化遺址或貴重文物古墓,或者對貴重文物造成嚴重破壞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第三百二十九條強迫沒收或者盜竊國家所有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違反《檔案法》規定,擅自出售或者轉讓國有檔案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實施前兩款所述行為,同時構成本法規定的另一種犯罪的,依照對這種犯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遵循涉嫌較重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A類傳染病蔓延或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處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了傳染病發病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提供飲用水的;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水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廢物或糞便進行消毒處理;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批准或者允許傳染病患者,病原體攜帶者或者傳染病疑似患者從事工作,由於可能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其僱用。傳染性疾病; 或者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軍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軍隊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傳染病預防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傳染病細菌,病毒病原菌的實驗,貯藏,運輸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細菌,病毒的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傳染病菌株,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一條軍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邊境衛生和檢疫規定,造成檢疫性傳染病蔓延或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刑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僅將被罰款。 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發生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項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安排他人出售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迫他人以暴力,威脅賣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遭受金。
前款所稱行為,造成他人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第334條危害人類健康的違法所得,供應血液,製造血液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處以罰款; 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違反人體健康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血,供血,制血產品的部門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程序,危害他人健康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收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嚴重忽視其職責,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醫人員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也應當或者應當由下列人員或者從屬人員:被罰款; 對就醫人員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一違反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涉金。
情節嚴重的,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擅自進行避孕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或者摘除子宮內器具的手術,情節嚴重的,處以無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對就醫人員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复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明顯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國家有關動植物疫情防疫規定的,造成嚴重動植物疫情或造成嚴重動植物疫情的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以下列情形:監禁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和/或被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價金。
第六節危害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犯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廢物,應當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338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罰款; 或有特別嚴重的後果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洩漏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涉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在中國境內傾倒,堆積,處理的來自國外的固體廢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破壞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未經國務院主管行政部門許可,以固體廢物為原料進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自進口固體廢物佔用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造成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進口不能用作固體廢物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或氣態廢物為藉口,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利用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替代。
第三百四十條情節嚴重的,在禁止捕撈的地區或者捕撈季節內,違反水生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違禁漁具或方法進行捕撈的,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或罰款。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捕撈,殺死受國家特殊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或者非法買賣,買賣該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並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罰款或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的地方或拘役,,且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律或法規,在禁獵範圍內或禁獵季節內捕獵野生生物,或以禁止的狩獵工具或方法為目的捕獵野生動物,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損害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處以以下情節: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罰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其他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涉及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面積較大,土地面積較大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並將其用於其他目的的,應當由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土地使用。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佔用,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地方,並處或者單項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經採礦許可證從事採礦活動的,進入國家計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或者其他任何人的礦區從事採礦活動。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國家批准擅自從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護性開挖的特種礦山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 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的採礦,或者擅長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變量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佔用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破壞性地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用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帶有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砍伐或毀壞國家特別保護的珍貴樹木或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買賣,加工,銷售此類樹木,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以刑罰。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督,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排除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發生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私自砍伐森林,林木等樹木,竹子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只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斷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並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違反林業法規定,任意砍伐森林,樹林等樹木,竹子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應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爭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或者單價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凡是情節嚴重的,非法購買,運輸明顯地知道是偷偷地砍伐的樹木,竹子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涉金。
對在國家一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樹林中偷偷或任意砍伐樹木,竹子等的,處以較重的刑罰。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域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從重偏移。
第346條實體在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中犯了本條款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該罪行的人員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本節條款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循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認可。
第七節走私,販運,運輸和製造麻醉藥品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的,不論涉案數量如何,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刑事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至少是刑事犯罪。
任何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並屬於下列任何類別的人,均應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以下三種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不低於1,000克的鴉片,不低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大量麻醉藥品的人;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的幫派頭目;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以武裝手段屏蔽麻醉藥品的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的人員;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嚴重抵制檢查,拘留或者逮捕的; 或者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預防,干預,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販運的人員。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不低於200克但少於1,000克的鴉片,或不低於10克但少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數量較大的麻醉藥品,應處以有期徒刑不少於七年,並應處以罰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噸,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數量允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變為金。
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鴉片少於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少於10克或任何其他少量麻醉藥品的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造成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分別。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替代。
利用未成年人或助教教a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或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麻醉藥品的,應當從重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犯。
對屢次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而未予處理的人,應累計計算所涉麻醉藥品的數量。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應當處理的,毒品數量逐步計算。
第348條非法擁有不低於1,000克的鴉片,不低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任何數量的麻醉藥品,應處以不低於200年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應處以罰款; 非法擁有不低於1,000克但不超過10克的鴉片,或不低於50克但不超過XNUMX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數量較大的麻醉藥品,應處以不低於XNUMX克但不超過XNUMX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較大量麻醉藥品的監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噸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佔用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噸,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數量數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可能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庇護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麻醉藥品的犯罪者,或者為該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藥品,麻醉藥品或者其金錢和其他收益的窩藏,轉讓或者掩蓋犯罪的,處以有期徒刑。監禁不超過三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的禁毒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屏蔽或者掩蓋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麻醉藥品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逮捕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排除。
前兩款犯罪的共謀者,在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罪中,應視為共同犯罪,並應受懲處。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製造,購買,銷售,運輸或者攜帶出乙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成分進入中國境外的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35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了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胺,蔗糖,三氯或其他其他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識他人生產毒品但為他人製造,購買,出售或運輸前款所述材料的人,應作為“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行為的同謀。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由此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證處。
第351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麻醉藥品的母本的,被迫連根拔除。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位於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兼有金:
(一)培育罌粟不少於1株但少於500株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本;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數量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再次種植麻醉藥品的母本; 或者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3)抵抗這種母本植物的連根拔起。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不少於3,000株的罌粟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體植物,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體但在收穫前自願連根拔除的人可免於處罰。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罰款。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攜帶或者佔有比較大量未滅活的罌粟等麻醉藥品母本的種子或者幼苗的,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運輸,持有,滅絕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種子,數量販運的,處決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傑出金。
第一百五十三條引誘,助教,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
強迫他人攝取或註射麻醉藥品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強迫平民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引誘,幫助,教a或欺騙未成年人攝入或註射毒品,或強迫未成年人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缺陷。
第三百四十五條為他人攝取或註射麻醉藥品提供庇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帶有金。
第355條法律允許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運輸,管理或使用的人,違反國家規定,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可能使人們對其使用產生沉迷,並且根據國家規定對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的人進行控制,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如果他們向從事毒品走私或販運活動的罪犯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和精神藥物,以使人們上癮並受到國家法規的管制,以牟利為目的,向攝入或註射的人提供麻醉和精神藥物麻醉藥品應當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軍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的調節能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對準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犯罪。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356條因走私,販運,運輸,製造或非法擁有麻醉藥品罪而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本節所述的任何罪行,應加重刑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麻醉藥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冰),嗎啡,大麻,可卡因及其他麻醉性和精神藥物,可使人們上癮並受到國家規定的管制。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走私,販運,運輸,製造或非法佔有的麻醉藥品數量,應根據核定數量計算,不得根據純度換算。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八節組織,強迫,誘使,庇護或誘使他人從事賣淫的犯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以358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沒收財產。
組織或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人,應在前款的處罰範圍內加重刑罰。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遵循前款的規定從重缺陷。
如果犯了前兩項罪行,同時犯有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罪,則應將上述幾項罪一併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指明。
招募,運輸或以其他方式協助賣淫的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歧視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款金。
第一百五十九條引誘他人賣淫,庇護賣淫或者誘使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與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伴隨金。
引誘14歲以下女孩從事賣淫活動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歧視金。
第三百六十條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的性病,who妓,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也將被罰款。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排除金。
第361條從事旅館業,餐飲或娛樂服務業或出租車服務業的單位的任何僱員,利用其工作單位安排,強迫或引誘他人從事賣淫或賣淫的,提供賣淫的場所或招攬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條和第359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認定。
以上任何一個單位的主要領導干犯前款所述犯罪的,從重處罰。 前款納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違反。
第362條從事旅館業,餐飲或娛樂服務業或出租車服務業的單位的僱員,如果將違反公安機關從事賣淫活動或妓女活動的計劃告知違法者,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遵循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九節生產,銷售或傳播色情材料罪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銷售,傳播色情材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排除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供書號供他人出版色情書籍或期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督,並處以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故意向他人提供書籍編號以出版色情書籍或期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一罰款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嚴重的色情材料,包括書籍,期刊,電影,錄像帶和圖片,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安排表演包括電影和錄像帶在內的色情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生產或複制包括電影和錄像帶在內的色情視聽產品並安排其演出的,應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散佈色情材料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365條安排色情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第366條實體犯本節第363、364和365條提到的任何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別金,並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條的規定規定。
第367條本法所稱色情材料,是指明確描繪性行為或不加掩飾地宣傳色情材料的淫穢書籍,期刊,電影,錄像帶和錄音帶,圖片等。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淫穢物品,是指特定的特定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關於人體生理學或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色情材料。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具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得視為色情材料。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考慮淫穢物品。
第七章損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武力,暴力威脅阻撓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六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罰金。
故意阻撓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的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進行了一次正式的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重大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電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蓄意犯前款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爭期間犯有前兩款所述任何犯罪的,從重處罰。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誰因過失犯前款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指明。
第一百七十一條聚集人民進攻軍事禁區,嚴重擾亂禁區秩序的,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一條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干擾亂軍事禁區地區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集群眾擾亂軍事行政區域秩序的,情節嚴重至不能在該軍事區域進行工作的情況下,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牽頭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但不超過七年;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行騙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情節嚴重的,煽動軍人離開單位或者明知僱用這種逃兵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俘虜,情節嚴重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情節嚴重的,為謀取私利目的招募,收受或者派遣不合格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5條偽造,變造,買賣,竊取或強行沒收武裝部隊官方文件,證書或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非法生產,買賣軍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並處或者單項金。”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或使用車輛牌照或武裝部隊其他特殊標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公眾監督,和/或被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偽造,盜竊,買賣或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或單枚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承認金。
凡有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處以罰款,並根據適用的條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予以變更。
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軍人在戰時拒絕,逃避兵役或軍事訓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戰時拒絕或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戰爭期間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敵方虛假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七條戰時非法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戰時散佈謠言,造成兵團混亂,士氣低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情節嚴重的,在戰時有意向逃離該單位的軍人提供住所,金錢或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此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380條實體在戰時拒絕接受軍事物資的命令或故意拖延提供軍事物資的,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犯罪直接負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調度,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戰爭期間拒絕軍事徵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八章貪污受賄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382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竊取,挪用,挪用公款或財產,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其公有財產,均屬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授權管理和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利用職務侵占,盜用,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財產的行為歸他所有的,應視為犯了挪用公款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內財物的,以貪污論證。
與前兩款串謀串通貪污的,視為犯罪共同罪,依法懲處。 與前兩款納入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侵占罪,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以下規定替代:
(1)如果數額較大或存在其他較嚴重的情況,則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一)貪污賄賂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能金。
(2)數額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二)貪污污垢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起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為自己的利益承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失的,處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貪污污垢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扣除金或沒收財產;嚴重特別巨大,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攸關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重複挪用公款而沒有受到懲罰,則應將累計金額考慮在內。” 對多次貪污涉嫌處理的,按照逐步貪污污垢嫌疑。
在第一款中犯了第一項罪行但在起訴前如實地認罪,真誠的pent悔,並積極返還非法收益,在第一種情況下避免並減少了損害的人,應在規定的範圍內給予減輕賠償。減輕處罰,否則可以免除處罰; 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的,可以從輕,可行或免除扣除;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絕對的,可以從輕判。
對於犯了第一款的罪行並在第三種情況下被判緩刑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根據犯罪情況依法作出適當的判決,以減少期滿時的刑期。無緩刑和假釋可判處無期徒刑兩年。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384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其自用或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相對大量的公共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挪用相對較大的公共資金資金,在三個月後未歸還的,處以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巨額公共資金,不歸還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還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衝突解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嚴重不足,超過三個月未使用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自用的資金或者物資用於救災,緊急救援,防洪,防洪,傷殘軍人和革命烈士和軍人家庭的救助,扶貧,移民和社會救助懲罰。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偏移。
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勒索他人的金錢或財產,或非法索取他人的金錢或財產以謀取私利,應處以賄賂為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在經濟活動中,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通過接受各種描述的回扣或服務費並將其置於自己的手中而違反了國家規定,應被視為犯有賄賂罪並受到懲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有受賄罪的,根據其收受的金錢或者財產的數量和情節的嚴重性,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勒索賄賂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罪的,根據受賄所得賄賂犯罪和情節,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替代。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組織向他人勒索或者為獲取他人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金錢或者財產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前款提到的單位,在經濟活動中暗中接受各種形式的賬外折扣或服務費的,視為有賄賂罪,並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款納入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點,按照前款的規定替代。
第388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利用其自身的職權和職權或地位,通過另一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其職責和向他人勒索的手段,為委託人取得非法利益,或者接受委託人的金錢或財產,應為:被視為犯有受賄罪並為此受到懲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其他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388(a)條:“凡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係的任何其他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官方行為為請求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尋求這種利益;或通過使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職務所產生的利益,通過其他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並向請求者索要或接受財產以獲得這種利益,並且該數額相對較大或存在其他相對而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極為嚴重的情形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親密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一部分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避免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明顯金;嚴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金;應當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離職,他的任何近親或與他有親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都利用該國家的前任當局或職務所產生的好處,犯了前款規定的行為。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被定罪處罰。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伴隨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替代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定罪取代。
第389條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金錢或財產的,應處以行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活動中,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相對大量的金錢或財產,或給予其各種描述的回扣或服務費而違反國家規定的,應視為犯有賄賂罪並受到懲罰。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嚴重違反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通過勒索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金錢或財產但未獲得非法利益的任何人均不應被視為行賄。 因被勒索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390條賄賂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取得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或者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情況特別嚴重,或者國家為自己的利益蒙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失,應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存在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違反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能金或者沒收財產。
賄賂者在被起訴前自願承認其行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或免予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替代糾正。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避免或者免除違約。
第390條(a)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賂與本國人員有近親關係的近親或他人的人,或賄賂與已離開的本國人員具有近親關係的人的近親或他人。其職務,將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或者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伴隨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涉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歧視重大損失的,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造成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歧視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金。
實體犯前款所列罪行時,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兼有金。
第391條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或在經濟活動中提供金錢或財產的人,通過給予各種形式的回扣或服務費而違反了國家規定。 ,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罰款。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涉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導致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指明。
第三百九十二條賄賂屬於本國工作人員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歧視金。
任何人行賄但在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前自願承認該行為的,可給予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少歧視或免除罰款。
第393條以不正當利益行賄的實體或通過向屬於本國工作人員的人員提供回扣或服務費的方式違反國家規定的實體,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對該實體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對這些罪行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將處以不超過5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罰款。 賄賂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適用本法第389條和第390條的定罪和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訴訟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據金,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遵循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取代。
第394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國內公共服務活動或與外國人接觸時,如接受禮物且未按國家規定將禮物移交給國家,則涉及金額較大的,應定罪。並根據本法第382條和第383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按照國家規定的交交而不交公,競爭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懲處。
第395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相差巨大的,責令其說明來源。 不這樣做的,將其差額定為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者相差極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的差額應予以追回。 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宣布其在中國境內以外的銀行存款。 誰擁有相對較多的這種儲蓄但不向國家申報的,將被處以不超過兩年的定期監禁或刑事拘留; 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酌情決定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預算局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根據國家規定的支出。微小的,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396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違反國家規定,以實體名義,將國有資產秘密分配給實體的所有人,如果涉案金額較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當或者僅應當構成犯罪。被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切實可行的,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犯金;重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替換金。
違反國家法規並以機關的名義將罰款或沒收的金錢或財產秘密分配給國家所有個人的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應將罰款或沒收的金錢或財產移交給國家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機關。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適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第九章瀆職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397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公款,財產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關係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不正當謀取私利行為,犯前款犯罪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9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節嚴重,違反《保護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保守的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失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根據情況,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遵循前款的規定酌情情意。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人員為了自私的目的彎曲法律或以favor私法歪曲法律,對明知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故意保護明知有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刑事訴訟中作出判決,下達命令時,觸犯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正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官員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並在作出判決或下達命令時歪曲法律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隨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權力執行判決或命令的司法人員,沒有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執行義務,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採取的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替代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議定法定執行任務,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某些其他人的利益秘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受賄賂並犯前三款其中一項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司法人員,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懲罰。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按照涉嫌較重的規定定罪罪。
第399條(a)依法負有仲裁責任的人在仲裁裁決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並歪曲法律的,情節嚴重的,處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判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司法人員未經批准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拘留的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處押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人員由於嚴重失職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被拘留的罪犯逃脫,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則應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人員干犯不正當謀取私利的行為,給予不符合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臨時在監獄外執行刑期的,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事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涉嫌減刑,假釋或暫予監事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情節嚴重的,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瀆職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不轉移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處以重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法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瀆職謀取私利,濫用職權,批准本公司提交的公司成立,註冊申請或者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造成公款,財產重大損失,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公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已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上級部門強迫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規定的,由直接負責的部門領導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改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代替。
第四百四十條稅務官員因瀆職謀取私利,未收或者少收應繳稅款,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罰。拘留;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官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銷售發票個人收益,抵銷應納稅額,退還出口退稅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從其利益出發。國家,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處理髮行票據,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管制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取私利為由提供出口退稅證,出口報關單,核銷出口收益單證等,造成重大損失。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了。
第406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訂立或履行合同時由於嚴重失職而被欺詐,從而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增加,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任被欺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隱患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林​​業法的規定,發放超過批准的年度採伐限額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隨意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如果對森林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超過了批准的年採伐分配或違反了林木採伐許可證或違反規定的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08條國家機關負責環境保護,監督和控制的任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疏忽職守,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死亡,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所有權重大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a)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408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規定的職務是由國家工作人員以虛假造假謀取私利的,應當從重處罰。 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罰。
第四百零九條公共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疏忽職守,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四百零九條軍事傳染病發病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0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為瀆職謀取私利,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土地的徵用或占用,或者低價非法轉讓使用土地的權利。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攸關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人員為私利從事瀆職活動,縱容情節嚴重的走私活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或者地方商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以造假為目的造假,以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述人員由於疏忽職守而未能檢查應予檢查的商品,延誤檢查或簽發證明書或簽發虛假證明書,從而給該國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前款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適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所有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人員檢舉造假,以檢疫為目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規定的干事,由於疏忽職守而未能對應檢查的物品進行檢疫,延誤檢疫或簽發證書,或出具虛假證書,造成沉重的負擔。損害國家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適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4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負責調查諸如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從事瀆職行為以謀取私利,並且在情況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義務的情況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制定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處在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地方。
第415條負責處理護照,簽證或其他出入境證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向企圖非法越過國家(邊境)邊界的人或出入境檢查官的工作人員頒發出境證明或入境證明。邊境當局或海關等國家機關明知允許非法越境(邊境)人員過境,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進行搬運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曾經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6條國家機關的任何工作人員,負責搶救被綁架,出售或綁架的婦女或兒童的職能和責任,都沒有在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受害人提出救助請求後才這樣做。一經收到他人的舉報,造成嚴重後果,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收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接受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負有上述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妨礙救援工作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情節較輕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衝突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國家機關負責調查和禁止犯罪活動的職能和責任,洩露信息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以幫助其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對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謀取私利招募公務員或學生,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19條國家機關的任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失職而造成貴重文物的損壞或損失,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壞毀壞或流失,後果嚴重的,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章軍人過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法定罪
第420條軍人違反職責而實施的任何行為,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因此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 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遵循法律規定受刑罰懲治的行為,是軍人違反罪行。
第421條軍人在戰時違反命令,危害軍事行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軍人蓄意隱瞞或者虛報軍事情況,拒絕轉發軍事命令或者轉發虛假軍事命令,危害軍事行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過422年;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重大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軍人自願將自己的皮膚救出戰場,只好將自己的皮膚放下,向敵人投降,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向敵人投降後為敵人工作的軍人,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離開戰場的軍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當班,值班人員未經許可擅自離職或者疏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長離職守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以暴力,威脅威脅指揮官或者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426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爭期間應加重刑罰。 第四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約束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427條濫用職權,煽動下屬行事,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七條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8條指揮官不服從命令,戰前退縮或不參加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戰鬥或戰役而蒙受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重大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29條戰場上的指揮官有能力解救他知道處於危急狀況的鄰國部隊,但沒有應要求撤出,給後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超過五年。 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在執行職務時未經中國的允許或離開中國而離開境外,或者在境外離開國家,從而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在初步公務期間,優秀離職,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在五個以上有期徒刑的地方。
任何軍人駕駛飛機或船隻出現故障,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一十三條以盜竊,間諜,購買等手段非法取得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間諜,購買軍事秘密或者非法向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情節嚴重的,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43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了保守的國家秘密法規,或者有過失失重大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爭期間犯有前款所列罪行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爭期間製造謠言誤導他人,損害部隊士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43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爭期間為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情節嚴重的,從武裝部隊開荒,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情節嚴重,由於疏忽職守而導致重大傷亡的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由此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所配武器裝備的使用,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38條偷盜,強行沒收武器,裝備,軍事用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位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盜竊,強佔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認定。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買賣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出售或轉讓了大量武器或設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違反命令放棄武器或者設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放棄重要武器或大量武器或設備,或者涉及其他嚴重情況,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條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遺棄重要或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丟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出售或者轉讓武裝部隊房地產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下屬,情節嚴重,受害人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嚴重,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在以下五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故意將傷病人員遺棄在戰場上的,情節公允的,對直接負責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45條凡在戰時負有挽救和治療軍人職責的人拒絕向軍人提供救助或治療,儘管他身患重病或受傷,但可以得到救助或治療,應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造成病殘或受傷的軍人嚴重殘疾或死亡,或者涉及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軍人在戰時在軍事行動區殘酷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其財物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擅自釋放戰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釋放重要的戰俘或若干名戰俘,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被逮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逮捕,私放被逮捕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戰俘,情節公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濫用刑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49條軍人在戰爭期間因犯下的罪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因其沒有真正的危險而被判緩刑,可以通過立功立罪予以贖罪。行為。 如果他確實履行了功績,則原判可以被撤銷,他不應被視為罪犯。 第四百四十九條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450條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人員,現役士兵和軍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警官,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和軍官,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出版物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書籍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法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武裝部隊接受行動任務或敵人發動突襲的時間。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遭受敵突然襲擊時。
武裝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應對暴力緊急事件的時間,應視為戰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附則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452年1月1997日起施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附錄一所列,由本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不再適用,自本法通過之日起失效。生效。 列於本法附件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取代本法或者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中廢止。
保留本法附錄二所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 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但是,由於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列於本法附件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附錄一 附件一
已納入本法或不再適用的下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補充規定和決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以下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替代本法或已不適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另有廢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務犯罪違法人員處罰暫行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法定罪暫行條例
2.關於嚴懲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2。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3.關於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的決定 3。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4.關於懲治走私犯罪的補充規定 4。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五,關於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5。關於懲治貪污罪犯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六,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補充規定 6。關於懲治犯罪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7.關於在國家特殊保護下懲治捕撈或殺死珍貴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罪的補充規定 7。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八,關於褻瀆國旗和國徽的罪行的處罰決定 8。關於懲治犯罪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九,關於搶劫,搶劫古文化遺址,古墓等罪的補充規定 9。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0.關於對劫持飛機劫機罪犯進行處罰的決定 10。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十一,處罰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補充規定 11。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2.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決定 12。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13.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處罰決定 13。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4.關於違反《公司法》的犯罪處罰決定 14。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5.關於處理通過勞動進行改革的犯罪分子和逃避或實施新犯罪的通過勞動進行康復的人員的決定 15。關於處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
附錄二 附件二
保留下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 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由於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取代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1.關於禁止麻醉藥品的決定 1。關於禁毒的決定
2.關於對走私,生產,銷售或傳播色情材料的犯罪分子的處罰決定 2。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3.關於嚴格禁止賣淫和妓女的決定 3。關於取消賣淫嫖娼的決定
4.關於對綁架和販運或綁架婦女或兒童的罪犯進行嚴懲的決定 4。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五,關於逃稅,拒繳稅款的處罰的補充規定 5。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6.關於嚴厲懲處組織或運輸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犯罪的補充規定 6。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七,關於破壞金融秩序罪的決定 7。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等級犯罪的決定
八,關於偽造,偽造,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罰決定 8。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補充專用票據犯罪的決定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