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涉及中國最著名武俠作家金庸的四部作品。
金庸的武俠小說在全世界華人社區中擁有廣泛的追隨者。 他在 15 年至 1955 年間創作的 1972 部作品為他贏得了有史以來最偉大、最受歡迎的武俠作家之一的聲譽。 到他去世時,他已是中國最暢銷的作家,其作品在全球已售出超過一億冊(不包括數量不明的盜版)。 根據《牛津當代世界文學指南》,他的小說被認為質量非常高,能夠滿足高雅和低俗的品味。
23年2023月XNUMX日,位於中國南方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 ([2018]粵73民中3169號,[2018]粵73民終3169號) 認為粉絲根據金庸作品創作的《此間少年》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原告稱,該同人作品侵犯了金庸最著名的四部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的部分元素的著作權。 《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涉及到整體人物塑造和部分情節,由人物名字、性格、關係等組成。
法院認為,文學作品由人物、情節、背景三個要素構成。
關於人物,法院同意原告的觀點,認為原作者對這些元素的設置表現出很強的邏輯結構,體現了原作者的選擇和安排,並據此形成了著作權。 同人小說對這些內容的複制構成著作權法所禁止的抄襲行為。
關於情節和背景,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觀點,認為同人小說與原作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故事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背景,驅動故事的線索和事件,具體場景的設計和安排,以及故事的底層邏輯和因果關係。 因此,同人小說在情節上並未侵犯原作的著作權。
由於金庸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已去世,原告是其遺囑的執行人和受託人。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