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NUMX月,中國頒布了《外國投資法》(“該法”),從而重組了中國對外國投資的監管體系。 該法生效後,大多數外國投資將不再需要中國政府的批准或備案。
為適應這一變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釋。 16年2019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試圖在此司法解釋中闡明中國法院此後將如何審查外國投資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庭長王淑梅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副庭長高曉力法官發表了題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解釋的解釋和理解關於司法解釋的解釋,並發表在《人民司法》(《人民司法》)(4年第2020號)中。 這篇文章將介紹上述文章的觀點。
1.法院如何確定投資合同的效力?
改革開放以來,外資合同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後方可生效。 未經批准,法院可能認為合同無效。
2016年,中國修訂了有關外國投資的相關法律,其中規定,只要外國投資合同不屬於負面清單,就只需要向中國政府提交合同即可。 即使沒有提起訴訟,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該法律於2019年進一步取消了備案要求。 只要外國投資不屬於負面清單,外國投資者就應受到與國內投資者相同的監督。 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批准或提交投資合同,因此法院不會認定這些合同無效。
但是,在需要批准或備案國內投資合同的特定區域,外國投資者也應受類似規定的約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法院將認定合同無效。
2.如果外國投資屬於負面清單,合同的有效性如何?
負面清單包括禁區和禁區。
禁止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中的禁止區域進行投資。 對於禁區,外國投資應滿足特定條件,例如遵守《清單》所要求的《限制進入特別管理措施》(以下簡稱“措施”)。
因此,外國投資者在禁區投資時,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維持該主張。
外國投資者在限制區域內投資,但未遵守本辦法的,當事人以投資違反本辦法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支持。
但是,如果原本屬於禁區或違反本辦法的外商投資在作出判決之前不屬於調整後的負面清單,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
3.有待解決的問題
這組作者說,SPC仍然有許多問題有待研究和解決,儘管其中一些問題目前還不那麼重要,其中一些還沒有適當的解決方案。 因此,這些問題不在司法解釋範圍之內。 將來,最高人民法院可能會針對這些未解決的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
例如,以前,與外國投資合同有關的爭端應完全由中國法院管轄,並應受中國法律管轄。 該法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確是否會按照以前的慣例處理此類爭端。 可以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將遵守以前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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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中國法律門戶網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