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記錄是收集證據的一種常見方式。 如果未經另一方許可而進行的私人對話錄音滿足某些條件,則法院可以承認為證據。
一,中國法院是否可以接受秘密錄音?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證據,其中記錄證據被納入第四類“視聽資料”。 此外,在中國《繼承法》中,也有關於“備案遺囑”的規定。 因此,記錄屬於法律允許的證據類型。
儘管可以將記錄用作法律證據,但實際上,記錄通常是秘密進行的,沒有對方的任何意識。 至於秘密錄音,中國法院的態度已從消極轉變為積極。
此前,中國法院認為秘密錄音是非法的,因此根本不能用作證據。 [1]但是,這樣的規則極大地限制了當事方收集證據的手段,因此受到了許多人的挑戰和批評。 2001年,中國法院放寬了對秘密錄音的限制,並承認其既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證據。 到2015年,除非“嚴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以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進行收集,否則秘密錄音通常可以用作證據。 [2]
除上述標準外,一些法官還提出以下幾點:
1.錄製時應有有關人員在場,最好由當事人本人親自進行錄製。
(二)秘密錄音不得在禁止錄音的地方進行,也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方式進行;
3.一般而言,僅靠錄音不能作為發現事實的依據,必須與其他證據一起使用以達到證明效果。 [3]
二。 什麼樣的錄音不太可能被接受?
根據我們的經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關閉錄音:
1.如果某人在開始時所有參與者都同意“不錄製”的情況下進行了對話的錄製,則這種錄製很可能會因侵犯隱私權而被視為非法;
2.錄音中包含與欺詐和脅迫有關的內容;
3.以可能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收集記錄的地方。 例如,在一個離婚案中,一方鼓勵一個孩子與另一方交談並秘密記錄談話內容;
(四)使用專業監聽設備非法採集錄音的;
5.通過在他人的私人空間(例如臥室或汽車)中安裝設備來收集錄音的地方;
(六)在禁止收錄錄音的地方(例如在法庭上)錄音的;
7.通過Trojan程序入侵計算機或手機來收集記錄的地方。
三, 理想的記錄證據是什麼樣的?
理想的記錄證據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錄製最好由有關各方親自進行;
2.對話的基本信息,如時間,地點和參與者的身份應明確;
3.談話中的語氣最好保持冷靜;
4.對話應更好地集中於有爭議的事實,避免毫無意義的爭論;
5.原始媒體(如錄音筆和手機)應妥善保存;
6.如果錄音非常重要,建議聘請公證人對錄音過程進行公證。
最後,我們需要提醒讀者,文獻證據仍然是中國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證據(請參見 文獻證據-中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而記錄證據通常用作輔助證據。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有關對方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复》(法复[1995] 2號)曾規定“同時允許對方同意私自錄製其個性,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某些規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識別案件事實的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關於“對以嚴重侵害有害人類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發現案件事實的根據”
[3]案號:一審(2006)宣民初字第00745號;二審(2006)一中民終字第7422號。王磊(二審主審法官)《人民司法(案例)》第75頁2008年
案號:一審(2006)嶗民三初字第241號。朱鐵軍《人民司法(案例)》第78頁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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