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NUMX月,我國頒布了第一部民法典,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七部分。
書我 一般原則
第二冊 物權
第三冊 合同
第四冊 人格權
第五冊 婚姻家庭
第六冊 演替
第七冊 侵權責任
人格權是第四部分。
與其他部分不同,第四部分“人格權”沒有預先存在的特定法律作為基礎。 相反,它是根據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起草的。 將人格權納入民法典的獨立部分,是中國民法的重大發展和創新,也是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上的新篇章。
《第四卷人格權》共分為五章:總則,生命權,人格完整權和健康權,人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
如果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則他/她還享有個人自由和人格尊嚴所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
2.身體完整性權
具有充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自行決定自願捐贈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遺體。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誘使他人進行此類捐贈。
禁止買賣任何形式的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遺骸。
從事與人類基因或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類健康,違反道德規範或損害公共利益。
3.性騷擾
第二章規定了性騷擾: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和健康權。 以言語,文字,圖像,身體行為等形式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該人承擔民事責任。 。
機關,企業和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預防,接受和處理投訴,調查和處置等合理措施,以利用公職和隸屬關係預防和遏制性騷擾。
4,肖像權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的人,肖像作品的權利人不得通過出版,複製,發行,租賃,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該人的肖像。
但是,如果要合理地進行法律規定的某些行為,則有可能在未經肖像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可能。
5,名譽權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為個人利益進行新聞報導,輿論監督和其他影響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等級; 如果他/她發現任何信用等級不合適,他/她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刪除。 信用評估人員應立即核實異議,如果索賠得到證實,則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6,隱私權
自然人應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間諜,入侵,披露或發布相關信息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其他人的隱私權。
有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指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各種信息,可用於獨立識別或與其他信息組合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ID號,生物特徵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下落等。
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首先獲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的協議。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等。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 未經自然人同意,信息處理者不得將此類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任何其他人,但已處理的信息除外,以致無法識別特定人並且無法將其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