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備忘錄是指《關於“一帶一路”背景下訴訟-調解-訴訟(LML)框架合作管理國際商事糾紛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通過訴中管理層框架管理“一帶一路”倡議背景是國際商事爭議的合作。
1年2023月XNUMX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開元法官與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法官洪秀燕簽署北京諒解備忘錄.
該諒解備忘錄的特點,如所描述的 新加坡最高法院, 如下面所述。
-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SICC”)和中國國際商事法院(“CICC”)將根據諒解備忘錄,各自製定並實施“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管理的LML框架。
- 各法院制定和實施的LML框架將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 法院可以召開案件管理會議,以確定程序步驟(例如,以法院裁決、案件管理備忘錄或通知的形式,如適用),並為及時、具有成本效益的管理和解決問題提供指示。爭議;
- 法院可以准予在一定期限內中止訴訟,以便爭議各方通過調解達成和解,爭議任何一方可以有充分理由申請延長該期限;
- 每次調解均應在“不帶偏見”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是私人和保密的;
- 爭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判決,或者出具具有判決效力的聲明,以利於調解和解的承認和執行;
- 爭議當事人有權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調解機構的調解規則或者當事人根據適用法律同意或提交的規則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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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