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外國判決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違反中國公共利益,中國法院將不予承認和執行,無論其是否按照國際或雙邊規定的條件審查申請條約,或在互惠的基礎上。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然而,在中國,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裁定不承認或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或判決的案例很少。 申請人不必過分擔心。
據我們所知,有這種情況的只有五起,其中:
一、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兩起案件
在 Palmer Maritime Inc (2018) 案中,即使中國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仍向外國申請仲裁。 中國法院據此認為,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在 Hemofarm DD (2008) 一案中,中國法院認為仲裁裁決包含對未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同時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有關詳細討論,請閱讀我們之前的帖子 “中國2年來第二次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三起案件
中國法院認為,外國法院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法院傳票和判決書,不符合有關雙邊條約規定的送達方式,損害中國司法主權。
有關詳細討論,請閱讀我們之前的帖子, “中國兩次拒絕執行烏茲別克斯坦判決,原因是程序送達不當”.
上述五個案例表明,中國法院將公共利益的解釋限制在一個非常狹窄的範圍內,並沒有擴大其解釋範圍。 因此,我們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不應過分擔心。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