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SPC)的江必新法官指出,中國法官在處理商業案件和民事案件時應有不同的看法。 現在,他們試圖在商業案例中像商人一樣思考。
我將介紹正義的觀點 姜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司法)在他的文章“商業審判與非商業民事審判的比較研究”(商事審判與非商事民事審判之比較研究)。 [1]本文發表在“法律應用雜誌《法律適用》(15年2019月XNUMX日),隸屬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中國國家法官學院期刊,是中國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訓機構。
在中國法院,商業訴訟和民事訴訟通常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處理。 在本文中,兩個部門的法官分別稱為商務法官和民事法官。 值得指出的是,實際上,一些商業法官通常是通過民事法官的思維過程來審理案件的,這導致商業訴訟判決往往不能反映出商業交易的特點。 江法官試圖呼籲法官改變他們的作法,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所做的。
姜法官認為,商業訴訟主要處理與營利性商業交易有關的糾紛,糾紛的當事人通常是商人或企業。 民事訴訟主要是為滿足人民的基本需要而開展的有關活動的糾紛,當事人通常是普通公民。
在民事訴訟中,中國民事法官通常根據公眾生活中的日常道德標準來確定交易的合理性。 民事法官認為,當事方可能沒有足夠的能力自行做出合理的判斷,因此會干擾當事方自身的交易。 姜法官將這種做法稱為“家長式照顧”。
在商業訴訟中,商業法官應尊重商業人士的合理性和專業性,並尊重其合同。 但是,許多商業法官仍以民事法官的家長式思維,習慣於介入商業交易,這也引起了許多律師和公司顧問的不滿。
最近幾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連續發布了幾份文件,強調商業法官應尊重商業交易的特點。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3年2019月XNUMX日舉行了第九屆全國法院民事和商業審判工作會議,會議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並解釋瞭如何尊重商業活動。 SPC希望通過這種方法改善中國的商業環境,以應對當前中國經濟中存在的問題。
在這種背景下,姜大法官撰寫了這篇文章。 我將介紹他對此的部分看法。
I.違約金審查:被動還是主動?
根據中國法律,法院有權審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並調整不合理的協議。 但是,在商業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法官應採用不同的方法。
1.商業訴訟:對違約金進行被動審查
許多商業法官認為,高額的違約金是不公平的,也不願意支持。 但是,姜大法官則不這麼認為。
姜法官認為,商業法官應尊重當事方關於違約金的協議。 除非違約方有此要求,否則最好不要對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並且,商業法官在審查違約金數額時,還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履行,當事人的過錯以及被告的過失等因素,確定商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預期利益的損失。 法官既不能僅僅因為金額高就不能認為違約金是不合理的,也不應使違約金成為觀察方的牟取暴利的手段。
2.民事訴訟:違約金的主動審查
民事法官可以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特別是,在賣方提供的標準表格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時,法官應主動對這些條款進行審查。 即使江法官認為,違約方也不應依靠法院對違約金的調整來逃避違約責任。
二。 標準合同:尊重還是警惕?
1.商業訴訟:尊重標準格式合同協議
在商業交易中,即使標準合同中包含不公平的條款,商業法官也應承認其有效性,而不應草率地否認其合理性。 由於當事方自願使用標準合同來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商務法官還應尊重當事方的協議及其對效率的追求。
但是,實際上,許多商業法官經常認為,只要在交易中採用標準合同,接受標準合同的一方將處於不利地位,並應受到特別保護。
姜大法官認為,商業主體能夠理解合同中的標準條款,並能夠做出合理的判斷。 因此,標準合同一經各方接受,即被視為合理。
2.民事訴訟:標準表格合同的警示
民事法官應注意標準格式合同的公平性,並主動對其進行審查。 如果是自然人接受標準格式合同,則法官有理由懷疑他理解標準條款的能力,從而向該方解釋了標準合同。
三, 利潤損失補償:應該還是可以?
利潤損失的賠償是指,如果觀察方由於違反合同而無法獲得預期利益,則違約方應賠償預期的利潤損失。
1.商業訴訟:應保護預期利益
商業法官應尊重觀察方的現有利益。
中國的許多商業法官都不願確定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而只同意確定觀察方實際發生的損失。 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對實際損失的賠償是公平的,而對未來利潤的賠償是不公平的。
但是,江法官認為這種看似公平的方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它破壞了商業秩序。 他認為,觀察方應獲得其預期利益,只要它們是有正當理由的商業利潤,並且他們不能僅僅從補償中獲得額外利益。
江法官還強調,觀察方不應因此而獲得額外利益,而只能獲得他們應獲得的正常商業利潤和利益。
2.民事訴訟:預期利益可以得到保護
民間活動並非出於牟利目的。 因此,民事法官不需要像商業法官那樣嚴格地保護預期利益。
IV。 當協議含糊不清時:探索當事方的意圖與適用合同法
1.商業訴訟:探討當事人的意圖
商業法官應從商業角度努力尋找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實際利益安排。 然後,法官應根據安排將利益分配給應得利益的一方。 但是,實際上,許多商業法官並不採用這種方法。 《中國合同法》規定,當協議含糊不清時,法官應適用法律中的某些規定。 許多商務法官不會試圖弄清當事人的意圖,而是會輕率地宣布協議不清楚,並選擇與該交易最相似的合同類型,然後適用相關條款。
2.民事訴訟:適用合同法
通常,民事法官將首先嘗試根據合同法確定合同的類型。 當協議含糊不清時,法官將根據法律中有關此類合同的某些規定,確定當事方之間的利益。
五,違約責任:繼續履行還是賠償損失?
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履行義務和賠償損失是兩個最常見的責任。 觀察方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但是,法官應指示觀察方做出最適當的選擇。
1.商業訴訟:傾向於支持賠償損失
商業法官應支持賠償損失,或指示觀察方向違約方索賠損失。
就像在商業交易中一樣,合同義務都是為了牟利的目的,只要觀察方獲得預期利潤(例如損失得到補償),合同是否繼續就沒有關係。 因此,在商業訴訟中,法院應更好地支持被告人賠償,這是商業活動的最佳選擇。
2.民事訴訟:傾向於支持繼續履行職責
民事法官應傾向於支持觀察方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或指示觀察方這樣做。 這是因為人們通常出於不同的目的訂立民事合同,而用金錢賠償通常可能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
六。 我們的評論
中國的商業法官習慣於以與民事案件相同的方式處理商業案件,這不利於有效解決商業糾紛。 在姜大法官的文章中,我們可以了解商事法官的一些先前做法。 現在,SPC正在嘗試解決此問題,我們希望盡快看到這一變化。
姜大法官的文章還介紹了商業案件與民事案件之間的其他區別。 將來我們將繼續與您分享他的觀點。
[1] 江必新.商事审判与非商事民事审判之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19(15):3-12.
封面照片由Damian Patkowski(https://unsplash.com/@damianpatkowski)拍攝於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