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第二個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地方政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省人民法院關於集中清算個人債務(準個人破產)(試行)的指南》(《浙江省指南》,《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 (試行),並在浙江省所有法院中分發有關個人債務和典型案件集中清算的報告。
在此之前,深圳市已正式建立了個人破產製度。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浙江省是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兩個地區。
《浙江指南》共有61篇,其中基本原理,管轄,適用和接受,財產聲明,管理人,財產調查和核實,債權聲明,債權人會議,債務清算,程序終止和終止等11章責任。
該系統旨在建立一種有效的機制,以區分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義務的不誠實債務人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並為後者提供相對寬鬆的解決方案,同時迫使前者承擔責任。嚴格履行其義務。
該系統適用於滿足浙江省特定要求的當地自然人。 獨資經營者可以參照《浙江省債務集中清算指南》。
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