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2012年1月)第XNUMX部分中國的司法改革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2年XNUMX月,北京


內容

部分1

前言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二。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 加強人權保護

部分2

IV。 加強司法能力

五,為人民服務的司法權

結論


前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重要保證。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自三十年前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從國情出發,繼承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成就,並向其他文明學習法治方面,一直在建設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社會正義,為人類法治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的司法制度大體上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製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府制度。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治基本原則的全面實施以及公眾對正義的要求日益提高,中國的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發展。

近年來,中國大力,穩健,務實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 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著重優化司法職能和權力分配,加強人權保護,提高司法能力,踐行“人民司法”的原則,中國一直在努力完善與中國的司法制度。特色,擴大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開,確保司法公正。 這為中國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國家穩定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中國司法制度建設開闢了新紀元。 1949年1954月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 XNUMX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組織製度和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基本職能,建立了大學審判團,辯護,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員,法律監督,民事調解制度,確立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1950年代末,特別是在十年動蕩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間,中國的司法制度遭受了嚴重破壞。 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總結歷史經驗,制定了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政策,恢復和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並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基本法則。 在1990年代,中國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並加快了將中國建設為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步伐。 在促進社會進步,民主和法治的過程中,中國的司法制度正在不斷完善和發展。

1.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徵

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建立在工農聯盟的基礎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權力的有機形式。 中國的國家體制和政府體制決定其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為人民服務。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由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監督。

人民法院是中國的基本司法機關。 國家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他們依法裁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並開展執法活動,包括執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對所有地方人民法院和特別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進行監督。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進行監督。 在訴訟活動中,中國採用了公開審判,大學陪審團,挑戰,人民陪審員,辯護和二審作為終局審判等製度。

人民檢察院是中國的檢察機關。 國家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特種人民檢察院,例如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他們的權力行使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公眾的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能處理刑事案件,相互配合,相互檢查,確保法律的準確,有效執行。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調查,拘留,逮捕和審前; 人民檢察院進行檢察工作,批准逮捕建議,調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2.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過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公眾對法治重要性的認識大大提高。 由於司法環境的深刻變化,中國司法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問題。 中國現行司法制度及其工作機制的缺陷和僵化日益突出,需要通過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確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公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為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平正義,持久國家穩定提供堅實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國根據國情進行司法改革。 它藉鑑了其他國家的良好做法,但並沒有盲目地照搬它們。 它與時俱進,但不會輕率而盲目地前進。 堅持依靠人民的路線,努力滿足人民的期望,解決人民特別關心的問題,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以確保改革是為人民服務,依靠人民的。使人民受益它遵循《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改革,而那些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措施,只有在修改法律後才能執行。 它遵循總體規劃和協調,全面設計以及有序,逐步進行的原則。

早在1980年代,中國就開始了法院審判的改革,並確保司法專業化,重點是增強法院審判的功能,擴大審判的開放性,改善律師的辯護職能以及培訓專業法官和檢察官。

2004年,中國在總體規劃,部署和實施的基礎上啟動了大規模的司法改革。 首先,從引起公眾投訴的問題和阻礙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開始,根據促進司法公正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從司法實踐的常規模式和特點出發,完善司法體制。其司法機關,司法職能分工和司法管理制度,建立了權力和職責明確,相互協作,相互約束,高效運作的司法體系。 從而,中國的司法改革進入了總體規劃,有序推進的階段。

自2008年以來,中國開始了新一輪的司法改革,進入了關鍵領域深化和全面推進的階段。 改革是從公眾對正義的要求出發,以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為根本任務,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要原則,以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約束為重點。 中國的目標是解決妨礙司法公正,限制司法能力,消除體制設置和運行機制以及法律保障提供方面的主要障礙的問題,並從四個方面提出優化司法改革的具體任務:分配司法職能和權力,執行寬大和嚴重程度平衡的政策,建立司法人員隊伍,並確保司法經費。 目前,隨著有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這一輪司法改革的任務已基本完成。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司法改革必將進一步推進。

二。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司法改革必須執行的價值。 中國的司法改革旨在通過優化司法機關的結構,分配其職能和權力,規範司法行為,改善司法程序以及加強司法民主和法律監督來增強司法機關維護社會正義的能力。

1.優化司法職能和權力分配

司法職能和權力的合理化和優化直接關係到司法的物化。 中國從消除影響司法公正性的製度障礙開始,加強了司法機關內部檢查,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的工作關係,規範和完善了重審程序,建立了一致的執法體系。和司法認證管理系統。 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機關維護公平的能力,有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並滿足了公眾對司法體系維護正義的新期望和要求。

分開歸檔,審理和執行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除原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庭外,還設立了案件審理庭,執行局等部門。 案件的歸檔,審判和執行由不同的辦公室分別處理,它們獨立運作並行使相互核對功能,以確保公正行使審判和執行權。

規範還押案件和指定案件的再審。 為了糾正再審案件和指定案件再審程序中的不規範做法,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修訂並完善了再審案件再審程序。 新規定明確規定,原人民法院對重審案件作出重審裁定後,訴訟人提起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由下級人民法院指定重審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原法院以外的其他人審理。

規範和完善民事和行政案件統一執行機制。 充分有效地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決,必須有效地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利和表達司法權威。 近年來,地方人民法院建立了執行機制,與公安,檢察,財政,土地資源,建築,商業和商務以及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密切合作。 人民法院將管轄權與執行權分開。 上級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建立了執行指揮中心,以統一管理和協調執行,必要時可以提高權力或允許他們在規定區域之外執行。 死刑執行製度的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對死刑執行力的內部檢查,促進了死刑執行的公正和規範,有效保護了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改革停電案件逮捕審批程序。 為了防止誤捕,中國改革了濫用權力案件的審批程序。 向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的濫用職權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這項改革加強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執法監督。

完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 司法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來鑑定和確定訴訟中涉及的特殊問題並給出鑑定意見的活動。 在司法改革之前,中國的司法鑑定係統存在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範,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立法機關於2005年發布了《司法鑑定管理決定​​書》,建立了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登記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中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和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名冊編制和名冊登記。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公告。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再設有司法鑑定機構; 偵查機關已經建立了能夠滿足其工作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不會向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 國家大力推進行政管理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機制,依法採取司法鑑定人獨立執業製度,確保司法鑑定是規範和中立的。 截至2011年底,中國共有5,014 52,812家司法鑑定機構和XNUMX XNUMX名司法鑑定人獲得批准和註冊。

2.規範司法行為

在每個案件的審判和每個司法行為中,都應確保社會公平和正義。 由於該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地方保護主義殘餘各有不同,仍然存在著不透明的司法自由行使和不規範的司法行為等問題。 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大力推進刑罰規範化,建立案件指導制度,加強案件管理,促進了司法行為的規範化。

規範處罰。 為規範宣判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總結試點經驗,制定了《人民法院關於判刑的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量刑程序規定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這兩份文件都闡明了量刑程序,細分了法定量刑的範圍,並闡明了判刑時針對不同情況的量化標準。 對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供量刑建議,訴訟人,辯護人和檢察官可以就處罰情況發表意見。 已經建立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以進行法院審判,以便利對與案件定罪和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 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判決書中說明判刑的理由。 這些改革進一步規範了量刑的管轄範圍,並保持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案件指導制度。 2010年,中國司法機關發布了建立案件指導制度的規定,標誌著中國特色案件指導制度的建立。 與普通法中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國的判例指導制度(成文法)是根據案件提供指導,以準確理解和適當適用法律規定。 近年來,司法機關已經將在法律適用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件,並為各級司法人員解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 案件指導系統改善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並增強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加強案件管理。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以提高案件處理程序和質量的管理水平。 截至2012年1,400月,已建立了近1,600個人民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近XNUMX個人民檢察院已建立了特殊案件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已經安排基層執法機構的專職/兼職法律人員對案件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司法機關廣泛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了網上案件處理,監督評估,提高了案件標準化處理水平。

3.擴大司法公開度

面對多方面的社會矛盾,案件多起,新出現的問題和情況,中國司法機關在增強司法能力的同時,正在全面促進司法公開,以確保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地行使。在全體人民的監督下。

擴大司法公開的內容和內容。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將司法公開性擴展到所有其他過程,例如案件提交,執行,審理,文件簽發和管轄權事務。 人民檢察院充分依法公開案件處理程序,案件審查程序,訴訟參加人的權利,利益和義務以及法律監督的結果。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能和職責,執法的依據,程序和結果以及公安機關的紀律行為公諸於眾。

司法信息公開的形式和載體多樣化。 司法公開的形式已經從每個司法部門的單獨信息發布轉變為通過指定的信息服務平台進行統一信息公開。 司法信息公開的載體已經從傳統的公告板,報紙,期刊和小冊子擴展到網站,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和其他新興的在線媒體。 建立並完善了新聞發言人新聞發布會機制,及時發布司法信息。

增強司法公開的效力和保障。 將加強與判決,檢察工作和公共安全事務有關的所有文件的推理和論據。 邀請普通人和專家參加聽證會和辯論。 打開電子郵件框作為與人們交流的手段,並在全國范圍內創建了相同數量的熱線電話,供人們舉報違法行為。 在指定的日子,司法部門負責人會見訪客。 國家加強了司法公開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所有這些措施確保司法公開有序推進並取得積極成果。

4.加強司法民主

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也需要促進民主,確保司法公正。 中國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 這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現人民依法行政參與國家事務提供了重要保證。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公眾直接參與和監督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2004年,中國立法機關頒布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國家將人民陪審員的來源擴大到各行各業,並通過從名冊中隨機選擇來確定案件的人民陪審員。 在大學陪審團中,人民陪審員具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力,只是他們不能擔任首席法官,並行使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獨立投票權。 各級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舉辦了培訓班,主要集中在司法程序,專業技能和法治意識上,以提高其履行職責的能力。

圖片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06年2011月9日發布的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該圖顯示了2012年至XNUMX年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

嘗試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了試點方案,建立了人民監督員制度。 2010年2003月,該系統在全國檢察機關得到全面實施。 從各行各業的人民監督員中,按照監督程序對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濫用職權案件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未立案偵查,錯誤立案備案。調查,撤回案件或停止起訴。 從2011年35,514月至1,653年底,全國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案件908起,提出與原人民檢察院不同的意見54.93起。 人民檢察院通過了XNUMX起監事票,佔總數的XNUMX%。

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中國將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作為司法改革的重點,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法律監督。

加強案件調查和偵查機關活動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建立了刑事案件通報製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過審批逮捕,處理人民上訪,訴訟人申訴,輿論和媒體報導,可以及時找到線索,不予立案偵查或錯誤偵破的線索。將案件存檔調查,以便他們可以依法審查和處理此類情況。 人民檢察院在受理案件,指控或舉報犯罪行為時,或者發現偵查人員非法蒐集證據時,會根據調查結果和認定,提出改正建議,同時加強對逮捕的審查批准的監督。 ,調查或拘留的延期或重新計算。 2011年,中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立案案件19,786件。 他們敦促在調查39,432起案件時糾正非法程序。

加強對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於已經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決定,如果發現錯誤或可能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程序並影響司法公正,檢察機關有權提出起訴。提出抗議或提出檢察建議,並採取其他監督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檢察機關的建議後一個月內予以處理,並作出書面答复。

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督控製過程的法律監督。 鑑於近年來在拘留所和監獄中發生的一些惡性事件,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一起發起了一場運動,以審查拘留所的執法工作,並“消除事故隱患,並促進安全監獄”,以確保依法實施監督和控制。 檢察機關通過規範和加強在這些地方設立的居民檢察院的工作,加強了對監獄和其他監視場所的監督,建立了一個網絡,以共享關於這些地方的執法和監督信息,並改善和實施了監督機制。監督拘留程序並進行現場檢查。 此外,檢察機關加大了刑罰減刑,假釋和臨時執行刑罰的監督力度,建立了準時執行刑罰變更的監督機制,並對醫療假釋的實施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執法工具和懲罰拘留所的禁閉措施。 2012年頒布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監獄,拘留所和其他監視機構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或在監獄外執行判決的建議或書面建議時,應發送書面建議。或將其副本送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共同製定了《關於加強司法人員訴訟活動失職法律監督的規定》。 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調查,確認涉嫌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並建議司法工作人員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十二種瀆職行為(包括為個人謀取私利的法律)進行監督。為了懲罰失職,遏制司法腐敗和維護司法公正,應將有問題的人替換掉。

三, 加強人權保護

加強人權保護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 中國立法機構頒布了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其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列入了“尊重和保護人權”。 中國司法機關正在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禁止以酷刑逼供,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辯護權,保護律師行使職責的權利,限制拘留的適用措施,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者的合法權利,加強對被拘留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保護,嚴格控制和審慎執行死刑,完善被拘留者的社區改造制度,以及對服刑後釋放人員的幫助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包括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在內的製度,以期在刑事司法領域實現保護人權的努力。

1.禁止和阻止勒索自白

完善偵查訊問制度是建設法治的前提,也是加強司法監督,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中國正在不斷完善其法律,以禁止司法人員通過酷刑或其他非法手段索取證據。

禁止自我指責。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強迫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供認。

不包括非法獲得的證據。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過敲詐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供詞,以及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證人的證詞和被害人的陳述應排除在證據之外。 如果以違反法律程序並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實物或書面證據,則在未提供更正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排除此類證據。 它還規定了排除此類證據的具體程序。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复核或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後,應當依法排除。

改善拘留制度,逮捕和審訊之後拘押一個人。 被拘留的人必須在24小時內送到拘留所。 當一個人被捕時,必須立即在拘留所中拘留他/她,並在該拘留所中進行訊問。 隨著司法機關在基於IT的執法方面的進步,對訊問,拘留,法庭審判和在羈押場所發生的活動進行了錄製並錄製了錄像帶。 錄製和錄像調查和提問過程的實踐被廣泛採用。 該法律明確規定,對於可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必須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音頻或視頻記錄應涵蓋整個詢問過程,並應完整。

2.保護嫌疑犯和被告的辯護權

中國憲法規定的為行使辯護權而建立的倡導制度是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 它表明了國家對諸如生命和自由等人權的尊重。 近年來,中國一直在改革和完善倡導制度,以期改變司法實踐中“強調打擊犯罪,無視人權保護”的舊觀念,使倡導制度在人權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保護。

確保及時防禦。 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接受法庭審判之前無權任命辯護人。 1996年的修訂版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調查期間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並在調查結束後將案件移交給起訴機關時任命辯護人。 而且,新修訂的2012年《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在首次受到訊問之日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任何時候任命辯護人。被他/她收養。 被告有權在任何時間僱用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告人要求任命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傳達,辯護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近親指定。他/她的代表。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為了進一步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辯護權及其他相關權利,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範圍,使其涵蓋了調查和起訴複審程序以及審判程序。 ,並擴大了有權獲得此類援助的人員的範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聾啞或啞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理解/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監禁或死亡,但尚未任命辯護人的,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律師。

強調證人有責任出庭作證。 法庭上的證人證詞對於提高法庭審判的質量至關重要。 為了讓更多的證人出庭作證,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出庭證人的範圍,並建立了出庭證人的協助機制。 它規定,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不同意證人的證詞,而證人的證詞有重大影響,則證人應出庭。 政府應向證人賠償與其法庭職責有關的交通,住宿和餐飲費用。 證人的雇主在其提供證詞的工作期間不得減少或變相減少其酬金,獎金或其他社會福利。

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在涉及嚴重犯罪的案件中,如果證人,專家證人或被害人或其近親的人身安全因法院的證詞而受到威脅,則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留個人信息。 ,並在作證時掩蓋這些人的外表和聲音,禁止某些人與證人或其近親接觸,並採取特殊措施保護人身和居住環境。

3.保護律師的執業權

保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執業權對於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以及確保公正地處理此類案件至關重要。 中國正在修訂有關法律,為律師克服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見面,獲取有關案件材料和通過調查獲取證據的困難提供法律保障。

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權利進行了補充和強調。 它規定,律師在法庭上提出的陳述或辯護意見,只要不損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或嚴重破壞法院秩序,就不會受到法律起訴。 這些措施有效地促進了律師辯護職能的行使。 從2006年到2011年,全國律師為2,454,222起案件提供辯護,比54.16-2001年增加了2005%。

及時與被羈押人會面,獲取案件材料並通過調查獲得證據直接關係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少數情況外,持有執業執照的辯護律師,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以及律師函或官方法律協助書可能會見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 。 這樣的會議不被監視。 從人民檢察院審查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訪問,提取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辯護人可以向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無罪或者被告犯罪嫌疑的證據。 它還規定,如果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員妨礙其行使訴訟權,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在同一級別或更高級別的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必須及時審查請願書/指控。 如果請願書/指控屬實,人民檢察院將通知有關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更正。

4.保管申請的限制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並確保刑事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中國法律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的拘禁和非拘禁措施,以及適用的嚴格條件。 為了進一步規範這些強制性措施的實施並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強制性拘留措施。

完善逮捕條件和批准程序。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犯罪的社會風險標準,規定當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批准逮捕申請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質疑。 當懷疑懷疑是否滿足逮捕條件,或者懷疑者要求當面向檢察官提出陳述,或者調查可能嚴重違反法律時,它必須質疑犯罪嫌疑人。 如果辯護律師要求表達他的意見,則該請求應被批准。 這些規定有助於調查人員和調查當局對案件有透徹的了解,並準確掌握逮捕條件,從而避免誤將某人拘留。

建立對拘留必要性的審查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檢查拘留的必要性。 如果發現沒有必要拘留,則應建議有關司法當局釋放被拘留者或改變強制措施。

改善終止和改變對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的強制措施的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羈押期屆滿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沒有採取拘禁措施後,立即取消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拘留者。合適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或辯護人有權要求更改強制措施,有關當局應在三天內作出答复。

擴大住宅監視的應用範圍,減少拘留的應用範圍。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居住監視定義為拘留的替代方案。 它將對符合逮捕條件但病情嚴重且無法自理的孕婦,孕婦或目前正在為自己的嬰兒進行哺乳的婦女,或者是無法照顧自己的唯一照顧者的人置於住宅監視之下他/她自己。

5.保護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

拘留所是刑事拘留所,用於拘留依法被捕並被拘留的人。 保護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不僅表明拘留所的文明和標準化執法水平,而且還需要保護人權。

中國高度重視提高對拘留所的監視水平,禁止以酷刑和逾期羈押勒索自白,改善拘留和監視條件,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拘留者被送往拘留所後的七日之內,每天都要進行一次體表檢查,並且在審問之前和之後以及被拘留者之前和之後,嚴格執行這種檢查系統被送出拘留所或送回拘留所。 逐步實行每名犯人一張床的製度,對監獄犯人實行社會化醫療,以確保犯人得病及時得到治療。 改善被拘留者的調查和處理制度,改善被拘留者與警察,拘留所官員或居民檢察官的會議的系統,以便按時接收和調查被拘留者的投訴和指控。 。 當對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屆滿時,拘留所應向居民檢察官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該辦公室隨後將監督是否釋放了被拘留者或調查機構對強制措施進行了更改趕緊出來。 2008年至2011年,檢察機關在全國范圍內對拘留所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法拘留案件5,473起。 正在努力打擊監獄中的欺凌行為,並在每個牢房中安裝了警報裝置,以便被拘留者可以在虐待時及時報警。 採取的做法是,官員在被拘留者從拘留所釋放後與他們談話,並進行後續觀察並與他們會面,以更好地監視拘留所中的欺凌行為。 對監獄牢房的總警長和副警務人員實行負責任的製度,因疏於管理,被欺負者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 建立邀請特派監督人員檢查拘留設施的製度,特派特派監督人員可以在工作時間內不停地通知派遣人員在拘留所內檢查拘留場所的職責和執法情況。 2010年,拘留所的事故數量與31.6年相比下降了2009%。 目前正在全國各地的拘留所內與被拘留者進行視頻會議,以方便家人探望。 建立了被拘留者安全風險評估和單獨管理制度,並加強了對被拘留者的心理干預。

6.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採取懲罰和保護相結合的措施,幫助少年犯,並儘最大努力使他們康復,並使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中國規定了對少年犯的“教育,說服和康復”原則,堅持主要採取教育措施,以懲罰性制裁為輔助手段的原則。 司法機關委派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充分了解的官員處理少年案件。 未成年人未指定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關於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嚴格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核批准逮捕並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未成年人時,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並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被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與成年人分開拘留,管理和教育。 在審訊和審判少年犯罪案件時,應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場。 法院還可以將未成年人的審判情況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他/她的學校,工作單位,居住地或青少年保護組織的代表。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在座的其他有關人員認為在訊問或審判期間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他/她可以就此發表自己的意見。 訊問或法庭記錄應當場提供給法定代表人或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以供他們閱讀或讀出。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有一名女警員在場。 對於犯罪程度不輕的未成年人,因此可能會被判處不到一年的徒刑,但表現出re悔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但附帶條件。 司法機關可以考慮家庭和學校背景,犯罪原因,監護權和少年罪犯的教育,並在處理案件時作為參考。 犯罪者未滿18歲的案件不得向公眾開放。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時未滿18歲,並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應將犯罪記錄加蓋公章。 除非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或有關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否則不得將這些記錄透露給任何機構或個人。 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的條件。 它還規定,少年犯不構成累犯。 截至2011年2,331月,全國共有XNUMX個少年法庭。 從2002年到2011年,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中國青少年的再犯率一直保持在1%至2%之間。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09年2011月9日發布的《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該圖顯示了2012年至XNUMX年期間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

7.嚴格控制和審慎執行死刑

中國保留死刑,但要嚴格控制和謹慎執行死刑。 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對死刑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第八條廢除了13項與經濟相關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佔死刑總費用的19.1%。 它規定,在審判時已經不超過75歲的人一般不應使用死刑。 它還建立了死刑制度,暫停執行死刑,並限制了減刑。 這些都是在立法和製度中創造條件以逐步減少死刑的使用的嘗試。

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的生命權,因此必須非常謹慎地適用死刑。 從2007年開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批准死刑。 在中國,所有二審死刑案件的法院審判均向公眾開放。 國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強了對死刑复核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複審死刑判決的,應當質疑被告,並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判死刑期間,可以將其意見告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保證了處理死刑案件的公正性。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行使死刑复核權以來,死刑的適用標準更加統一,中國的死刑數量逐漸下降。

8.完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制度和監獄釋放人員救助制度

改善監獄的執法條件以及教育和改革的結果。 中國正在努力建立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監獄體系,實現監獄“全額擔保,行政職能與業務職能分離,收支分離,規范運作”的改革目標。 監獄管理,刑事改革,囚犯的生活費用和監獄設施的費用均由政府預算保證。 囚犯必須在監獄工作並獲得報酬。 他們每週工作五天,接受一天的教室教育,休息一天。 試圖加強對囚犯的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並為他們提供職業培訓,以提高他們被釋放後的謀生能力。 自2008年以來,共有1.26萬囚犯在服刑期間完成了識字和其他義務教育課程,有5,800多人獲得了國家認可的大學文憑。 迄今為止,全國各地的監獄舉辦了30,000多次各種技能培訓課程,超過75%的在押學員已獲得相關證書,進行了約14,000項技術創新並獲得了500多項發明專利。

進行社區矯正。 近年來,中國致力於改革和完善處罰制度。 它於2003年啟動了這項工作,首先進行了社區矯正實驗,然後於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傳播,將受到監視,被判緩刑,假釋或暫時在監獄外服刑的罪犯納入社區矯正組織。 目的是在社會力量的幫助下糾正他們容易犯罪的心態和有害行為,並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已將社區矯正確立為法律體系。 截至2012年1.054月,共有587,000萬人接受了社區矯正,並且有0.2萬人被釋放。 接受社區矯正的人的累犯率約為XNUMX%。

完善對出獄人員的救助制度。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幫助解決監獄釋放人員的生活和就業問題。 那些有資格獲得最低生活津貼的人被該系統覆蓋。 其他面臨經濟困難但沒有資格獲得最低生活津貼的人得到臨時援助。 那些從監獄釋放出來的人,開辦自己的企業和為他們提供工作的企業,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和減少管理費的優惠。 根據現有的統計數據,從2.7年到2008年,在全國被釋放並獲得社會援助的人增加了2011倍。此類人的再犯率仍然很低。

9.完善國家賠償制度

中國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依法行使權力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製度。 於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了必要的國家賠償責任辦公室,開闢了要求賠償的渠道,擴大了賠償範圍,規定了舉證責任,增加了心理傷害賠償,增加了賠償達標,並保證及時支付賠償。 這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制度。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刑事賠償標準不斷提高。 每天侵犯公民自由權的報酬從17.16年的1995元增加到162.65年的2012元。2011年,共審結行政賠償(一審),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6,786件。各級人民法院。 其中,刑事賠償案件868件,賠償總額30.67萬元,分別比16.04年增長42.9%和2009%。

10.建立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

近年來,中國一直在積極探索建立犯罪受害人援助制度的方法。 政府將向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貧困的犯罪受害者,特別是嚴重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暴力犯罪受害者或其直系親屬提供適當的財政支持。 犯罪受害人的援助標準和範圍應根據當地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來確定。 犯罪被害人援助工作應結合法律援助,司法協助,社會保障等相關措施,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體系。 2009年至2011年,司法機關共向350名犯罪受害人提供了25,996億元的援助資金,為11,593起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


繼續 中國司法改革第二部分(白皮書,2年20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