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2021月XNUMX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0)高法民民第1667號, 涉及侵犯技術秘密的上訴案件 Jiaxing中華化工有限公司 等。 v.Wonglong Group Co.,Ltd. 等。,責令王龍集團及其他被告侵權人共同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人民幣159,000,000元。
該案見證了中國法院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獲得的最大賠償。
香蘭素是一種香料,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嘉興中華和上海鑫辰新技術有限公司(上海鑫辰)共同開發了一種香蘭素生產新工藝,並將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
2010年,王龍集團付給被告人傅祥根(嘉興中華的前僱員)以獲取香蘭素生產技術嘉興中華的技術秘密,並將香蘭素生產技術披露給王龍科技有限公司(王隆科技)。 。 王龍科技聘請傅,隨後將涉案技術秘密透露給西福士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西福士王龍)生產香蘭素。 王龍集團和王龍科技非法獲取了香蘭素的生產技術秘密後,自2011年XNUMX月起一直在連續生產香蘭素。
由於旺隆集團和旺隆科技非法獲取了此案涉及的技術秘密,研發費用沒有大量投資,他們能夠以較低的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這對國際和國內市場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嘉興中華。
2018年,嘉興中華和上海新晨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王龍集團等被告侵犯了他們的技術秘密,香蘭素生產技術,並要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的訴訟。侵權並賠償人民幣502億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龍集團及其他被告侵犯了該案涉及的某些技術秘密,並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合理費用賠償人民幣0.5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被告拒絕接受初審判決,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定,王龍集團等被告侵犯了本案涉及的所有技術秘密。 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的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的嚴重性,技術秘密的巨大商業價值以及網龍科技等侵權人拒絕遵守侵權事實的因素後,具有拘束力的行為保全裁定,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上述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包括合理的權利保護費用,共計CNY 3.49億元)。 XNUMX萬)。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