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019月2018日,中國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襄陽法院”)作出裁決,承認波蘭在Santint Poland Sp.com.cn上的刑事判決所判給的損害賠償。 zo.ov Zhang pawuleikedan((06)E 01 Xie Wai Ren No.2018)((06)鄂1協外認XNUMX號)。
一,案例概述
申請人,Santint Poland Sp。 zo.o.(三廷特(波蘭)有限責任公司)的住所位於波蘭華沙。 被告人張帕吾雷克單,曾用名張單居住在中國襄陽。
申請人於1004年14月23日向華沙莫科托夫地方法院第三刑事法庭提出的第IIIK2017 / 566,781.37號刑事判決(“波蘭裁定”),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該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XNUMXzłoty。
襄陽法院於23年2018月1日受理了該申請,並於2019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裁定,承認並執行該裁定。
二。 案件詳情
從8年2010月5日至2011年23月2017日在華沙擔任申請人的董事會主席期間,他濫用職權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波蘭法院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判決,對被告處以罰款,並要求他賠償申請人的損失和訴訟費用。
申請人僅向襄陽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波蘭裁決中判給的損害賠償。
中國和波蘭簽署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該協定第16條規定:
一,締約雙方應按照本協定規定的條件,承認或執行在締約另一方領土上作出的下列判決:(一)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定; (1)法院裁定就刑事案件的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裁定; (三)主管機關關於繼承案件的裁定; (四)仲裁裁決。
2.本協議中提到的“判決”還包括調解聲明。
襄陽法院認為,該申請屬於上述條款中“法院關於支付刑事案件損害賠償金額的裁決”。 此外,判決的內容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利益。
因此,襄陽法院認為該申請應予支持。
三, 我們的評論
到目前為止,這是我們第一次發現中國法院承認並執行關於外國刑事判決所判賠償的裁決。
顯然,由於中國與波蘭之間的雙邊協議中的特定條款,中國法院承認了波蘭的裁決。
如果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沒有條約,只有互惠關係,或者條約僅規定可以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該怎麼辦? 中國法院會認可刑事判決裁定的裁決嗎?
我們尚未在中國法律中找到任何相關規定,也未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其法官對此問題的任何意見。 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判決應被視為民事或商業判決,並可以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
照片由Arun kuttiyani(https://unsplash.com/@arunkuttiyani)在Unsplash上拍攝
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