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判決之前,中國法官應接受未曾審理此案的上級的審查和批准。 這種做法一直存在於中國,直到最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一輪司法改革(2014-2017年)中將這種做法部分排除在外,作為“司法問責制”。 儘管如此,實踐中所體現的中國法院的運作結構並未從根本上改變。
1.審查和批准判決
審查和批准判決的製度意味著,在審理此案的法官起草判決或裁定之後,他或她應首先向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必要時向法院院長報告。負責此案。 法官只有在經過他們的審查和批准後,才能將其作為正式判決或裁定發布,並向當事方提供。
總統或董事通常具有這樣的權限:首先,他們可以審查事實,證據,法律,裁決結果和判決草案中的措詞,並有權修改他們認為是錯誤或不適當的內容,或要求法官重寫判決; 其次,在審查了文件草案之後,他們可以決定是否可以將這些文件作為對當事方的正式判決。
換句話說,由於總統或董事審查了判決草案的內容,因此總統或董事實際上已經在特定案件中分享了法官的裁決權。
2.實行的理由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法院已開始執行判決复核和批准的做法,並且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現在。
這種做法仍然存在的原因有兩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的司法獨立是指法院的審判獨立,而不是法官的審判獨立。 因此,在特定案件中法官的裁決權不是完全獨立的,法院的其他成員(特別是監事,包括法院院長和院長)可以分享法官的裁決權。
其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法官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平仍不令人滿意。 因此,由經驗豐富的法院院長或法院院長進行的判決複審可以減少或防止法官做出錯誤或不公正的判決。
3.對這種做法的懷疑
在中國的司法改革中,人們對法官審查和批准的做法存有疑問,其中包括:
首先,中國沒有明確規定這種做法的法律或法規,因此這不是法定程序。
第二,這種做法破壞了程序正義。 法院院長或法院院長沒有親身審理此案,他們對案情的理解僅源於書面文件或陳述。 因此,他們分享法官的審判權的做法與程序正義是不一致的。
此外,這種做法與法官的權力和責任相抵觸。 由於法官是在判決書上簽字的人,因此,法官應對錯誤或不公正的判決負責。 但是,即使總裁和董事對判決書的內容有重大影響,他們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4.改革這種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發布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年)》,《人民法院第四次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年)改革綱要。未來五年中國法院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指出,它將改革這一做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支持這一觀點,即“司法程序的客觀要求是讓親自聽證的人作出判決,讓作出判決的人承擔責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將確保審理此案的法官“獨立表達自己的觀點”,並“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因自己的觀點和表現而產生的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將“改革判決發布系統”,從而使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所作的判決不再需要由院長和法院院長審查和批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仍然保留總裁和主任對重大,困難和復雜案件進行監督的權力。 但是,其監督活動中產生的所有文件都應存檔,以便對監督本身也進行記錄並接受審查。
如果您想與我們討論該帖子,或者分享您的意見和建議,請聯繫Meng Yu女士(meng.y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如果您希望收到新聞並深入了解中國司法系統,請隨時訂閱我們的新聞通訊(subscribe.chinajusticeobserv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