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披露中國法院判決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27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是的,北京地方法院在梁訴匯發正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一案中作出答复,認定刊登和復制包含當事人姓名和事實的判決書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2021 年 XNUMX 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法院公佈載有當事人姓名和事實的判決,不構成對當事人個人信息權的侵犯,不構成對當事人個人信息權的侵犯。公司重現這樣的判斷(見 梁訴匯發正信科技有限公司 (2021)京04民終71號((2021)京04民終71號))。

為平衡司法權力,我國法院實行判決公示制度,為實現司法公正合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這一制度也引發了公眾和學術界對判決書中記載的個人信息洩露的擔憂。

本案是中國法院首次回應這一擔憂。 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極其詳細的理由,這很不尋常,可見法院對這個問題的重視。

一,案例背景

原告梁亞兵(以下簡稱“梁”)曾是樑與其雇主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判決(2015)三中民終字第12289號判決書記載了樑的個人信息和勞動爭議本身。

被告北京匯發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匯發”)是匯發網站(www.lawxp.com)的運營商。

匯發轉發了北京市人民法院審判信息權威網站《北京審判信息》發布的上述判決結果。 匯發對判決原文沒有增刪改查。

梁認為惠發侵犯了她的個人信息權,請求法院責令惠發公開道歉,賠償她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2019)京0491民初字第17274號判決書,認定相關信息雖然屬於樑的個人信息,但不包含任何隱私信息,因此惠發不作為侵犯了她的隱私權。 據此,一審法院駁回樑的訴訟請求。

25年2021月2021日,二審四中院作出(04)京71民中第XNUMX號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 法院意見

由於一審法院給出了詳細的理由,二審法院簡要支持了其意見,以下部分主要基於一審法院的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信息權和利益權不是絕對權利,而是受保護的民事權益,通過社會行為控制的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加以保護。 因此,需要根據涉案行為使用個人信息的具體場景和方式來考慮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一)判決中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或隱私

判決公佈時,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繫方式等隱私信息已被刪除。 姓名、性別、案件信息屬於當事人個人信息,不屬於隱私信息。 因此,該信息不構成個人隱私。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但是,判決公佈後,個人信息成為公開的,不再是隱私的,不再構成隱私。

為保護當事人在判決中的信息,法律應防止信息被濫用,而不是被動隱瞞信息。

(二)商業網站複製判決是否侵犯當事人權益

首先,商業公司通過爬蟲軟件收集判斷並不違法。

判決文書是法院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司法數據,可以通過常用爬蟲技術進行採集。 在上述信息收集過程中,匯發並未使用中國裁判文書網明示禁止的“鏡像”等技術,因此目前並未違反中國的禁止規定。 因此,應確定數據收集不違法。

其次,商業公司將判決用於商業目的並不違法。

匯發通過向公眾提供司法文書的服務獲得流量,進而獲得廣告、投資等利益。 因此,匯發公司對判決書的使用屬於商業用途。 但是,判斷的商業用途並不代表使用不當,反之亦然。

一、匯發展示的信息內容與判決書披露的信息一致,沒有對信息進行不當篡改、處理,也沒有為徵信等不正當目的進行數據匹配和信息處理。自然人和窺探個人隱私。

其次,匯發的運營模式是通過對公開司法數據的再利用,保障和便利公眾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這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不違背公正公開的宗旨。

第三,商業公司使用的裁判文書信息來自權威司法機構的披露,而非個人的授權。 如果公開司法公開的數據不能被社會其他主體轉發或使用,一方面會損害公開司法制度、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以及其他受其保護的公共利益。系統; 另一方面,上述數據將由司法機關獨家壟斷,不符合司法數據公有共享的原則。 因此,其他數據使用者可能會在某些條件下重複使用已披露的數據。

因此,匯發對判決的使用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3)為實現司法公開和司法監督的目的,法院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公開當事人的信息。

第一,公開審判是指判決的公佈。

中國法律規定了公開審理的原則,即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 裁判文書體現了審判的全過程和內容,因此按照公開審判的原則,判決應當公開。

第二,在公開公正和個人信息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公開司法旨在將司法行政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以維護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判決文書的公佈也是出於同樣的目的。

但是,判決書不可避免地包含當事人姓名和案件事實。

為平衡這兩種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製定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時,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了一定的保護。

一方面,判決公佈時,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號等個人信息,以及涉及家庭個人隱私和個人權利糾紛的信息,一律刪除。 僅保留姓名和性別。

另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還應了解判決書的披露和相關訴訟行為的後果。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姓名和案件事實是判決書的核心內容,其公開是實現公共司法監督所必需的,因此在此範圍內使用個人信息符合必要性的要求。

三, 我們的評論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謹慎表示,本案“涉及司法文書再利用的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利益,以及個人信息權的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 考慮到個人信息是一種新型權益,法律法規尚未提供明確具體的保護途徑和豁免理由,相關規則的製定尚處於探索階段,顯示出一定的不確定性。 為看清全局,應避免過早、武斷的評價,因此一審法院僅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信息內容作出判決。

顯然,二審法院雖然支持一審法院的意見,但並沒有表示太大的信心。
中國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在 第四部分(人格權)民法典. 但是,在每個具體場景中,個人信息權的邊界在哪裡,如何權衡這些權利與其他利益,仍然是目前正在探索的話題。

裁判文書的公佈是我國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也是製約和平衡我國法院司法權的重要途徑。 如何平衡司法需要製衡的當事人個人信息權,在中國並非易事。

中國法院仍在仔細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 因此,二審法院雖然支持一審法院的觀點,但並不認為已經得出了確鑿的結論,與國內其他法院一樣,仍在思考這個問題的答案。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劉強劉強

另存為PDF

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的相關法律

你可能還喜歡

轉捩點:中國首次承認日本破產決定

上海法院於 2023 年承認了日本的破產裁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展,標誌著中日之間傳統緊張的互認格局可能發生轉變((2021)滬 03 協外人第 1 號)。

中國溫州法院承認新加坡貨幣判決

2022年,中國浙江省溫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所做的金錢判決,正如中國外交部最近發布的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訴潘(2022)浙03協外人第4號)。

中國民事和解聲明:在新加坡可執行嗎?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的簡易判決,理由是此類和解聲明的性質存在不確定性,也稱為「(民事)調解判決」(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