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9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決,撤銷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21/1603/QD-PT號決定,維持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20/XNUMX/QDST-KDTM號決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XNUMX/XNUMX/QDST-KDTM號決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決的案件。
據此,越南法院正式承認並執行SIAC的仲裁裁決。 這是中國仲裁機構首個經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複審後獲得承認和執行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中越兩國簽署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該雙邊條約是雙方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
該案涉及一家中國企業向一家越南企業採購的商品品質糾紛。 2019年XNUMX月,SIAC仲裁庭對此案作出缺席裁決,裁定越南公司向中國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保險費、運費、稅金和貨運代理費。
24年2020月XNUMX日,該中國公司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上述仲裁裁決。
25年2020月1603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裁定在越南境內承認並執行SIAC的仲裁裁決,裁決編號為「2020/XNUMX/QDST-KDTM」。
7年2020月XNUMX日,越南公司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向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越南公司承認已收到仲裁庭的通知,但由於需要將中英文文件翻譯成越南文供審查,因此超出了仲裁程序的期限。
27年2021月39日,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2021/XNUMX/QD-PT號上訴決定,推翻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10年2021月39日,中國公司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撤銷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21/XNUMX/QD-PT號上訴決定。
22年2022月39日,越南最高法院院長依職權申請對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所做的第2021/XNUMX/QD-PT號上訴決定進行複核。 申請書請求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複審上訴決定,撤銷不予承認和執行SIAC仲裁裁決的決定,維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隨後,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提交越南最高法院院長覆核申請。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
- 越南公司在抗辯中提出的理由與中越雙邊條約規定的拒絕理由不符。
- 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未能充分考慮和評估案卷證據和當事人證言,其判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最終,越南最高法院決定維持越南最高法院院長提出的上訴。 撤銷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39/2021/QD-PT號決定,維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關於該案的第1603/2020/QDST-KDTM號決定。 SIAC 仲裁裁決在越南的承認和執行。
案例資訊來自 上海貿促會社群媒體.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