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韓國判決的裁決:(2018)陸02謝偉仁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魯02協外認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8)陸02謝偉仁No.6


申請者:×××,男性,出生於×××,韓國,住所地:×××,護照號碼:××× 

律師:樸玉川,山東森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森,山東森榮律師事務所的學徒律師。  

受訪者:×××,女,出生於×××,韓國,在中國的居住地:×××,韓國身份證號:×××,護照號:×××××××××× 

譯者:曹亞傑,女,出生於×××,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HYUN BONA,女,出生於×××,韓國,在中國的居住地:×××,護照號碼:×××

律師:王磊,山東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文文,山東省百瑞律師事務所學徒律師。 


韓國水原地方法院發布的關於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書“ 2017 GADAN No.15740”(2017甲單15740號)的申請於15年2018月XNUMX日被提起訴訟。法院成立了合議庭。依法成立專案小組對案件進行審查,並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查詢。 該案現在已決定並結案。 

申請人聲稱被訴人於80年6月2009日向他借款2017萬韓元。其後,申請人於20年在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80月15日,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決,下令對被申請人應從17年2017月2017日至全額付款之日,向申請人支付15740萬韓元,並按20%的年利率計算利息。 由於被訴人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居住了很長一段時間,並且被訴人的大部分財產都在中國境內,因此,申請人特此申請。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於2017年XNUMX月XNUMX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關於確認和執行“ XNUMX GADAN No. XNUMX”判決的法院的判決。 

被申請人說,她不承認申請人所要求的事實和理由。 80萬韓元於2009年被捲入雙方的刑事訴訟,當時被確定為投資基金。 她不同意將這80萬元視為藉入資金,因此不認可判決。 她不了解此案中涉及的韓國判決。 申請人知道她在中國後,故意向韓國法院隱瞞,導致韓國法院未出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該程序是非法的。 此外,韓國的司法系統將三審定為最終案件,被訴人已與韓國律師聯繫,以對該案採取救濟措施。 被訴人在青島沒有固定住所,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因此,青島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裁定不承認韓國法院的判決,因此互惠原則不適用於中國和韓國。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查,可以確定,韓國水原地方法院於2017年15740月20日就該借款案作出“ 2017 GADAN No.80”判決,命令被告支付15萬韓元及按年息計算的利息。自17年2017月28日起至全額付款之日起,向申請人收取2017%的費用,並承擔訴訟費用。 韓國水原地方法院院長確認,判決已於11年2017月XNUMX日送達被訴人,並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十年前,被訪者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 她的家庭收入主要來自丈夫的工資。 她在韓國沒有工作或財產。 

還發現,韓國首爾地方法院於1999年26523月1999日對以信用證付款的案件作出了“ 26523 GAHE No.5號”判決(1999甲合1997號)。該判決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19)濰經字初1997號民事判決書。(219)濰經字初XNUMX號。 該案是根據中國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的內容裁定的。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如果外國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則該當事方有關方面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人十年前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慣常住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 因此,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外國法院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承認或執行的申請或請求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根據對等原則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認為該判決或裁定既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又不違反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 必要執行的,應當下達執行命令,並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該項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違反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拒絕承認和執行。 

此案涉及的民事判決是由韓國法院作出的。 中國和韓國尚未締結或共同加入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有效判決文件的國際條約。 兩國之間締結的民事和商業司法協助條約僅規定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因此,應根據互惠原則審查是否應支持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的申請。 由於韓國法院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認可了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因此,基於對等原則,中國法院可以承認並執行符合條件的韓國法院的民事判決。 同時,上述韓國水原地方法院針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作出上述判決,承認該判決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也不違反國家主權,安全和公眾利益。興趣。 儘管申請人聲稱在這種情況下未收到判決,但判決指出,判決的送達方法是韓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開送達”。 申請人還顯示了韓國法院發布的證據,表明判決已交付給被訴人,並且判決已具有法律效力。 證據已經過公證,並被答辯人盤問,因此法院確認了它的真實性。 關於被告的辯護,即判決中的80萬韓元已於2009年被確認為投資基金,並參與了刑事訴訟,她不同意應將80萬韓元視為藉款的說法,法院認為,此案是為了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外國法院判決和法律適用所確定的事實不在案件審查範圍之內。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和第282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 2017 GADAN No.15740”。

申請費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負擔。 


審判長王小瓊 

王英英法官 

於夢法官

25年2009月XNUMX日

文書秘書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