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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國的反壟斷法律框架

10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中國的反壟斷法律框架由《反壟斷法》和20多個法規組成。

這些規範的層次結構以五層金字塔的形式表示。 這些法律法規在執行規範時均適用於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一,一條法則

該法是指 反壟斷法 (200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制定的《反壟斷法》是中國反壟斷法律框架的重中之重。

關鍵點如下:

1.壟斷分為三種: 

(a)商業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 

(b)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和 

(c)具有或可能具有排斥或限制競爭作用的商業經營者(CBO)的集中。 

2.國務院指定的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包括對CBO申請的審查,對涉嫌壟斷活動的調查以及從事壟斷活動的經營者的處理。

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最初是 商務部 (MOFCOM),後來被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 (SAMR)自2018年SAMR成立以來,商務部將不再負責此領域。

二。 一項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規定》(2018年)。

中國國務院於2008年頒布了《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規定》(《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並於2018年對其進行了修訂。

CBO是指多個業務運營商的合併或業務運營商獲得對其他業務運營商的控制權。

根據《條例》,CBO滿足以下條件的,有關經營者應當向執法機關申請批准:

(1)上一個會計年度參與CBO的所有業務運營商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且上一個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至少有兩家業務運營商的營業額超過人民幣400億元;

(2)上一個會計年度,中國境內參與CBO的所有經營者的總營業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其中至少有兩家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00億元前一個會計年度。

三, 六項部門規定

執法部門製定了六項部門規章,包括:

1.《經營者集中度申報辦法》(2009)

21年2009月XNUMX日頒布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初步規定了執法機構如何審查CBO的申請。

2.《經營者集中度審查辦法》(2009)

24年2009月XNUMX日頒布了《經營者集中度審查辦法》,旨在明確執法機構如何審查CBO的申請。

3.《關於依法沒有明確申報經營者集中度的調查處理暫行辦法》(2011年)

30年2011月XNUMX日頒布了《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調查和處理不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處理暫行辦法》,旨在明確執法機構應如何處理該業務。本應聲明CBO但未聲明CBO的運營商。

4,《關於對經營者集中經營附加限制條件的規定(試行)》(2014年)

4年2014月XNUMX日頒布了《關於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條件(試行)的規定》,旨在明確執法機構如何批准《關於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條件的規定》(試行)。 CBO具有附加的限制性條件,並監督上述條件的滿足。

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意味著執法機構可以對CBO施加額外的限制性條件,以減少CBO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這種限制性條件包括:(1)資產剝離; (2)促進進入平台,技術或市場的機會。

5,《經營者集中度考核暫行規定》(2020年)

《經營者集中考試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於23年2020月1日發布,並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實際上,《暫行規定》是對上述四個部門規定的改進。 有關事項將根據暫行規定生效。

6.《金融業經營者集中度申報表營業額計算辦法》(2009)

15年2009月XNUMX日頒布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營業額集中度計算辦法。部門滿足具體條件的,應當徵得主管執法機關的批准。

IV。 九份法規文件

1.《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規定》(2020年)

《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的限制,禁止競爭行為的規定》所禁止的活動,是指執行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使用其知識產權時的其他活動,這些活動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作用。

2.《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2019)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的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共同行為。

3.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暫行規定(2019)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的《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暫行規定》所禁止的行為,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管理公眾的活動。事務濫用其行政權力,以保護或限制競爭者在特定行業或地區經營的業務,以保護特定運營商。

4.關於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2018)

關於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的通知指出: 

(1)SAMR負責全國的反壟斷執法;

(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如處理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等;

(3)SAMR還可以授權某些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定的國家或省際案件負責。

5,《經營者集中度申報指導意見》(2018)

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闡明了應宣布哪種CBO,以及如何申報。

6.《關於簡化案件中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2014)

關於簡化案例中的經營者集中聲明的指導意見(關於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闡明,如果CBO符合簡化案例的標準,則申請人可以根據簡化聲明的程序進行申請。並規定了簡化案件的申報程序。

7.《經營者集中度簡化案件適用標準暫行規定》(2014)

關於《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闡明了什麼樣的CBO滿足簡化案件的要求,即申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布CBO作為簡化案例。

8.《外商投資合作領域規範競爭行為的規定》(2013)

《規範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規定,中國公司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其他中國公司的合法權益,而應公平競爭。在海外投資時相互合作。

9.評估經營者集中度對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2011)

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闡明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如何在審查和審查過程中確定CBO是否構成壟斷。

五,七項指導原則

1.《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尚未生效)(2020年)

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定義了確定互聯網平台在經濟領域中的壟斷行為的標準,從而統一了反壟斷執法標準,並為反壟斷執法提供了指導。互聯網平台運營商。

2.《針對運營商的反壟斷合規指南》(2020年)

《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旨在指導商業經營者制定相應的合規管理機制,以防止和減少反壟斷合規的風險。

3.商業運營商在壟斷案件中的承諾準則(2019)

經營者對壟斷案件的承諾,是指在壟斷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經營者作出承諾的,執法機關可以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程序。 《商業案例在壟斷案件中的承諾指南》(“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側重於商業運營商如何做出承諾。

4.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處理制度實施指南(2019)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的寬大處理制度意味著,如果經營者自願向執法機構報告有關締結壟斷協議的有關信息並提供重要證據,則執法機構可以減少或免除對經營者的處罰。作為適當的。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製度適用指南》的應用指南側重於執法機構如何適用寬大製度。

5.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指南(2019年)

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是指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或從事有關活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集中經營者已經或可能擁有經營者時,壟斷協議的訂立或履行。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力。 《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著重於執法機構如何處理這一領域的壟斷。

6.汽車行業反壟斷指南(2019)

關於汽車行業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關於汽車行業的反壟斷指南”)著重於執法機構如何處理汽車行業的壟斷,以防止和製止汽車行業的壟斷。

7.《經營者集中度反壟斷審查指南》(2018)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旨在闡明申請人如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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