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發布 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轄權的規定》(2018年)(以下簡稱“規定”) 於21年2021月XNUMX日。
該修訂包括五個新條款和四個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增加了對幾種新型民事和商業金融案件的管轄權,其中包括作為獨立訴訟理由的獨立擔保,保理,儲蓄存款合同和銀行清算合同之爭。 關於金融業務糾紛的管轄權,涉及因資產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外匯,金融產品銷售,適用性管理,信用調查,支付及其他經本行批准的金融業務引起的金融民事和商業糾紛案件。主管當局。 此外,它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對涉及金融機構的公司相關糾紛的管轄權。
- 新增加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對海外公司損害國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 上海市金融法院對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局上市公司的證券糾紛具有跨區域集中管轄權。
- 上海市金融法院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有關的民事,商業金融案件和與財務有關的一審行政案件,應當集中管轄,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
- 明確了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轄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和執行案件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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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