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NUMX月,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了我國首例資產支持證券(ABS)發行欺詐民事賠償案。
本案是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崑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吉特”)、華泰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證券”)、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證券”)管理人有限公司(“管理人”)、中誠信邦評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CCXR”)和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金杜” ),(參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崑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等 (2020)胡74民初1801號)。
26年2016月967日,原告與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認購面值總額為人民幣XNUMX億元的美吉特標的證券。 金杜、中誠信和華泰證券分別擔任涉案證券的法律顧問、評級機構和財務顧問。
2016年XNUMX月,涉案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證券到期後,原告僅收到部分本金和利息。
原告認為上述五被告構成欺詐發行,並造成重大損失,遂向證監會提起民事訴訟。
證監會認為相關證券的相關資產及其現金流量嚴重失實,因此:
- 美吉特應當賠償原告因欺詐發行證券而造成的本息損失;
- 華泰證券因發行人故意隱瞞欺詐發行事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和
- 管理人、中誠信和金杜在披露文件中編制和發布虛假陳述均存在重大過失,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