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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什麼要建立指導性案例係統和類似的案例檢索系統? –指導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4)

15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國為什麼要建立指導性案例係統和類似的案例檢索系統? –指導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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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指導性案件製度和類案件檢索制度,以統一法律的適用範圍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於2010年建立了指導性案例係統,並於2020年建立了類似案例檢索系統,參與設計該系統的法官撰寫了文章,介紹了其背景。 從中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中國需要建立這些體系。

一,為什麼要建立指導案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二等法官胡云騰和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在《人民司法》(人民司法)(3年第2011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解釋為什麼中國應該建立指導案例係統。 [1]

以下是他們的觀點的總結。

1.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鑑於中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法官司法能力的差異,以及地方當局對司法機構的潛在干預,類似案件有時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削弱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公信力。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性案例》,以指導地方法院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加強審判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各種形式指導地方法院的審判,例如製定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文件,並通過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對地方法院進行監督。 指導性案件已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種新的指導方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可以將法院對具體問題的看法向社會公開。
 
3.總結試用經驗

SPC通過選擇和彙編指導案例來總結審判經驗。 也就是說,通過規範和促進典型案例中的法律推理和適用,審判經驗可以在法院系統內傳遞和共享。 換句話說,法官,政黨和律師在個別案件中的個人經驗已轉變為司法系統中的公共經驗。  

4.提高法院審理案件的質量

隨著中國社會的飛速發展,法院需要採取新的手段迅速處理新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通常有兩種方式來回應社會需求:一是以相當緩慢的速度發布司法解釋,儘管與立法相比這是相對較快的; 並根據當地法院的答复要求,對當地法院對某些案件的問題做出正式答复。

與這些方法相比,案例指導委員會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主動就個別案件所反映的具體問題發表意見,從而為全國法官提供及時的指導,不僅可以幫助法官提高效率,節省司法成本,而且可以限制法官的工作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5.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指導性案例幫助最高人民法院將成文法的抽象規範澄清為特定情況下的法律適用規則,並將這些規則公開化。
這有利於提高司法透明度,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二。 為什麼要建立類似案件檢索系統? 

關於建立類似案件檢索系統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劉樹德和胡繼先在最近的一篇發表於《人民司法》(25年第2020號)的文章中分享了他們的觀點。[2] ]

1,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審理案件時缺乏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使公眾抱怨“同案不同判”和“相似案不同判”。

根據中國法院的說法,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有:

(1)法律是抽象的,普遍的和廣泛的;

(2)法律本身是不全面,模糊和滯後的;

(三)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了解不同;

(四)由於監督管理機制不足,未能有效限制法官的酌處權;

(5)需要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等。
 
法律的前後不一致已成為困擾中國法院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據信這也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法院從2015年開始探索類似案件參考系統和類似案件檢索系統,並於2020年正式建立該系統。

2.加強對法官的監督

過去,中國法院主要通過法院內部的官僚機構對法官進行監督,也就是說,法院的監督人(負責人)直接審查法官所作的判決。 但是,這無疑干擾了法官的獨立性。

自2014年啟動司法改革以來,中國法院逐漸限制了監事直接干預法官審判的權力。 但是,出現了讓法官完全不受限制的新憂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類案同判”的類似判決,要求法官參考類似案件作出判決。

 


[1]胡云騰,羅東川,王艷彬,劉少陽:“《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 2011年第3期。

[2]劉樹德,胡繼先:“《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例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 2020年第25期。


史蒂文·錢(Steven Qian)(https://unsplash.com/@stevenqian)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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