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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首次承認新加坡破產判決

26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重點:

  • 2021 年 XNUMX 月,廈門海事法院基於對等原則,裁定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命令(見 在重新西和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 (2020)民72民初334號((2020)閩72民初334號),這是中國法院首次承認新加坡破產判決。
  • 本案為中國法院如何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外國破產判決提供了一個範例。
  • 中國和新加坡在破產事務上可以認為是互惠關係。 換言之,可以公平地說,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可以承認的新加坡判決或裁定,不再局限於MOG中所述的商事案件中的金錢判決。
  • 對於由公司債權人會議而非外國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中國法院應當根據外國公司設立地的法律對其身份和能力進行審查和確認。

18 年 2021 月 XNUMX 日,廈門海事法院基於對等原則,裁定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命令(見 在重新西和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 (2020)閩72民初334號((2020)閩72民初334號)。

據我們所知,這是中國法院首次承認新加坡的破產判決,這為中國法院如何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外國破產判決提供了一個範例。

此外,廈門海事法院並未提及 中國-新加坡e 《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認定與執行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MOG”)在其裁決中,一定程度上確認了MOG僅適用於商業案件的金錢判決,不包括破產(無力償債)事項。

一,案例概述

Xihe Holdings (Pte) Ltd(“Xihe”)是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訴訟的被告。 在訴訟中,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和 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 Jotangia”) 被任命為西和的破產管理人。

其後,Jotangia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確認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能力,並進一步確認其可聘請中國律師為西和作為破產管理人。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本申請涉及外國破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本著互惠原則,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述裁決,從而承認Jotangia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能力。

二、 案例事實

原告福建華東船廠有限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分別針對 Ocean Tankers Pte Ltd、Xihe Holdings (Pte) Ltd 和 Xin Bo Shipping (Pte) Ltd.(“鑫博”)。 該訴訟涉及船舶維修合同糾紛。 希和、鑫博以下統稱“被告”。

13 年 2020 月 XNUMX 日,根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裁決,被告 Xihei 完成了破產重整程序,Jotangia 被任命為其破產管理人。

19 年 2021 月 XNUMX 日,被告辛博在債權人會議上任命 Jotangia 為其破產管理人。

因此,Jotangia 擔任兩名被告的破產管理人。

Jotangia作為破產管理人,在上述船舶維修合同糾紛案中,委託中國律師擔任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Jotangia 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確認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能力,並進一步確認其可能聘請中國律師為西和作為破產管理人。

18年2021月XNUMX日,廈門海事法院裁定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關於西河公司破產管理人的裁決,並據此承認Jotangia為西河公司破產管理人。

此外,廈門海事法院根據新加坡2018年《破產重組與解散法》,在鑫博債權人會議上確認了中唐吉亞為鑫博破產管理人的合法性,並據此確認中唐吉亞為鑫博破產管理人。博。

三、 法庭意見

1. 確認新加坡法院任命的有關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破產管理人。

一是外國破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適用《企業破產法》。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國境內的財產的,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對申請或者請求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該行為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中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國境內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認和執行判決或裁定的規則。

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破產判決的要求與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其他民商事判決的要求基本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CPL)。

其次,確認外國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即承認外國法院的適用判決或裁定。

通過申請確認為西和的破產管理人,Jotangia實際上是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任命他為破產管理人的命令。

因此,中國法院應根據上述《企業破產法》審理該申請。

第三,中國和新加坡在包括破產判決在內的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形成了互惠關係。

2014年2014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16]SGHCXNUMX號判決,承認並執行中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見 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 (Kunshan) Co Ltd 訴 Aksa Far East Pte Ltd [2014] SGHC 16)。

9年2016月XNUMX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案件確認了中新兩國的互惠關係,並據此認可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 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外國判決(見 Kolmar Group AG訴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 (2016)蘇01協外人第3號((2016)蘇01協外認3號)。

2年2019月XNUMX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見 歐申賽德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訴陳同考,陳秀丹 (2017)浙03協外人第7號((2017)浙03協外認7號)。

有關詳細討論,請參閱較早的帖子'再次! 中國法院承認新加坡判決“。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 Vinodh Coomaraswamy 於 10 年 2020 月 2016 日作出命令,維持關於破產程序的裁決,“(01)8 Po No. 2016 ((01)8破XNUMX)”,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因此,根據對等原則,中國法院可以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作出的符合特定條件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包括破產判決。

2. 根據適用法律,在公司債權人會議上確認破產管理人的任命。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涉外關係法適用法,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因此,對於由公司債權人會議而非外國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中國法院應根據外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對其身份和能力進行審查和確認。

據此,廈門海事法院認定應適用新加坡法律。 為此,確定了新加坡2018年 破產重組和解散法 (“法案”),並根據該法案審查了公司債權人會議任命破產管理人的合法性。

IV。 我們的評論

2021 年 XNUMX 月,也就是本案前一個月,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承認了一項涉及貸款糾紛的新加坡判決。 法院在裁決中提到了 MOG。 (見我們之前的帖子“中國法院再次承認新加坡判決:沒有第二個條約,只有備忘錄?“。)

而在本案中,廈門海事法院並未提及 MOG,因為 MOG 僅適用於商事案件的金錢判決,不包括破產案件。

但是,這並不影響中國法院在商事案件中就除金錢判決以外的判決與新加坡同行建立互惠關係的決定。

從本案及新加坡高等法院2020年作出的上述裁定可以看出,確認中國的破產程序,可以認為中國與新加坡在破產事務上存在互惠關係。

換言之,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能夠承認的判決或裁定,不再局限於MOG所規定的商事案件中的金錢判決。 MOG 也不是我們在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判決承認和執行方面可能研究的唯一資源。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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