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2022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2021年全國海事法院審理十件典型案件.
在這些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東方盛運有限公司 (索賠人)和 鴻榮國際航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申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該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其判決明確,離岸公司的註冊地/註冊地與其主要營業地不一致時,應以後者為公司住所地。
由雙方之間的租船合同引起的爭議由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 (LMAA) 通過仲裁解決。 被申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申請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被申請人以上海海事法院為註冊於馬紹爾群島的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主要營業場所和資產,中國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對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上海海事法院駁回了管轄權質疑,並確認被申請人的主要營業地位於中國上海,因此法院對該申請具有管轄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本案中,中國法院堅持了《紐約公約》的精髓——支持執行。
封面照片作者: 於貴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