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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過訴訟調解框架管理“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商事糾紛的諒解備忘錄

 


合作諒解備忘錄
BETWEEN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ON 
國際商業糾紛的管理 
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 
訴訟-調解-訴訟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合作

關於通過倡議-東盟-倡議框架管理一帶一路國際商事問題的合作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稱“參加方”,統稱“參加方”):

(a) 認識到與國際貿易和商業(包括進行基礎設施開發和建設工程、與此類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供應以及此類活動的融資)有關的爭端日益複雜, “一帶一路”倡議(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

(b) 認為合作解決此類爭端將促進新加坡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推進“一帶一路”倡議; 和

(c) 認識到調解可​​以提供靈活、創造性和有效的方式來解決此類爭議,這不僅可以節省此類爭議各方的時間和成本,而且可以維護他們的業務和工作關係,並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控制爭議的結果爭議解決過程,

雙方同意通過訴訟-調解-訴訟(以下簡稱“LML”)框架加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管理合作,並簽署以下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

第 1 條 – LML 框架的開發和實施 

各參與者將根據本諒解備忘錄製定並實施用於管理“一帶一路”國際商業糾紛的 LML 框架。 參與者同意: (a)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可通過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以下簡稱“SICC”)制定和實施 LML 框架;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以下簡稱“國際商事法庭”)制定和實施LML框架。

第 2 條 – 與其他方的合作 

各參與者可以根據參與者所在地的程序法和參與者法院規則,與任何國內或國外調解專家以及任何國內、國外或國際調解機構共同製定和實施 LML 框架。

第 3 條 – 信息共享 

每一參與者同意與另一參與者共享有關其 LML 框架和其他爭議管理實踐的信息,包括任何程序規則、案件管理協議和實踐以及執行流程。 參與者同意,就本條而言,滿足以下條件就足夠了: (a)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共享與 SICC 相關的信息;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共享與 CICC 相關的信息。

第 4 條 – LML 框架的特點 

參與者同意,每個參與者開發和實施的 LML 框架將具有以下功能:

我。 法院可以召開案件管理會議(無論如何描述)來確定程序步驟(例如以法院裁決、案件管理備忘錄或通知的形式,如適用),並給出指示,以便及時且成本低廉地有效管理和解決爭議。 

二. 法院可以准許爭議各方中止訴訟程序,通過調解達成和解。 如果法院准許在指定期限內中止法庭訴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有充分理由申請延長該期限。 

三. 每次調解: (a) 應在“不偏見”的基礎上進行; (b) 是私人和機密的。 根據調解所在地的法律,調解中產生的任何保密信息或文件均不得在法庭訴訟中披露。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調解達成部分和解或未達成和解,爭議各方不得在任何法庭訴訟中使用或依賴調解中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或文件。

四. 爭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判決,或者出具具有判決效力的聲明,以便利調解和解的承認和執行。 

v. 爭議當事人有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調解: (a) 當事人選擇的調解機構的調解規則; (b) 各方根據適用法律同意或提交的規則。

第 5 條 – LML 示範條款 

參與者同意通過向爭議各方建議採用以下可能適合情況的 LML 示範條款來推廣 LML 框架:

我。 如果當事人選擇在SICC解決爭議: 

“各方不可撤銷地將因本合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與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有關的任何問題)提交給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雙方同意,在法庭訴訟開始後,他們將根據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的訴訟-調解-訴訟協議,真誠地嘗試通過調解解決任何此類爭議。”

二. 當事人選擇在CICC解決爭議的: 

“雙方根據法院所在地的程序法,不可撤銷地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與其存在、有效性或有關的任何問題)提交給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專屬管轄。終止)。

雙方同意,在法庭審理開始後,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善意地嘗試通過調解解決此類爭議。”

第六條——其他事項 

我。 本諒解備忘錄將於簽署之日生效。 任一參與者均可通過向另一參與者發出書面終止通知來終止本諒解備忘錄。 

二. 經參與者雙方同意,本諒解備忘錄可隨時以書面形式修訂。 參與者同意的任何修訂將於參與者同意的日期生效,並將被視為本諒解備忘錄的組成部分。 

三. 本諒解備忘錄不構成任何條約或法律,也不在參與者之間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產生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

本諒解備忘錄一式兩份,一份為英文,一份為中文,兩種文本於 2 年 1 月 2023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等有效。

 

下載 原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