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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就配偶贍養費執行中國離婚判決,但不執行兒童監護/撫養費

16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0年XNUMX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裁定部分承認中國離婚判決,承認配偶贍養費部分,但不承認子女監護和子女撫養費部分(曹訴陳,2020 BCSC 735)。
  • 加拿大法院認為,中國的子女撫養令並非加拿大法律承認的最終命令,因此法院據此拒絕承認。
  • 中國贍養令以終局性為由被拒絕承認的事實似乎對終局性原則提出了質疑,因為終局性問題通常是由原籍國的法律,即中國的法律(而不是美國的法律)決定的。所請求國家的法律,即加拿大法律)。

13年2020月XNUMX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裁定部分承認中國離婚判決,承認配偶贍養費部分,但不承認子女監護權和子女撫養費部分(參見 曹訴陳, 2020 BCSC 735)。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年2013月XNUMX日作出中國離婚判決。

一,案例概述

申請人曹女士與被申請人陳先生於1994年XNUMX月在中國山東省濰坊市結婚,育有三名子女。

索賠人於 2007 年 XNUMX 月首次來到加拿大,此後一直是加拿大永久居民。

2007年,其中一名孩子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里士滿開始上學,並連續就讀。 到 2012 年,所有孩子都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學校就讀。

3年2010月XNUMX日,被申請人向中國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法院向申請人提起訴訟。

21年2013月XNUMX日,坊子區法院根據一審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作出如下裁定:

  • A。 離婚獲准;
  • b. 監護權和子女撫養費已確定,曹女士獲得一名孩子的監護權,陳先生獲得另一名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均承擔各自撫養的孩子的撫養費;
  • C。 在華家庭資產的確定和分割; 和
  • d. 申請人的配偶贍養費被拒絕。

24年2013月XNUMX日,申請人向濰坊市中院提起上訴。 她請律師出庭並就她的上訴進行辯論。

10年2013月XNUMX日,濰坊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0年2014月25日,被申請人之子在加拿大提出申請,請求加拿大法院承認並生效中國判決。 伯克法官於2014年XNUMX月XNUMX日駁回了該申請,並指示承認外國判決的問題應由主審法官在審判時處理。

13年2020月XNUMX日,加拿大法院作出如下命令:

  • A。 中國的離婚令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得到承認。
  • b. 中國關於配偶贍養費的命令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得到承認。
  • C。 中國關於監護權和子女撫養費的命令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不被承認。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是確定任何進一步問題的適當論壇,包括監護權和支持以及尊重兒童。
  • d.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是考慮有關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財產狀況的索賠的適當論壇。

二。 法院意見

(1) 離婚令

根據本 加拿大離婚法 關於第22(1)條中的“承認外國離婚”:

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後,主管當局批准的離婚應得到承認,以便確定任何人在加拿大的婚姻狀況,如果前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慣常居住在該國或加拿大的細分地區。主管當局在離婚訴訟開始前至少一年內。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同意 s 的要求。 22 個 離婚法 符合條件,中國的離婚令應得到承認。

加拿大法院認為,有證據表明,被告丈夫在離婚訴訟開始前在中國通常居住了至少一年,這將涉及到離婚訴訟。 22(1)。

(2) 子女監護權

根據本 加拿大家庭法法案(FLA) 關於第 76 條中的“有關育兒安排的省外事項”:

(1) 根據申請,法院可以發布命令取代已根據第 75 條承認的省外命令 【省外命令的承認】 如果滿足

(a) 如果該兒童

(i) 留在兒童監護人身邊或返回兒童監護人身邊,或

(ii) 被移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或

(b) 情況的變化影響或可能影響兒童的最大利益,並且適用本條第 (2) 款。

(2) 就第 (1) (b) 款而言,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發出命令:

(a) 提交申請時,該孩子通常居住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或者

(b) 提出申請時,該兒童並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慣常居民,但法院確信

(i) 第74(2)(b)(i)、(ii)、(v)和(vi)條所述的情況 [決定是否根據本部分行事] 申請,並且

(ii) 兒童與省外命令作出地不再有真正的、實質性的聯繫。

加拿大法院認為,如果影響兒童最大利益且兒童慣常居住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情況發生變化,《FLA》第 76 條賦予本法院管轄權以取代有效的外國命令。

據此,加拿大法院認為,其有權根據《聯邦法律法》就本案作出新的監護令,並拒絕承認中國關於監護事項的命令。

(3) 子女撫養費

加拿大法院認為,中國的子女撫養令並非加拿大法律承認的最終命令,並據此拒絕承認。

(4) 配偶贍養費

加拿大法院認為,根據中國《婚姻法》,財產分割是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主要方式,只有在無法達到基本生活水平的特定情況下才給予贍養費。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42條,專家們認為該條與加拿大的配偶贍養費概念最接近,即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後無法贍養自己, ,另一方必須用其財產協助他們。

根據加拿大《離婚法》第 15.2(6) 條:

配偶贍養令的目的 (6) 根據第 (1) 款作出的命令或根據第 (2) 款規定的臨時命令,規定配偶贍養費應:

(a) 承認因婚姻或婚姻破裂而給配偶雙方帶來的任何經濟利益或不利;

(b) 除了贍養婚姻中的任何子女的義務之外,配偶雙方還應分攤因照顧婚姻中的任何子女而產生的任何經濟後果;

(c) 減輕配偶雙方因婚姻破裂而造成的任何經濟困難; 和

(d)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促進配偶雙方在合理的時間內實現經濟自給自足。

加拿大法院認為,關鍵問題之一是:中國關於配偶贍養費的法律是否如此不公正,以至於冒犯了加拿大人的正義感和基本道德?

加拿大法院的結論是,雖然加拿大和中國法律中授予配偶贍養費的依據不同,但中國法律並沒有嚴重違反公共政策,以致違反了加拿大的基本道德標準。

第三。 我們的評論

正如我們許多《CJO》讀者所知,我們熱衷於觀察外國法院判決如何得到承認和執行,重點關注民事/商業判決(主要是金錢判決),不包括離婚判決。 我們通常不承保外國離婚判決,因為外國離婚判決 本身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這些規定通常在中國可以強制執行。

本文討論的這個案例很特別,因為中國的離婚判決不僅涉及離婚本身的問題,還涉及配偶贍養費、子女監護權和子女撫養費等問題。 有趣的是,加拿大法院將配偶贍養費與其他贍養費區分開來,承認配偶贍養費的一部分,而拒絕承認其餘部分。

中國贍養令以終局性為由被拒絕承認的事實似乎對終局性原則提出了質疑,因為終局性問題通常是由原籍國的法律,即中國的法律(而不是美國的法律)決定的。所請求國家的法律,即加拿大法律)。

當然,人們可能也會想,對於一段婚姻來說,同一件事上是否會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斷。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加拿大法院已經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承認“如果不承認中國的判決,則很有可能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特別是在配偶贍養費方面,因為法律加拿大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法律與中國的法律有很大不同。 關於子女監護和撫養問題,專家證據表明,雙方目前的安排將成為向中國法院尋求修改命令的理由,因此無論哪個司法管轄區進行審理,這方面的規定都可能會受到影響。中國的判決將被修改。 對於中國財產,不會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因為本法院不會對這些問題作出裁決;對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資產,也不會有相互矛盾的裁決,因為中國法院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裁決。”

 

Photo by 紀堯姆·加耶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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