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當事人只能上訴一次,二審終審。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1. 一方只能上訴一次。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者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在中國申請第三次開庭。
中國法院分為四級,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SPC)。 有關中國法院結構的更多信息,請閱讀“宏偉的四層金字塔——中國的法院體系“。
大多數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此類案件的上訴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
外國判決、仲裁裁決在中國境內執行等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只能在當地法院上訴,沒有機會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但在實踐中,地方法院受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會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對於某些類型的案件,例如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地方法院將需要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機制旨在防止當地法院對外國當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存在上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中國國際商事法庭(CICC)審理標的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的國際商事案件。 由於上述原因,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機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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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