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 於29年2002月2009日頒布,並分別於2014年、2021年和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119 篇文章。 該法旨在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關鍵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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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工會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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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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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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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這些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挂靠、違法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施工資質轉讓給其他組織,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再分包給第三方,也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任何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資格。
封面照片作者: 安德烈亞斯·費爾斯克 (https://unsplash.com/@andreasfelske) 在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