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2020月XNUMX日,國家版權局發布了 關於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著作權行政執法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的通知,從權利證明,侵權證據和侵權認定三個方面闡明了著作權行政執法證據的審查和認定。
(1)就權利證明而言,投訴人提出侵犯版權的投訴時,執行著作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所聲稱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 沒有相反證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假定以通常的方式簽署的錄音製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製作人作為該作品,表演,錄音製品或權利的著作權人。版權相關權利的持有者。
(二)關於侵權證據,侵權作品,表演,錄音或者購買記錄的; 涉及侵權的帳目,合同以及加工和生產文件; 證明侵權的照片,視頻或網頁的屏幕截圖; 證明發行人,發行人偽造或更改授權文件的材料或發行人,發行人的行為不在授權範圍之內; 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侵權的材料,可以用作證明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或錄音的證據。
(3)就侵權判定而言,複製品的發行人或生產者無法證明其出版物或作品的合法授權,或者復製品的發行人無法證明其複製品的合法來源,他/在分發時,行政部門在版權執行中應確定該行為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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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