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活動中,中國法官將考慮判決可能產生的法律效力,社會效力和政治效力,以決定如何做出判決。
在中國法院的各種文件中,經常出現諸如“法官應在案件審判中追求法律效力,社會效力和政治效力的統一”等表述。 其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出現頻率最高,而政治效果則出現頻率較低。
這不僅是中國法院的正式要求; 實際上,根據我多年的訴訟經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習慣了這種思維方式,從而避免了因判決給中國法院帶來的不滿意結果。
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時應準確地執行法律。
中國法院通常會對法官進行嚴格的監督,以防止他們在審判活動中觸犯法律。 這種監督有時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嚴格執行法律,並且不敢行使自己的酌處權。
例如,根據中國的《合同法》,如果有關當事方對交易條款沒有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清楚,法官應首先根據商業慣例確定交易條款; 如果無法確定交易條款,法官應使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交易條款。 因此,法官應首先嘗試探討雙方同意的交易條款,只有在確實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應採用法律規定的交易條款。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不願意(或不敢)探索當事方的真實協議(真實意圖),反映如下:如果當事方的書面合同未指定交易條款或存在對合同的不同解釋,法官將傾向於直接採用法律規定的交易條款。
法官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一方面,如果他根據自己的判斷推測當事各方的真實協議,而該判決將使當事一方受益,那麼他可能會擔心其他人會這樣做。認為他從這樣的判斷中受益於與黨的勾結。 但是,如果他嚴格執行法律而其他人指控他,他將有充分的理由為自己辯護。 另一方面,大多數中國法官是在法學院畢業後直接進入法院的,因此他們大多只從事沒有其他專業經驗的法官職業,這使得他們缺乏足夠的經驗和背景知識來推測雙方的真實交易條件。
2.社會效應
社會效應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時應獲得公眾對其判決的積極評價和認可。
法官為什麼要考慮社會影響? 一方面,正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的那樣,中國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不能適應中國的快速發展,也不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保證公正性。 因此,法官應根據公眾的公正判斷作出判決,以彌補法律的不足。 另一方面,考慮到中國司法制度是中國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如果法官的判決不能被社會認可,那麼公眾對中國政治當局的信任也會減弱。
在最新一輪的 司法改革 在中國法院(2015-2017年),相繼引入了相關措施,其中包括公開所有法院判決以及在互聯網上現場直播大量法院審判。 這旨在促進公眾“馬戲團”(中文網絡語言中的“圍觀”,即“馬戲團”和“看見”兩個詞的綜合)並評估法官的工作。
社會影響的考慮使法官有時更關心公眾對正義的看法,而不是在特定案件中當事方對正義的看法。 例如,中國公眾通常不承認巨額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損失的30%。 因此,即使當事各方同意違約方應支付巨額違約金,法官也可能會根據公眾的公平感降低調低違約金。 再例如,中國的傳統觀念堅持“和諧”,這使大多數中國人認為合作應避免盡可能地終止,交易應盡可能地完成,因此合同應避免盡可能地終止。可能的。 法官也將遵循這一觀點。 除非當事各方明確同意終止合同的條件並且明確滿足了這些條件,否則法官將不會輕易做出有利於終止合同的判決。
3.政治影響
中國法院通常不提及政治影響。 因為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法官實現社會效果,公眾對政治權威的信任就會增強,即實現政治效果。 但是,有時可以以更具體的方式表現出政治影響。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法院應為某些政治目標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經常發布題為“關於為XXX提供司法擔保的意見”的文件,指出法院在某些情況下為實現特定的政治目標而作出判決時應採取的傾向。 近年來,這些政治目標主要包括: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以及商業環境的改善。
第二,法院應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經常發布題為《關於目前情況下XXX案件審理的意見》的文件,指示法院在作出判決時要考慮當前的經濟狀況或社會狀況。
除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地方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和中級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也將在其管轄範圍內發布此類文件,以實現地方政治目標。
4.三種效果的評估
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很難確保其判決同時達到法律,社會和政治效果。 由此造成中國許多有爭議的案件。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由於法官的判決在當時引起了公眾輿論的廣泛關注,但未能嚴格遵守法律,因此此類判決也容易受到法律界的批評。
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對這三種影響的追求更有利於具體案件的當事方獲得相對公正的判決。 例如,當中國面臨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壓力時,中國需要向國際社會展示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進展。 此時,為了實現這種政治效果,法院將要求法官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盡可能保護外國當事人(甚至是特定國家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對於律師而言,如果您不了解中國法官正在考慮的三種影響,那麼您將無法合理地預測法官將如何做出判決。 例如,當中國法院對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例如Kolmar Group AG案和Liu li案,很多人,甚至是一些中國律師,都認為這很可能是一個例外情況,類似的情況將來不一定會取得相同的結果。 但是,如果您了解中國法院正在為實現“一帶一路”倡議的政治目標而努力,並希望外國法院也認可中國法院的判決,那麼您將知道中國法院可能會嘗試在將來盡可能多地認可外國的判斷。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