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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執行2019年中國民事和解聲明/調解判決

26 年 2023 月 XNUMX 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關鍵要點:

  • 2019年XNUMX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維持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的一審判決(魏訴李,2019 BCCA 114).
  • 外國判決要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得到承認和執行,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 (a) 外國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標的物具有管轄權; (b) 外國判決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 (c) 沒有可用的辯護。
  • 加拿大法院沒有質疑民事和解聲明的性質。 法院將其稱為“民事調解書”,並將其視為相當於中國的判決書。
  • 根據中國法律,民事和解書是中國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和解安排而作出的,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XNUMX月,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裁定執行山東省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中國省(參見 魏訴梅,2018 BCSC 157).

隨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於 2019 年 XNUMX 月維持了該審判裁決(魏訴李,2019 BCCA 114).

一、中國境內的事實和訴訟情況

童偉先生(「魏先生」)是一名煤炭貿易商,居住於中國河北省唐山市。 他做了幾個 貸款 2010年至2012年期間,該公司為唐山豐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本公司”)。梅子傑先生(“梅先生”)和李桂蓮女士(“李女士”)為股東,並擔任高管職務。在公司的職位。 他們每個人 保證 魏先生向該公司提供的貸款。 梅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

此後,因公司及夫婦倆未能償還貸款和履行擔保,魏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公司、梅先生和李女士(統稱“中方被告”)提起訴訟。中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唐山法院”)。

14年2014月XNUMX日,唐山法院召開庭前調解會。 本公司員工董亞君女士(董女士)在所有法律訴訟中代表中國被告。 調解過程中,董女士通過電話聯繫梅先生詢問調解意向,並在達成調解協議前向梅先生宣讀了調解協議書。 梅先生在電話中指示董女士接受調解協議。

據此,唐山法院於21年2014月2014日出具了(247)唐初字第2014號((247)唐初字第XNUMX號)民事和解書,相關條款如下:

(i) 公司須於 38,326,400.00 年 14 月 2014 日之前向魏先生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XNUMX 元(以下簡稱“主債”),該金額包括欠款本息、違約金、經濟損失及其他一切費用。花費;

(ii) 如果公司未能在 14 年 2014 月 0.2 日之前全額償付,則主債餘額將受到違約金,按餘額未償還日按餘額的 XNUMX% 計算; 和

(iii) 梅先生及李女士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XNUMX月,三被告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法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i) 在達成調解方案並據此作出民事和解書時,雖然李女士有授權董女士參加調解並接受調解協議的委託書,但李女士聲稱她並不知道該授權,也沒有親自給予該授權; 和

(二)李女士當時居住在加拿大,其在境外出具的授權書應經過公證認證後方可生效。 但唐山法院收到的授權書並未經過該程序,因而無效。

河北法院認為,委託書上有梅先生和李女士夫妻雙方的印章。 梅先生並沒有反對董女士的授權,而李女士則聲稱自己不知道該授權,也沒有親自授權,但她的說法不符合常理。 此外,《民事和解書》生效後,李女士還出具了一份委託書,指定董女士為其執行階段的代理人,並由李女士親筆簽署。 這進一步證明李女士在達成和解協議時知曉董女士的授權。

李女士雖然居住在加拿大,但她是中國公民,不適用在境外出具授權書的要求。

據此,河北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由於民事和解書未完全執行,原告魏先生試圖申請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執行這份中國民事和解書。

二. 加拿大 Mareva 禁令(凍結令)

2017年XNUMX月,原告魏先生獲悉被告梅先生和李女士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擁有房產後,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BC最高法院”)申請Mareva 禁令(凍結令)。

3年2017月20.5日,BC省最高法院向魏先生頒發了一項Mareva禁令,扣押梅先生和李女士在加拿大擁有的XNUMX萬加元資產,包括兩棟別墅和一個農場。

此後,魏先生向BC省最高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的命令。

三. 加拿大一審程序

在一審程序(即決審理)中,BC省最高法院審查了中國法院文件的可受理性,並解決了外國判決在BC省得到承認和執行的三個要求,即:

(a) 外國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標的物具有管轄權;

(b) 外國判決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 和

(c) 沒有可用的辯護。

在審查a)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的要求時,BC省最高法院認定“中國法院對此事擁有管轄權”,因為案由與中國法院之間存在“真實且實質性的聯繫”。

b)-最終性的要求也得到滿足,因為正如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因為《中國民事和解聲明》是基於調解和解的同意令。

關於第三個要求,BC最高法院列出了可用的抗辯理由,包括中國的判決與先前的判決不一致; 它們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 它們基於外國刑法、稅收法或其他公法; 或訴訟程序以違反自然正義的方式進行。 BC省最高法院經分析認為,上述抗辯均不適用於本案事實。

1年2018月XNUMX日,BC省最高法院裁定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

四. 加拿大二審程序

在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並按有效年利率60%的利息償還原告債務的上訴中,被告李女士聲稱法官錯誤地認為獲取中國判決的程序並未違反自然正義,並在名義上將中國判決所欠的利率從73%的有效年利率降至第s條規定的最高允許年利率。 刑法第 347 條。

9年2019月2004日,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完全駁回上訴,理由是被告未能證明中國的判決違反了最低公平標準。 法官將“運輸訴新解決方案”案(SCC,XNUMX)中的名義遣散概念應用到中國的判決中並沒有錯誤。

五,我們的評論

有趣的是,當中國民事和解書在加拿大申請承認和執行時,加拿大法院並沒有質疑民事和解書的性質。 初審法院將其稱為“民事調解書”,並毫不猶豫地將其視為相當於中國的判決書。 上訴法院在二審中也效仿了這一做法。

6月2022,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承認兩份中國民​​事和解聲明根據澳大利亞法律,中國民事和解聲明被視為“外國判決”。

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其他國家也應該效仿,因為根據中國法律,民事和解書是中國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安排作出的,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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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塞巴斯蒂安·斯坦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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