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自我接納制度意味著,在訴訟期間,只要一方當事人陳述或明確承認反對自己的事實,另一方就可以免除這些事實的舉證責任。 自我承認是訴訟人程序權利的處置,可能對事實調查和舉證責任產生實質性影響。 對於訴訟人而言,了解自我接納的要素非常重要,這樣可以避免錯誤地作出自我接納,並利用另一方的自我接納。
I.哪些不利陳述將構成自我接納?
根據中國法律,當事方在訴訟期間對自己的陳述或明確承認的事實構成了自我接納。 在這方面,我們要指定以下幾點:
一世。 在訴訟期間必須進行自我承認,這不僅包括在法庭審判,預審會議等方面的口供,而且還包括在提交給法院和另一方的文件中的口供。
ii。 自我接納只能針對案件的事實,而不能針對法律問題。
iii。 自我接納既包括一方的自願聲明,也包括對另一方聲明的確認。 如果一方既不確認也不拒絕另一方提出的反對事實,而仍然拒絕經法官解釋表明其確認或拒絕,則應視為承認瞭如此提出的事實。
iv。 除非授權人當場拒絕,否則授權範圍內的律師的自我接納也應視為當事人本身的自我接納。
v。自我接納規則不適用於涉及個人關係,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
二。 自我接納的法律效力
對於一方承認的不利事實,另一方不再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可以根據自認直接確定案件事實。
原則上,除非獲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自承認是不可撤銷的,或者是在脅迫下或基於重大誤解而進行的。 在沒有上述情況的情況下,如果當事方想撤消自認事實,則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是相反的,否則法院仍可以根據自認事實作出判決。
在多個原告/被告人的情況下,一個原告/被告人進行自我接納的效力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即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還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某些共同訴訟人的自我接納僅對自己有效,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無效。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由兩個或多個原告或針對兩個或多個被告提起的,標的是可分離的共同訴訟。 此類多方不一定需要一起參加法院訴訟。 例如,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如果多個股東將其股權出售給不向任何股東支付對價的同一投資者,則這些股東可以共同或單獨向該投資者提起訴訟。
相反,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某些共同訴訟人的自我接納必須得到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承認,否則將不會產生自我接納的效果。 在必要的聯合行動中,多個當事方遵循相同的主題,即它們對爭端的法律關係具有共同且不可分割的權利和義務,所有債權人或債權人必須共同作為原告或被告人。 例如,在債權人將債務人和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如果擔保人承認主合同中約定的法律關係而債務人拒絕,則反之亦然,確認書不會被視為雙方的自我接納債務人和擔保人。 因此,法院無法直接確定主合同中約定的債務關係的存在。
應當指出,如果與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一致,則法院有權不接受該自認事實。 當原告和被告惡意串通以進行虛假訴訟以幫助被告轉移財產和逃避債務時,通常會發生這種情況。 因此,在實踐中,即使一個當事方自我承認,一些法官仍會繼續詢問有關事實,以將虛假訴訟扼殺在萌芽狀態。
三, 一些特殊情況
一世。 在另一種情況下的致謝
在其他情況下,當事方的自我接納不能直接產生自我接納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將在其他案件中承認的事實記錄在有效的判決中,並且沒有證據證明與此相反,則在本案中法院可以直接承認這些事實。
ii。 調解和解決中的確認
在法院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以及當事方自己進行的解決過程中,當事方對其自身的讓步不能被視為當事方的自我接納。 這是因為中國法律鼓勵雙方通過妥協解決爭端,以節省所有人的時間和金錢。 顯然,如果這樣做出的讓步被視為是自給自足的話,雙方將毫不猶豫地妥協並達成協議。
如果和解是由當事方自己進行的,我們建議當事方記錄對話的過程,並在一開始就明確指出,和解談判期間承認的任何事實均不應視為自認。
iii。 在其他場合致謝
除了通過錄音進行調解和解決外,某些方還會保留另一方在其他情況下確認的事實(有關秘密記錄,請參閱前面的內容 發表 有關詳細信息)。 秘密獲得的這種“確認”可以用作證據,但不具有自我接納的效果。 此類證據的合法性和證明力仍然需要由法官結合具體情況和其他證據來確定,提供此類證據的當事方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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