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確認其對SEP的全球FRAND特許權使用費管轄權。
CJO注:19年2021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終決定(2020)最高法知民下中第517號((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確認初審法院有權設定全球 SEP 費率。
最近在OPPO訴夏普案中,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0)粵03民初字第689號((2020)粵03民初689號) 駁回夏普對其管轄權的異議,首次以書面裁決的形式確認了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SEP)全球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許可費率的管轄權。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明確稱,SEP許可糾紛不屬於典型的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因此在確定其是否具有管轄權時必須考慮多種因素。 例如,它必須考慮中國是否是被許可的專利被利用的地方,專利的實施地以及簽署和履行許可協議的地方,即SEP之間是否有足夠的聯繫。與中國的許可糾紛。
本案中的兩個原告是中國公司,其製造和研發活動均在中國進行。 換句話說,有爭議的專利利用地是中國。 該案的兩名被告在中國擁有財產權和利益,在中國,該案的標的物位於該處,可以沒收財產。
因此,該案與中國之間有足夠的聯繫,中國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在確認中國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的談判意圖後,將FRAND原則,解決糾紛的最密切聯繫原則,效率原則等因素考慮在內。中國法院對全球FRAND費率的這種裁決可以提高整體效率,並且中國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不應與世界範圍內的專利許可條件分開。
有爭議的全球FRAND專利使用費率不僅涉及3G和4G SEP的專利使用費率,還涉及基本Wi-Fi專利的專利使用費率。 尚無任何先例可解決全球基本Wi-Fi專利的全球使用費率爭議。 因此,這也是對基本Wi-Fi專利裁定全球專利使用費率的首次嘗試。
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最終判決。
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