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發布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協助破產程序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承認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訴訟試點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審查工作的意見) ),建立內地與香港在破產程序中尋求相互承認和協助的機制。
內地與香港的破產程序互認互助機制適用於兩地有相似之處的集體債務清算程序。 具體而言,內地的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調解程序; 香港的破產程序包括香港公司的強制清盤、公司債權人的自願清盤,以及在清盤時根據香港法院《公司條例》第 673 條批准而進行的債務重組程序。香港特別行政區 (HKSAR)。
根據《會議紀要》和《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試點地區委託多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開展破產程序互認互助工作。 內地試點地區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和廣東省深圳市。
封面照片由 Melinda Gimpel (https://unsplash.com/@melindagimpel) 在 Unsplash 上拍攝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