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就對方的仲裁程序採取臨時措施。
25 年 2022 月 XNUMX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互助保全的安排》安排),於 25 年 2022 月 XNUMX 日生效。
具體而言,由12條組成的《安排》明確了以下內容。
- 臨時措施的類型
《安排》中的“保全措施”,在普通法法域也稱為“保全措施”,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為確保受威脅權利的實現而採取的保全或預防措施。
- 適用的仲裁程序
適用“保全互助”的案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管理的民事或商事仲裁,或內地仲裁機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臨時仲裁程序以及由其他國家和地區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被排除在適用的仲裁程序範圍之外。
封面照片作者: 吉米·吳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