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配額制度是指確定法院法官人數的製度。 在 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SPC)試圖以科學的方式合理地確定每個法院的法官人數,然後選擇合適的候選人擔任法官。
1.法官配額制度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官配額制度改革的原因是為了糾正 層次結構 長期以來與行政機構相似的中國法院。 在這種結構下,法官是法院的普通人員,而不是專業人員。 法官與法院的財務人員,輔助人員和司法警察的身份沒有區別。 即使在上世紀末,實際上,法官的頭銜也成為一種獎勵,因此 司法警察 也可能會獲得法官的身份獎勵。
這種身份混淆將導致兩難境地,許多不具備審判能力的人將成為法官。 因此,早在20年前,中國法院就試圖將法官與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分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2003-1999年)》中提出了“確定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2003-1999年)”的建議。法官在法院工作人員。 2001年頒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進一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制定具體規則,以確定各級法院中法官在法院工作人員總數中的比例。
但是,此後,中國法院一直沒有實行法官配額制。 這是因為:
一方面,當時中國法院不知道如何對法院的工作進行分類。 因此,他們既不知道如何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也不知道法院中法官的適當比例。
另一方面,法院的一些高級領導人沒有能力擔任法官。 如果實行法官配額制,但這些人沒有成為法官,將會影響他們在法院的地位。 因此,這些人不願意進行法官配額制改革。
直到最近一輪司法改革(2015-2017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才開始大力推行法官配額制,情況開始發生變化。
2.確定法官人數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解決了法院工作人員的分類問題。 在最近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法官配額制和法院人員的分類是並行的兩個措施。 SPC將法院人員分為三類:法官,司法助理和行政人員。 法官,法律助理,法律文員和執行判決的人員除外 被列為司法助理,而其他人被列為行政人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個法院確定其法官人數。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個法院應根據其管轄範圍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人口,案件數量和案件類型,並根據法院級別,法官的工作量,司法助理的人數,合理確定其法官人數。 ,以及每個法院的基礎架構。
然而,實際上,如何確定每個法院的法官人數已成為一個問題。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列出了以上應考慮的要素,但如何根據這些要素進行準確的計算仍由地方法院進行探討。 這也刺激了許多中國法官和學者提出各種方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率先調整 56%33%。 具體來說,它要求上海的法院有 33%的法官,52%的司法助理和15%的行政人員.
從那以後,大多數中國法院已經確定了他們在法院工作人員中所佔的比例,這與上海的比例相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報告,迄今為止,全國法官人數從21,1990年的120,138人減少到43人,下降了XNUMX%。
3.法官配額制度的問題
(1)法官工作量增加
法官配額制度導致法官人數大幅度減少,但是司法助理的人數並沒有同時增加,而且沒有並行執行其他有助於法官減少工作量的措施。 這導致每個法官的工作量相應增加。
同時,司法改革中的另一項措施,即案件備案登記制度,導致訴訟數量激增。 在此之前,許多地方法院可以任意拒絕受理該案件的申請,以減輕工作量。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個法院都應接受當事方的所有合法申請。 因此,法院突然面臨訴訟爆炸。
訴訟爆炸和法官人數減少同時出現,使許多法官的工作量瀕於崩潰。 現在,法官過多的工作量已成為其中之一。 主要議題 在中國法官界。
而且,工作量過大也使法官無法及時聽取案件,大量案件積壓。 這也引起了各方之間的不滿。
例如,我工作的北京朝陽區是北京最發達,爭議最多的地區。 因此,朝陽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中國也以案件量巨大而著稱。 他們的法官已經習慣於每天,每個週末加班,甚至安排深夜的法庭開庭。 因此,我不再建議我的客戶在法院解決爭端,因為本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的訴訟現在可能不會在三年內完成。
(2)降低工作熱情和法官流亡
首先,法官配額制度剝奪了許多前任法官的法官身份,使他們淪為司法助理。 此外,根據以前的晉升模式,一些法律文員很可能會成為法官,但現在他們不再有這個機會,只能擔任司法助理。
我的一些朋友面對這樣尷尬的處境,極大地降低了他們的工作熱情。
其次,工作量極大地影響了法官的身體健康和家庭生活。 因此,許多法官選擇 辭職並離開法院。 北京,上海和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官辭職是最常見的。 離開法院後,大多數人選擇在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法務部門工作。
我的五個朋友曾經是北京一些法院的法官,但現在他們都辭職了。 甚至其中有些人在實行法官配額制之前就已經預料到了其後果,因此他們提前辭職。
第三,在實行法官定額制度時,法院領導(例如院長,院長等)仍然保持法官的身份,但他們的精力主要集中在管理上,因此案件數量很少。 這導致有效工作的法官人數進一步減少,工作量進一步增加。 這種情況也引起了許多法官的不滿。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試圖迫使領導層審理一定數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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