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 司法問責制,這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中國司法改革,應該讓法官對他們處理的案件負責,並有效地懲處法官的不當行為。 在此之前,中國法官從未受到過如此嚴格的要求。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現已於2015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司法問責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試行)的通知》,《並於2017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於建立法官和檢察官紀律制度(試行)的意見》。主要根據這些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法官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罰。
1.對於不當行為法官將受到紀律處分
法官應對案件承擔終身責任。 如果法官故意違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或者由於重大過失而做出錯誤的判決而造成嚴重後果,則應對法官承擔非法審判的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法官犯以下任何行為,則應對非法裁決負責:
(一)作出判斷時犯貪污,賄賂或者歪曲法律的;
(二)擅自非法偵辦案件,或者提起偽造訴訟的;
(三)偽造,隱瞞或者故意破壞證據的;
(四)向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報告時隱瞞事實;
(五)有意對合議庭的意見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判決的;
(六)對換乘或者假釋作出不當裁定的;
(七)重大過失的錯誤判斷,造成嚴重後果的; 或者
(8)其他違法行為。
上述第(7)款規定的錯誤判決被視為“司法不公”,指的是儘管法官沒有違反行為,但仍是錯誤的判決。 根據中國法律,如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有約束力的判決被裁定為錯誤,則該判決可能會被推翻,因此該案通常被視為對司法的誤判。
不少法官私下反對流產司法的責任,他們擔心他們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不合理的阻礙。
因此,為了限制司法流產責任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裁決監督監督程序中確定具有約束力的判決為錯誤的情況下,根據該判決,對判決的法官不應對司法流產負責。下列情況之一:
(1)儘管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有偏差,但法官基於專業理由對法律的解釋是合理的;
(2)儘管事實調查存在爭議,但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是合理的;
(三)當事人放棄求償權的;
(四)因當事人或者客觀環境的變化而對事實調查進行修改的;
(五)因新證據而推翻裁決的;
(六)有法律修改或者政策調整的; 或者
(7)存在撤銷或修訂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地方。
2.法官的紀律處分
(1)初步審查
法官任職的法院院長發現對非法審判負有責任的,應當由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2)內部調查
如果在審查或討論之後仍然認為法官有責任,監督部門將對法官進行正式調查。
(3)提交司法紀律委員會
監察部門經調查後認為應當對法官的非法判決負責,然後由監察部門將案件提交法院院長,決定是否進一步向司法紀律委員會提出。
(4)司法紀律委員會的審議
庭長將案件提交司法紀律委員會後,該委員會將對法官進行進一步調查,而法官也可以為自己辯護。
司法紀律委員會一經審議,將就法官是否違反職責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重大過失或普遍過失發表意見。
每個省的高級人民法院都成立了司法紀律委員會,成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法律學者,律師代表,法官代表和檢察官代表。 。
(5)法官任職法院的製裁
法官服務的法院將根據司法紀律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製裁決定。 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錄缺點或重大缺點,降職,停職,延期晉升,撤職,擬議撤職和開除。
3.司法紀律制度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2017年14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當時已經在14個省成立了XNUMX個司法紀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考慮起草《關於中國共產黨工作的辦法》。 《法官紀律工作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還在考慮在《法官法》中增加有關司法紀律的內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所述,該報告於2017年XNUMX月提出了《法官法》修訂草案。
我們將跟進司法制度的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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