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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判決終局存疑:加拿大法院因再審和檢察院抗議而困惑

22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1年XNUMX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對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再審、檢察抗訴等機制感到困惑,以終局性為由拒絕作出執行中國判決的簡易判決(楊訴孔,2021 BCSC 809).
  • 根據中國法律,中國地方法院所做的二審判決是有效的、終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 在 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 一案中,法院並沒有採納另一起加拿大案件中的法院觀點(魏訴梅,2018 BCSC 157),正確指出申請再審不影響中國判決在加拿大的執行。
  • 從該案中學到的一個教訓是,中國法律專家對於幫助加拿大法院理解此類案件中的中國判決至關重要。

In 楊訴孔, 2021 BCSC 809,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BCSC)法官對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再審、檢察抗訴等機制感到困惑,無法判定中國判決是否為終局判決,因而拒絕准予上訴簡易判決有利於中國判決債權人。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BCSC 裁定本案申請一般延長。 我們還沒有此案的最新消息。

一、中國訴訟

2009年至2016年,原告丁方多次向被告孔傑借貸資金,涉案金額逾70萬元。 雙方就8萬元本金及利息發生糾紛。 此後,丁某向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初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南市人民法院」)對孔某提起訴訟,要求孔某償還丁某借款的8萬元本金,並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實際借款之日為止。還款。 

市南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認為證據顯示丁某主張的借款已被孔某全部償還,故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見(2017)魯0202民初4616號民事判決書(( 2017)魯0202民初4616號))

丁隨後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認為,依常理,孔某償還本金後不能繼續支付利息。 因此,根據孔某支付的利息,青島IPC認定孔某尚未償還前述8萬元本金。 

據此,青島中院於29年2019月2018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丁某對孔某的訴訟請求,但不支持丁某關於該債務應視為孔某的家庭債務並由丁某共同賠償的主張。其丈夫(見(02)魯9523民終2018號民事判決書((02)魯9523民終XNUMX號))。

丁某、孔某均不服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丁認為孔某的丈夫應負連帶責任。 孔某辯稱,二審法院不應撤銷一審法院已償還貸款的裁定。

5年2019月XNUMX日,山東省高院駁回雙方再審申請。 

24年2019月XNUMX日,孔某向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市基層人民法院(「張店市人民法院」)再次對丁某提起訴訟。 孔某在該訴訟中表示,自己借錢給了丁某,應當償還,並辯稱涉案債務未經青島中院在上述案件中審理。 丁某辯稱,孔某所謂的向丁某借錢的記錄,實際上是孔某向丁某償還貸款的記錄。

張店民政認為,青島中院的生效判決已涵蓋所有爭議債務,孔某未提交本案新證據證明其他交易。 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見(2019)魯0303民初4254號((2019)魯0303民初4254號)民事判決書)。 

23年2020月XNUMX日,孔某進一步就張店市人民法院判決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中院」)提起上訴。

17年2020月2020日,淄博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見(03)魯1258民終2020號((03)魯1258民終XNUMX號)民事判決書)。

二. 加拿大訴訟

丁某及其妻子楊欣作為原告,向BCSC申請認可和執行青島中院針對孔氏及金鳳凰投資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魯02民終952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青島中院判決”) 。

29年2021月XNUMX日,BCSC對此案作出裁決,申請一般延長。 

本案中,丁某認為孔某在加拿大有房產,但在中國沒有資產,遂決定在加拿大申請承認和執行青島IPC判決。

孔女士表示,她已就青島中院判決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孔女士也介紹了張店市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院的案件情況,並表示已就淄博市中院的判決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青島和淄博的訴訟讓 BCSC 法官感到困惑,他說: 

「沒有提供有關中國法律體系結構、各級法院之間的互動、或檢察院的潛在作用或權力的證據。 沒有證據表明淄博上訴是否已解決,以及任何此類決定對青島中級判決的影響。 基於證據中的這些缺陷——我認為這使我無法找到決定問題所需的事實——我得出的結論是,我無法對此事做出裁決,並且試圖這樣做是不公正的。” 

「原告對我面前的命令最終結果不確定性的擔憂的回應並沒有減輕我的擔憂。 他們敦促我區分青島和淄博的判決,我確實這樣做了,但他們沒有提供證據來說明如何在中國法律體系的更廣泛背景下理解它們,特別是它們如何與檢察院互動。 在有關重要問題的證據發生「正面」衝突時,法院不能「僅依靠部分記錄、假設某些事實或以最高標準審理原告的案件來迴避衝突」:龍工(中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訴趙, 2019 BCSC 1110,第50 段。 XNUMX。”

原告也沒有提供專家證人向法官解釋中國法律制度並證明青島IPC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然而,法官認為,雖然當事人不需要證明中國判決的實質,但他們需要證明中國判決的終局性。 法官的隱含觀點是,如果沒有原告的專家證人就這個問題,他無法做出合理的裁決。

因此,法官表示:「我的結論是我不能對此事做出裁決。 如果引入額外的證據,我無法確定對此事進行簡易審判是否合適。”

因此,法官裁定申請一般延期。

三, 我們的評論

一、再審、抗訴對中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影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一)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解書有錯誤,對其進行重新審查。 

(二)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或者對和解協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根據抗訴重新審理案件。

法院、檢察院也可以主動做出再審、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對法院再審提出異議,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從這個意義上說,理論上,我國民事訴訟可以經過一審、二審(該階段作出生效判決)、再審(法院自行或當事人申請)、檢察院再審四種程序。反對。

無論如何,中國地方法院所做的二審判決是有效的、終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上述案件中,青島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而淄博案僅經過一審、二審。 這表示兩起案件均已取得生效判決,即二審判決。 

如果當事人僅取得生效判決,但再審或抗訴程序可能已經在進行或將來可能發生,該判決是否可以被視為最終判決,以便在加拿大申請承認和執行?

在另一個案例中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參見 魏訴梅,2018 BCSC 157)在加拿大承認並執行中國判決。 在該案中,另一位 BCSC 法官認為:

「重審申請不是上訴程序。 提起再審申請不影響中國判決的執行」。

該法官認定,申請再審不影響中方判決在加拿大的執行。 另外,該案不涉及檢察院抗訴。

可惜的是,在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案中,原告丁沒有向法官明確解釋並說服法官接受Wei v. Mei, 2018 BCSC 157案中的觀點。 

相關文章:

加拿大法院執行2019年中國民事和解聲明/調解判決

2.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案件中專家證人的使用

我們認為,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案中原告未能聘請專家證人解釋中國法律制度是BCSC法官感到困惑的關鍵原因。 法官也暗示了專家證人的重要性。

事實上,在許多中國判決認可和執行案件中,當事人都邀請中國法律專家出庭作證,向法官解釋中國法律,讓法官更容易理解中國判決。

例如,在Wei v. Mei, 2018 BCSC 157一案中,雙方均邀請了中國法律專家出庭作證。 上述「申請再審不影響中國判決在加拿大執行」的結論,是中國法律專家在證詞中說服的結論。 這是關於中國判決終局性的正確看法。

從該案中學到的一個教訓是,中國法律專家對於幫助加拿大法院理解此類案件中的中國判決至關重要。

相關文章:

加拿大法院以2018年終局為由拒絕承認中國判決

 

 

Photo by 李·羅賓遜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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