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被宣告破產,一般意味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股東無法通過破產程序收回其出資。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當企業宣布破產時,股東必須拿出資產來償還企業的債務。
破產程序對股東的重大影響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股東出資到期加速
債務人的股東(出資人)經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不分出資期限出資.
因此,即使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即視為到期,股東應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向企業足額出資,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
2、股東承擔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法院可以裁定股東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並在裁定中規定債權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要求企業股東和其他清算人清償企業債務。
在下列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此類責任:
(一)債務人的主要資產、賬簿和重要文件已經毀損、遺失,管理人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導致無法清算的; 和
(二)破產管理人經查無資產,致使破產費用不能清償的。
3、股東權益損失或調整情況
在破產清算案件中,由於企業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股東將失去全部股權。
但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特別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東並不會失去全部股權,而是不可避免地面臨股權調整,這通常意味著其股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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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