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2023月XNUMX日,最高法院對上訴人Interdigital Inc.與Interdigital Holdings Inc.(以下統稱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二審作出管轄異議終裁。被上訴人廣東OPPO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廣東OPPO行動通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OPPO」)。
最高法院在裁定中駁回了Interdigital的上訴,維持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22)粵73民初195號((2022)粵73民初195號)一審判決,確認了中國法院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擁有管轄權。
這是繼OPPO訴夏普案、OPPO訴諾基亞案之後,最高法院再次確認中國法院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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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NUMX月,OPPO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Interdigital持有或有權授權的標準必要專利符合FRAND條款下針對OPPO的全球授權條件。
17年2022月XNUMX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答辯期間,Interdigital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22年73月195日作出(13)粵2023民初XNUM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Interdigital的管轄異議。 Interdigital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本糾紛與中國有適當的聯繫,無論是作為專利權的授予地、專利的實施地、有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談判地、或可以合理預期合約的履行地。 因此,中國法院對本案具有無可爭議的管轄權。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