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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法(2017)

收藏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7 年 9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事訴訟程序 程序法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仲裁法》於1994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7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0條。

關鍵點如下:

1,在爭端各方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的情況下,雙方均應自願這樣做,並應達成仲裁協議。 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受理的,除無效的仲裁協議外,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二,下列糾紛不予仲裁:(一)關於婚姻,收養,監護,養育和繼承的糾紛; (二)行政糾紛,應當依法由行政機關處理。

3.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四,商會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設立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委員會應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

六,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通過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從事仲裁工作八年; (6)擔任律師整整八年; (1)已被任命為法官八年; (四)從事法律研究或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學歷; (2)從事經濟貿易,對法律有理解,並具有高級學歷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七,當事各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要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或法院作出判決。 一方要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另一方要求法院判決的,應當由法院判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明駁回仲裁裁決的證據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 (二)裁決所裁定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或者不在仲裁委員會仲裁權限之內的; (三)設立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律程序的; (8)裁定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1)另一方已隱瞞證據,證明其公正性受到影響; (2)仲裁員已經接受賄賂,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欺騙手段或因裁決而歪曲了司法程序。

九,法律規定仲裁時限的,以其為準。 法律沒有規定時限的,應當適用訴訟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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