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2023月XNUMX日, 中國國務院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條例》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下列情形的私募投資基金交易:(一)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二)依法設立投資基金或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活動;(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 (iv) 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交易。
《條例》共七章62條,涵蓋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適用範圍、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職責、募集與投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等。管理和法律責任。
該法規的重點如下。
-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自行募集資金,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募集資金。
- 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等方式超出法律規定的投資者數量限制,不得以分割、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收益權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否則。
- 監理機關應將創業投資基金與其他私募基金區別對待,包括簡化登記備案手續、減少監理措施等。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