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2023月1日,國務院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在中國境內設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支付業務的單位,包括根據銀行機構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進行貨幣資金劃轉等業務的單位。收款人或付款人。
該法規的重點如下。
- 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並為實收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PBC)可以根據需要提高最低資本要求。
- 非銀行支付業務分為儲值帳戶操作及根據能否收到付款人預付資金處理支付交易兩類。上述業務的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製定。
-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系統和備份應存放在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支付服務,應在境內完成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及資料儲存。
-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依照使用者的支付指示劃轉待付款項。待支付款項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用戶處理支付交易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和待支付的貨幣資金。
- 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與日均待付款餘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將待支付款項存入商業銀行。
-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透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清算機構辦理支付交易,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清算服務。
Photo by 查斯塔格·蒂埃里(Chastagner Thierry) on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