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2021月XNUMX日,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次 在案件中適用了民法典 關於金融貸款合同糾紛。
4年2021月XNUMX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審結了第二起涉及金融貸款合同糾紛的案件,裁定貸款機構有義務在交易中明確披露實際利率。貸款合同,以及由於不予披露的,貸款機構應當返還按合同約定利率收取的利息。
2017年11.8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貸款合同,約定以特定貸款利率為還款時間表,年平均利率為XNUMX%
此後,原告根據合同約定按期退還了15筆本金和利息。 根據本金和利息的實際金額,原告認為實際借款利率為20.94%,遠高於合同約定的11.88%,被告從未在履行借款合同時透露實際利率。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多收的逾880,000元人民幣的利息以及因使用資金而引起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還款時間表載有借款人簽署以確認的每期本金和利息的總額以及剩餘本金的金額,因此沒有隱瞞利率和利息。原告的主張被駁回。
上海市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提醒另一方具有重大利益的條款,並澄清發生以下情況的法律後果。未履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各方訂立的還款時間表僅列出每期的本金和利息金額以及本金的剩餘金額,而沒有提及實際利率,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法。 還款時間表不足以顯示貸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貸款合同第一部分規定年平均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 如果借款人要求以11.88%的利率計算利息,並以剩餘本金為基礎,這符合普通合理人的共同理解以及交易慣例和誠實信用原則,則該請求應為支持的。
上海市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並裁定被告將多收的逾840,0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歸還給原告。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