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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四卷人格權(2020)

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預訂四本人格權 第四編人格權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989條規範了因享有和保護人格權而產生的民法關係。 第九百八十九條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版權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990條人格權是指大陸法係人享有的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健康權,名稱權,商號權,相像權,名譽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所有權所有權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特權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而產生的其他人格權利和利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所有權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991條民法人士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992條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人格權。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
第993條民法人的名稱,實體名稱,肖像或類似名稱可以由他人授權使用,除非法律不允許或基於權利的性質授權他人使用。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姓名,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994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骸等受到損害的,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法律。 如果死者沒有配偶或子女,並且死者的父母已經去世,則死者的其他近親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人有權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該人行使權利要求演員停止侵權,消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或道歉的權利時,時效期限的規定不適用。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消除影響,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996條當事人的人格權因另一方的違約而受到損害,從而使受害方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如果受害方選擇要求另一方基於違約承擔責任,則其權利要求賠償痛苦和苦難不受影響。 第九百九十六條因涉嫌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997條大陸法係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或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而未及時制止該行為的,將對其合法權利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並為了利益,該人有權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責令該行為人停止行為。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發生合法權益受到阻礙的補償的損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998條在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侵犯他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時,除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或健康權外,應考慮該行為人的職業和受害人,行為的影響範圍,過錯的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法和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損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從事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活動的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合理地使用民法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民事責任不合理損害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肖像,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責任。
第1000條演員應承擔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或為侵犯他人人格權而道歉的民事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行為相稱。影響範圍。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適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絕依照前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發佈公告,發布最終判決等措施;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應由演員承擔。 行為人拒絕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宣布糾正指標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典第一卷,第五捲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應適用於保護自然人的基於關係的權利,例如由婚姻和家庭關係引起的權利; 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權利的性質,比照適用本《保護人格權》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和健康權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專有的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1003條自然人享有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自然人的身體完整性和行動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專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1004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專有健康權。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百零五條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權,人身安全權或健康權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危險的,依法負有義務提供援助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迅速擴大營救範圍。 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侵害或處於其他危難境界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適當及時施救。
第一百零六條有充分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有權依法作出自願決定,捐贈其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誘使該人捐贈。 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依照前款的規定,有充分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同意作為捐贈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遺囑表示同意。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採用採納書面形式,也可以預先遺囑。
自然人一生中不同意死亡的捐贈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死後,可以共同決定作出捐贈,而該決定應當在下列情況下作出:寫作。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採用書面形式。
第1007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或遺體。 第一千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任何買賣均無效。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百零八條開發新藥,新醫療器械或開發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應當告知參加者或者其監護人。必須獲得詳細信息,包括目的,方法和可能的試驗風險,以及他們的書面同意。 第一千零八條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臨床委員會審查同意,向或作為替代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時,不得向試驗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預期的試驗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與人類基因,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害人類健康,違背道德規範。和道德,或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疾病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醫學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1010條被他人通過口頭文字,書面語言,圖像,肢體行為等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權利,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和其他組織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接受和受理投訴,調查和處理案件,並採取其他類似措施,以防止和製止利用個人的地位和權力進行的性騷擾。上級關係等。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採取合理的預防,替代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第1011條行動自由被非法拘留或類似措施剝奪或限制,或者對其屍體進行了非法搜查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名稱權和實體名稱權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命名權,並有權依法確定,使用,更改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稱,但前提是不得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專有的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013條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實體名稱的權利,並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實體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法人,非法人組織所有權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1014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乾涉,挪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稱權或實體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介入,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
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有父親或者母親的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除父親或者母親以外的其他姓: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可用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拾取姓氏:
(一)以血統取高級直系親屬的姓氏; (一)挑選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以提供照料的除法定撫養人以外的其他養父母的姓氏為準; 和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挑選扶養人姓氏;
(3)出於其他正當理由而取名,而這些正當理由不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的自然人可以按照其文化傳統和當地習俗來取姓。 豐富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1016條決定採用或更改其名稱的自然人,或者決定採用,更改或轉讓其實體名稱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除非另有規定,應依法向有關當局登記。根據法律。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經民法人變更名稱或實體名稱,變更名稱前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該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俱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關於化名,藝名,網名,翻譯名,商號,社會知名度的名稱或實體名稱的縮寫,如果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眾混淆,則有關規定應當比照適用名稱權和實體名稱權的保護。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造成的公眾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相像權 第四章肖像權
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並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宣傳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專有的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相似性是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圖像,反映在視頻記錄,雕塑,圖畫或其他可以識別該人的媒體上。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1019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侮辱或污損他人圖像或通過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圖像等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未經權利持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製作,使用或宣傳權利持有人的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同意,擁有前人圖像作品權利的人不得以出版,複製,分發,租賃,展示等方式使用或宣傳該圖像。 。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1020條未經合理性權人的同意,可以合理地進行下列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1)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所必需的範圍內,使用可公開獲得的享有肖像權的人的圖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製作,使用或者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這對於新聞報導是不可避免的;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進行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內,製作,使用或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 (三)為依法法定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製作,使用或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這對於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是不可避免的;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進行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眾利益和該人的合法權益,採取其他製作,利用或者宣傳擁有相貌權者形象的行為。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1021條當事人在授權使用該圖像的合同中有關圖像使用的條款有爭議的,應以擁有肖像權的人為其圖像進行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針對肖像許可使用合約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有助於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1022條如果當事雙方未就授權使用圖片的期限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撤銷授權使用圖片的合同,但前提是應在另一方之內通知另一方。合理的時間段。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對準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意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明確同意圖像的授權使用期限的,只要有正當理由,對圖像擁有肖像權的人可以撤銷授權使用的合同,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另一方時間。 解除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除非損失不是由享有圖片相似權的人引起的,否則應當賠償。 肖像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的事由外,證明賠償損失。
第1023條授權使用他人的名字或類似名稱,應比照適用有關授權使用他人圖像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為了保護自然人的聲音,應比照適用關於保護相稱權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名譽權和名譽權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024條大陸法係人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通過侮辱,誹謗等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所有人所有權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聲譽是對民法人士的道德品格,聲望,才能和信譽的社會評價。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為公共利益目的舉報新聞,監督輿論等對他​​人名譽造成不利影響的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 (一)捏造,歪曲事實;
(2)未履行合理驗證他人提供的嚴重虛假陳述信息的義務; 或者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3)他使用侮辱性的言語等來降低對方的聲譽。 (三)使用侮辱性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1026條為了確定行為者是否已履行了根據前條第2款提供的合理驗證信息的義務,應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發現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信息來源的信譽;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2)是否對有明顯爭議的信息進行了充分調查;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3)信息的及時性; (三)內容的時限性;
(4)信息與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相關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5)受害人的聲譽受到損害的可能性; 和 (五)受害人名譽受減損的可能性;
(6)他的驗證能力和驗證信息的費用。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1027條演員發表的文學或藝術作品以侮辱性或誹謗性的內容描繪真實的人和真實的事件或特定的人,從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的,被侵犯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包含侵犯行為,侵犯版權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演員發表的文學或藝術作品沒有描繪特定人物,而故事的某些模式與該人物的處境相似的,該演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1028條大陸法係人有證據證明媒體(例如報紙,期刊或在線網站)報導的內容不准確並因此侵犯其聲譽時,他有權要求媒體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時更正或刪除內容。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1029條大陸法係人發現信用報告有誤的,可以依法檢查自己的信用報告,有權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刪除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信用評級的評估者應審查該報告,並在發現該報告為假的情況下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估;發現信用評估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適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1030條本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民法人士與信用報告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 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1031條大陸法係人享有榮譽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名譽頭銜,誹謗或貶低其榮譽頭銜。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所有權專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應當記錄某民法人的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該人可以要求將其記錄下來。 如果這種授予的榮譽頭銜被錯誤地記錄,則該人可以要求對其進行更正。 獲得的榮譽稱號已記述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錄;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述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侵入,侵犯,披露或公開他人的私人事務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專有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造成,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所有權權。
隱私是自然人不受干擾的私人生活,是他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1033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打電話,發送短信,使用即時通訊工具,發送電子郵件和傳單等侵犯他人私生活的手段;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2)進入,拍照或窺視他人的私人空間,例如他人的住所或酒店房間;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旅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照,偷窺,竊聽或者洩露他人的私生活的;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對他人身體的私處拍照或偷窺;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5)處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和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通過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專有權。
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可以單獨使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使用,以識別自然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徵信息,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踪等。 個人信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關於隱私權的規定,或在沒有隱私權的情況下,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應適用於私人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專有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1035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則,並在必要的範圍內,不得過度處理; 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適當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已獲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佈信息處理規定;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法和範圍; 和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協議的。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完善,傳輸,提供,披露等。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1036條行為人在下列情形之一中,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行為人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地執行該行為;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2)行為人合理地處理自然人本人披露的信息或已經合法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非該人明確拒絕或者該信息的處理侵犯了該人的重大利益; 和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演員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人的合法權益而合理地進行其他行為。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1037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從信息處理者那裡獲取或複制其個人信息。 該人發現該信息不正確時,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或及時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複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其個人信息時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協議的,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將其刪除。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1038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的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除非該自然信息經過處理後不能用於以下目的:識別任何特定的個人,並且不能恢復到其原始狀態。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對其進行糾正或糾正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所謂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恢復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並防止信息洩漏,篡改或丟失。 個人信息已經或可能被洩露,被篡改或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通知有關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信息處理者採取了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了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篡改,糾正,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個人信息干擾,篡改,丟失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1039條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特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針對分配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個人和個人信息,必須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非法提供。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